《刑法》第 205 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 201 条(逃税罪)、第 204 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等
广州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为代表的涉税犯罪,多发于贸易、制造、物流等行业的经营环节。此类案件高度依赖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的证据审查与司法会计鉴定。
罪名定义与法律依据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为代表的涉税犯罪,多发于贸易、制造、物流等行业的经营环节。此类案件高度依赖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的证据审查与司法会计鉴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 205 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 201 条(逃税罪)、第 204 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等
量刑档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逃税罪: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量刑档位为《刑法》结构性描述,具体数额标准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
常见辩护空间
- 虚开行为之辩:有无真实交易背景,「如实代开」与虚开的界分
- 税额认定:抵扣税款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的司法会计审查
- 行政前置条款:逃税罪初犯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后不予追究刑责的条款适用
- 单位犯罪与主从犯划分:责任切割直接影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