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案件,真实回顾
共 43 起代表案件回顾。 脱敏处理,仅展示案件类型、辩护思路与办案结果,用以呈现律所专业能力与办案理念。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在职员工兼职销售公司房产不构成犯罪成功辩护案
本案起因于某地某房地产项目的清尾去库存促销活动。被告人张某某在职期间,受上级李某某指派,帮助购买了打包商铺的大客户转售商铺。案件历经职务侵占罪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张某某等七人提起公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彭歆、曹潇滢律师介入辩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七名被告人全部无罪,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高价销售保健品,“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马某某、韦某某被指控伙同其他同案人,以60岁至80多岁老年人为对象,以提供免费旅游观光、情感陪护、虚假疗效宣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同时采取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该公司销售的大量价格虛高的四类保健品,从而达到诈骗老年人财物的目的。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的保健产品不具有欺骗性、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持平、销售宣传有夸张但未虚构等疑点,在一审阶段成功将案件定性从“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一审公诉机关某区某单位提出抗诉后某市某单位撤回抗诉。
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村集体土地承租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成功获无罪不起诉案
某村集体土地承租人潘某某(化名)因转让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指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侦查阶段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辩护人先后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三份补充意见书,最终检察院认定“没有证据证实潘某某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扣押物品发还、冻结账户解除。彭歆律师全程辩护。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涉嫌诈骗罪之“骗补型”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辩护案
当事人谢某某夫妇被指控在以某地某米业公司申报某省级产业园项目过程中,存在重复提交申报资料、拆分项目等行为,以此骗取专项财政资金。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对谢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及逮捕措施。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从诈骗罪(数百万元)到虚假广告罪的成功改判与深度辩护实录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韦某某、马某某因在经营保健品销售期间,被指控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虚假宣传、诱骗其购买价格虚高的产品。广州某区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认为其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超市管理者职务侵占案经辩护获判缓刑案
汤某某(化名)系某县商贸公司聘请的超市总监,因与同案人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本单位租金差价合计29万元(汤某某实得18万元)被追究刑事责任。彭歆、刘金曦律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精准论证本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促成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罪名;彭歆、谢希蕴律师在一审阶段从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社会矛盾化解、特殊身体情况四个维度系统论证缓刑适用,最终推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事辩护 · 知识产权犯罪销售二手通信设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起诉案
本案系一起销售二手通信设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潘美玉、刘金曦律师代理曹某某(化名),其于2013年至2022年间将通过网络平台购入的二手某品牌光端机及配套板卡销售给某地多家水电站,涉案销售金额约105万元。辩护人围绕主观明知不足、合法二手交易、鉴定意见瑕疵三大争议焦点,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未成年人涉嫌贩卖毒品罪附条件不起诉案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潘美玉律师接受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余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涉案毒品为依托咪酯电子烟胆(净重2.5克),系案发17天前刚被列入管制目录的新型精神药品。辩护团队以“犯意引诱”“从犯地位”“立功情节”“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为核心论点,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系统化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考验期满后正式决定不起诉,实现无罪处理。
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期货平台事业部总监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
本案系一起非法期货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潘美玉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事业一部总监揭某某(化名),涉案平台运营期间事业一部入金金额达1600余万元,当事人被指控非法经营罪。辩护团队以“从犯地位”“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为核心论点,结合当事人在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积极与检察机关开展量刑磋商。最终检察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辩护 · 知识产权犯罪停产设备外采案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
某数智科技公司系某知名通信设备制造企业金牌代理商,因停产设备外采二手板卡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人围绕鉴定意见主体不适格、已获权利人默示许可、产品实际运行证实为正品、无主观故意等展开体系化辩护。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产品达到实质性翻新、再制造程度,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获缓刑辩护案
本案系一起通过境外购买威士忌并低报价格走私入境引发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案件。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接受杨某某(化名)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以"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真诚认罪悔罪""全额补缴税款""再犯可能性低"为核心论点,主张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虽未认定自首,但综合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自愿预缴罚金等情节,采纳缓刑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事辩护 · 网络犯罪因盗取虚拟财产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功改判盗窃罪案
本案系一起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争议引发的刑事案件。彭歆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林某某(化名)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以"非法获取他人账号登录信息仅系手段行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犯罪数额应按可确定的现金价值认定"为核心论点,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提出异议,做他罪及罪轻辩护。法院最终全部采信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认定涉案数额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低于公诉机关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