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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无罪裁判要旨:7类出罪情形与6个真实案例解析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0 天前)

虚开发票罪入刑以来适用数量持续上升,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无罪与不起诉空间。本文归纳7类出罪情形:主体不适格、单位不构成犯罪、有真实交易未造成税款损失、未参与实施、主观无故意、证据不足、刑法无溯及力,结合6个真实裁判案例解析裁判逻辑,为虚开发票罪辩护提供参考。

虚开发票罪无罪裁判要旨:7类出罪情形与6个真实案例解析

虚开发票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以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区别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虚开发票的现象极为普遍,自该罪2011年入刑以来,已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于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惩治,适用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然而,大量案件最终以无罪判决或不起诉收场——本文通过公开数据库检索,以虚开发票罪、无罪或不构成犯罪、判决书等为关键词,共检索到12份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同时检索虚开发票不起诉决定书1380份,其中罪轻不起诉1174份、存疑不起诉169份、无罪不起诉17份、已过追诉时效不起诉3份。

综合以上无罪判决与不起诉案例,本文归纳出7类虚开发票出罪情形,结合6个真实裁判案例逐一解析,供涉案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一、不具有虚开发票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龙检刑检刑不诉〔2017〕65号

基本案情: 舒兰市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起诉)于2012年至2013年间,在与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产生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所有者杨某某(已起诉)指使公司员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制作虚假景观园林项目决算书,并依据虚假决算书的数额向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共计金额4580万元。

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该起犯罪系单位犯罪,唐某某不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故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要点解析: 虚开发票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当犯罪系单位犯罪时,仅符合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份的人才能被追责;普通员工虽按安排参与制作虚假决算书,但若不符合犯罪主体要求,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 单位犯罪案件中,应逐一审查被追诉员工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责任主体,普通执行性员工往往存在出罪空间。

二、单位不构成犯罪:虚开系个人行为,未体现单位意志

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若虚开行为系个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未经单位决策,则不构成单位犯罪。

案号:(2018)内0204刑初2号——周口中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赵某虚开发票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3日一审

基本案情: 侯某与王永歌(侯某妻子)共同出资成立周口中康公司,侯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王永歌不参与经营。侯某授权赵某全权负责某光缆改造工程一切事务。因公司无开票资质,侯某委派赵某带公司手续去税务机关开票并给赵某3.5万元开票款,赵某未去税务机关,而是向他人购买了50万元虚假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侯某是否明知或指使赵某开具假发票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赵某的供述及侯某的证言均证实侯某曾两次支付税款并要求赵某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赵某向他人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公诉机关未提交侯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决定或授权同意赵某虚开发票的证据。单位犯罪的特征是单位决策机构按决策程序决定实施、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赵某实施的犯罪并非周口中康公司唯一实际负责人侯某决定,且其主观上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存疑,赵某的行为应属自然人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周口中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赵某个人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号:(2018)冀0531刑初12号——佳林建设有限公司、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来源: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8日一审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赵某某作为佳林公司直接责任人,为佳林公司下账需要,经杨某(另案处理)介绍,由石家庄天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该公司虚开劳务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1%向杨某支付开票费用,合计虚开总金额1160770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赵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所在公司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公诉机关并无证据证明该犯意由佳林公司领导层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赵某某以个人名义实施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应由佳林公司承担,佳林公司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且赵某某让天悦公司代提供劳务工人开具发票,其公司并未少缴税款,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要点解析: 两个案例共同揭示了单位犯罪认定的关键,即犯意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单位犯罪要求犯意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个人未经单位决策、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虚开行为,仅构成自然人犯罪,单位不担责。辩护提示:为单位辩护时,应重点审查犯意形成过程,查明是否存在单位决策程序,论证虚开系个人擅自实施。

三、客观上有真实交易、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犯罪

案号:(2018)鲁0683刑初699号——汪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来源: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1月28日一审

裁判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汪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因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其在客观上也没有偷逃税款、贪污腐败、非法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乱纪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刑事惩罚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案号:(2017)冀0531刑初20号——单某、赵某受贿、滥用职权、串通投标案(虚开发票罪部分)

来源: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一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为支取其在南水北调工程中的工程款,多次通过杨某在丁某经营的劳务建筑分包公司虚开劳务发票共1816.807万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虚开发票罪不能成立。赵某行为属于"形为虚开,实为实开",其在施工过程中与劳动者存在真实的用工关系,主观上没有骗税之目的,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为取得对应的工程款,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取得劳务发票是整个行业存在的普遍现象,系不得已而为之,且客观上依法缴纳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同时法院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对普通发票的刑事规制要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为宽松,仅对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非法出售三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对非法购买、持有和使用普通发票或伪造的普通发票等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且赵某有实际交易存在,故对该起指控不予支持。

案号:(2015)南刑初字第164号——曹某1、曹某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虚开发票案

来源: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8日一审

基本案情: 曹某1经营的泰科麦卡姆公司、泽考欧公司先后与天津七一二公司、武汉中元公司、陕西烽火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供应各型电子元器件。为逃避纳税,曹某1购买空白伪造发票,指使并伙同曹某2使用非法软件将交易内容打印在发票上寄给上述三家公司。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2015年5月公安机关到武汉中元公司调取证据,该公司提供的5份销售合同中的产品名称、金额等内容能够与9张伪造发票的内容对应,材料送检入库记录单等证据证明武汉中元公司已将相关电子元器件送检入库,足以证实该9张伪造发票背后武汉中元公司与泽考欧公司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不能成立,该9张伪造发票计入非法制造发票数额。

要点解析: 三个案例共同确立了"真实交易+无税款损失"的出罪逻辑。虚开发票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若存在真实交易背景、行为人主观无骗税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则不具刑事惩罚性。🔍 案例启示: 建筑行业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取得劳务发票、企业间代开等普遍做法,只要交易真实、税款如实缴纳,不宜机械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四、未参与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6]10号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2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丈夫何某某(另案处理)在以北京某水产经销中心名义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供销货物的过程中,通过使用其他单位发票、加盖北京某水产经销中心印章,向丰台分局虚开发票140余张,涉及发票金额70余万元。

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参与实施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要点解析: 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是归责的前提。夫妻等亲属关系、单位关联关系本身不构成归责依据,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际参与虚开行为。辩护提示:被追诉人辩称未参与的,应重点审查其与实施者的关系、是否知情、是否提供帮助,梳理证据链是否存在参与行为的证明缺口。

五、主观上无虚开发票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滦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基本案情: 刘某为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代开运费发票,并交纳了相关税款,发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各矿、各车主与刘某存在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各车主属于挂靠安顺捷公司进行运输活动。

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主观方面要求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没有实际运输业务发生而开具发票,其目的是为了偷逃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本案中,刘某为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代开运费发票,并交纳了相关税款,未造成税款的流失,发票也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且刘某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各车主挂靠公司运输系运输行业常见经营模式,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开具的普通货物运输发票,更不宜认定为虚开。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要点解析: 虚开发票罪要求主观直接故意。为真实发生的业务代开发票、如实缴纳税款、发票合法取得的,不具有虚开故意;挂靠经营模式下开具的运输发票属行业惯例,不构成虚开。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主观故意的审查应结合开票背景、是否缴纳对应税款、发票取得途径、行业惯例等综合判断,重点论证"代开真实业务发票"与"虚开发票"的本质区别。

六、证据不足以证实具有虚开发票行为,存疑不起诉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因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常见情形有四类:

其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虚开发票的故意且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

不起诉决定书:鄱检刑不诉〔2019〕63号——侯某某、曾某某为了申报工程款,通过他人找某商贸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主观上是否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存疑,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存疑,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其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

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2019]53号——对于有无无货虚开1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一事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与程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说法不一,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出售钢筋的原始提货单已被销毁,无法调取原始提货单证实买卖钢筋的真实数量,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虚开发票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难以认定该100万元发票系无货虚开。

其三,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不起诉决定书:明检公诉刑不诉[2016]18号——华某某虚开发票份数和涉及金额经鉴定确定的部分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余发票是否为虚开无法确定,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其四,不能以帮助散发代开发票名片的行为,认定与他人具有虚开发票的共同故意。

不起诉决定书:定检公诉刑不诉[2016]20号——林某某虽有帮忙散发代开发票名片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与张某某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是否知道张某某实施非法制造发票、虚开发票等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要点解析: 存疑不起诉的核心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虚开发票罪的证明需要完整证据链:虚开行为的存在、行为人参与、主观明知、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等,任一环节证据不足,均可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案例启示:言词证据矛盾无法印证、关键书证灭失、鉴定无法确定虚开数额、仅凭边缘性行为推定共同故意的,都应积极争取存疑不起诉。

七、因刑法不能溯及既往而不构成犯罪

案号:(2019)赣0482刑再1号——张某虚开发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再审案

来源: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8月9日再审判决无罪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易过程中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363.59万元,原审以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刑罚。张某不服提出申诉。

裁判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易过程中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363.59万元,检察机关指控的虚开发票事实成立。但虚开发票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而该修正案发布、生效时间均在张某虚开发票行为之后,对张某的虚开发票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原判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并判处刑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判决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无罪。

要点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虚开发票罪系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新增罪名,行为发生在修正案施行前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此案对"旧案翻新"类追诉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司法机关不得对法无明文规定时的行为溯及追诉。

八、综合辩护要点:围绕出罪逻辑组织辩点

综合上述7类出罪情形,虚开发票罪案件的辩护可以从以下维度展开:

其一,先看主体。 是否为单位犯罪?被追诉人是否符合单位犯罪责任主体要求?普通员工按安排履职、不符合犯罪主体要求的,应争取不起诉。

其二,再看单位意志。 虚开是否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若系个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未经单位决策、未为单位谋利,则单位不构成犯罪。

其三,审查真实交易与税款损失。 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形为虚开、实为实开"的,不构成犯罪。

其四,审查主观故意。 行为人是否明知虚开、是否有骗税目的?为真实业务代开发票、如实缴税的,不具有虚开故意。

其五,审查证据链。 虚开行为、参与实施、主观明知、数额标准是否均有充分证据证明?证据不足的,争取存疑不起诉。

其六,审查时间效力。 行为是否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若是,不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 虚开发票罪的出罪空间大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对普通发票的规制本就更为宽松。办理此类案件,应按"主体→单位意志→真实交易→主观故意→证据→时间效力"的顺序层层审查,任何一环存在缺口,都可能打开出罪空间。

九、广州及广东地区实务注意

广东作为经济活跃、中小微企业众多的地区,虚开发票类案件多发,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重视"真实交易"抗辩的落地。 广东地区检察机关对存在真实交易背景、如实纳税的代开行为,普遍持审慎态度。企业被追诉时,应尽早整理交易合同、出入库记录、资金流水、纳税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真实交易"证据链。

其二,关注建筑劳务等行业惯例。 劳务派遣协议取得发票、挂靠经营开票等建筑行业普遍做法,在广东实务中通常结合真实用工关系、税款缴纳情况综合判断,不宜机械认定虚开。

其三,善用存疑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广东地区对情节轻微、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的虚开案件,不起诉适用率较高。涉案企业及人员应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即展开辩护,争取不起诉结果。

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尽早咨询专注刑事辩护的广东本地专业律师,以便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即获得针对性的虚开发票罪辩护策略指导。

虚开发票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何区别?

两罪以行为对象相区别:虚开发票罪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规定于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规定于刑法第205条。

Q2:有真实交易但让人代开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吗?

不一定。属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无骗取抵扣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但若系无货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情节严重的,仍可能构罪。

Q3:单位内员工按安排虚开发票,会构成犯罪吗?

需要区分。若虚开系单位决策机构按决策程序决定、为单位谋取利益,属单位犯罪;若系个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未经单位决策,属自然人犯罪,单位不构成犯罪。单位犯罪中不符合责任主体要求的普通员工,也可能被不起诉。

Q4:虚开发票罪有立案追诉标准吗?

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发票是否虚开或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应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Q5:虚开发票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还会被追诉吗?

不会。虚开发票罪系《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新增罪名,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发生在修正案施行前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Q6:广东地区虚开发票罪案件如何争取无罪或不起诉?

建议尽早咨询广东本地专业刑辩律师。实务中可从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区分、是否真实交易、是否造成税款损失、主观故意、证据链完整性等维度组织辩点,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