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三档处罚: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数额档次有明确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不到十万元也可能入罪。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使偷逃税额未达到十万元,同样构成犯罪。此外,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为走私行贿、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走私、聚众阻挠缉私等情形的,偷逃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即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走私同样追责。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三档分别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常见追问
问:帮人带货过境,不知道是走私货,有事吗?答:主观明知是关键。报酬明显异常、被要求分散携带或者伪装包装的,很难主张不知情;确实被蒙骗、不知货物性质的可作为辩护点。
问:补缴税款、退赃能免除刑事责任吗?答:不能当然免除。补缴和退赃属于从轻情节,可以在量刑上争取,但走私普通货物罪没有类似逃税罪的补缴出罪条款。
律师建议:辩护重点在税额核定。应审查海关计核证明的完税价格、税率适用与汇率折算是否准确,逐笔核对涉案货物范围,把不应计入的部分剔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