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曹潇滢律师,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湖南师范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英国金士顿大学会计金融专业硕士,擅长于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可为客户提供刑事辩护及刑事控告等咨询,多次取得不起诉、取保候审、从轻判决、缓刑等成果。
现任职务
-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教育背景
- 湖南师范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
- 英国金士顿大学会计金融专业硕士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荣誉与认可
-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多次取得不起诉、取保候审、从轻判决、缓刑等成果
代表案例
- 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案(无罪辩护成功)
- 叶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案(获改判虚假广告罪)
- 卢某涉嫌盗窃罪(获改判职务侵占罪)
- 巢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取得不起诉)
- 陈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取得缓刑)
代理案件回顾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在职员工兼职销售公司房产不构成犯罪成功辩护案
本案起因于某地某房地产项目的清尾去库存促销活动。被告人张某某在职期间,受上级李某某指派,帮助购买了打包商铺的大客户转售商铺。案件历经职务侵占罪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张某某等七人提起公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彭歆、曹潇滢律师介入辩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七名被告人全部无罪,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高价销售保健品,“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马某某、韦某某被指控伙同其他同案人,以60岁至80多岁老年人为对象,以提供免费旅游观光、情感陪护、虚假疗效宣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同时采取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该公司销售的大量价格虛高的四类保健品,从而达到诈骗老年人财物的目的。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的保健产品不具有欺骗性、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持平、销售宣传有夸张但未虚构等疑点,在一审阶段成功将案件定性从“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一审公诉机关某区某单位提出抗诉后某市某单位撤回抗诉。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从诈骗罪(数百万元)到虚假广告罪的成功改判与深度辩护实录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韦某某、马某某因在经营保健品销售期间,被指控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虚假宣传、诱骗其购买价格虚高的产品。广州某区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认为其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广东法纳川穹彭歆律师团队深挖证据硬伤,二手通信设备售假案终获存疑不起诉
本案当事人长期经营二手光模块、传输设备,被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多数同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直接采信品牌方出具的真伪判定材料作为定案核心依据,看似证据链条完整、定罪毫无悬念。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实录
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当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高发领域。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近期办理的一宗涉及“有偿扶贫”名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展现了律师如何在复杂的非法集资系列案件中,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与深度法律分析,成功为当事人大幅调减涉案数额,并争取到理想的判决结果。
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辩护成功减少执行刑期案
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化名)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公司135套商住楼过户给他人抵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16亿余元)一案,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原一审、原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六个诉讼阶段,前后历时七年十个月。重审二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提交十余份原创法律文书(含补充辩护词、质证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补充调取证据申请书等),积极争取二审开庭机会,针对职务侵占罪坚持无罪辩护、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数额抗辩,最终推动二审法院在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上减少约20%的幅度(合并执行刑期十二年)。潘美玉律师主办辩护。
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涉嫌盗窃罪一审辩护成功获改判职务侵占罪减轻处罚案
某科技公司IT技术支持部卢某某(化名,案发时任职6年以上)因私下窃取公司及公司代管的第三方外包公司办公笔记本电脑售卖,被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涉案金额60万元,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通过精细化分析岗位职责、代管权限、自首情节与犯罪数额,系统论证:①被告人作为技术支持部资深员工对办公电脑及代管的第三方电脑负有管理、经手职责,利用多出库、少入库等方式窃取电脑系利用职务便利而非工作便利;②本案本单位财物包括合法代管的第三方财产;③犯罪数额应以30万元为限;④被告人2023年12月12日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同时具有协助抓捕型立功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罪名定性意见,将指控的盗窃罪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比盗窃罪最低十年有期徒刑大幅减轻)、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认定自首情节。彭歆、曹潇滢律师辩护。
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投资合作人涉嫌诈骗罪成功辩护为职务侵占罪最终缓刑案
超市合作经营人汤某某(化名)在与他人合伙经营超市期间,与店长共谋将超市部分场地转租,每月以两份不同租金标准的租赁合同赚取2万元差价共计29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辩护人彭歆律师团队从侦查阶段介入,先后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一审辩护词,系统论证本案核心交易为租赁合同、部分虚构不影响合同效力,7万元房租系汤某某未发现到账而非故意侵占,全额退赔18万元化解矛盾。最终检察院变更罪名为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彭歆律师辩护。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医院院长受贿八千余万元获轻判案
某医院原院长翁某某(化名)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涉案受贿总额指控八千余万元(含林某某承诺给付2980万元、许某某50公斤黄金、赵某某130万元、过某某承诺400万元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潘美玉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制作《受贿中止&未遂类案检索报告》专题报告,从案涉数额、犯罪形态、退赃表现等四个维度系统辩护:①林某某2980万元应认定受贿中止(翁某某撕毁欠条)而非既遂;②许某某50公斤黄金不应计入受贿数额(30公斤已退还、20公斤无受贿故意);③过某某承诺400万元应认定受贿未遂(长达7年未交付);④赵某某130万元案发前9年主动退还应扣减受贿数额;⑤30位医院职工感情投资型行贿中单人3万元以下及2016年4月18日前部分应扣除(111万元);⑥翁某某已积极超额退赃(退赃总额超1亿元、超额退赃3382万元);⑦成立自首、积极退赃。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过某某400万元为受贿未遂、积极超额退赃、自首,判处翁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百万元;犯行贿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元;总和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罚金五百一十万元。潘美玉律师辩护。
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获缓刑辩护案
本案系一起通过境外购买威士忌并低报价格走私入境引发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案件。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接受杨某某(化名)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以"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真诚认罪悔罪""全额补缴税款""再犯可能性低"为核心论点,主张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虽未认定自首,但综合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自愿预缴罚金等情节,采纳缓刑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事辩护 · 知识产权犯罪停产设备外采案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
某数智科技公司系某知名通信设备制造企业金牌代理商,因停产设备外采二手板卡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人围绕鉴定意见主体不适格、已获权利人默示许可、产品实际运行证实为正品、无主观故意等展开体系化辩护。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产品达到实质性翻新、再制造程度,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