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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

财务人员经常触犯的16种罪:从裁判文书看高危罪名与辩护要点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大约 7 年前)

本文聚焦财务人员职业刑事风险,梳理出财务从业者高发的 16 项涉罪罪名,明确财务人员涉罪分为主动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被动执行违法指令 / 沦为单位犯罪共犯两类核心情形。结合多地司法判例,逐一解读涉税发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财会资料造假、履职失职等高频罪名的定罪规则与辩护要点,重点点明主体身份、主观明知、涉案数额、履职作用、证据留存是罪与非罪、量刑轻重的核心判定依据。同时结合广东广州地区司法裁判特点,总结财务人员涉罪案件五大辩护核心维度,并针对职场常见涉罪疑问、案发应急处理方式作出解答,为财务人员规避刑事风险、涉案后维权提供专业参考。

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一分钟速览:财务人员的 16 个高危罪名

· 两类风险:一是利用制度漏洞与职务便利主动违法;二是在领导或单位的违法指令下被动“被拉下水”。

· 高频罪名集中在涉税发票类(虚开、虚开发票、非法出售发票)、职务侵占/贪污类、挪用类,以及隐匿销毁会计资料、伪造印章等。

· 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往往取决于“主体身份”(是否国家工作人员)与“主观是否明知”。

· 一旦卷入,及时固定证据、厘清自身作用地位,是争取从宽的关键。

财务人员,是指单位中组织领导和具体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或参与经济决策、资金资产管理等经济事务,属于单位中相对敏感和重要的职位之一,职业风险相对较高。

财务人员涉嫌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利用本单位财务制度漏洞与自身职务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操作,既包括财会人员本人受利益驱使积极主动违法,也包括财会人员明知或应知指令可能违法却配合、放任甚至积极掩盖;其二,单位本身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财务人员因在其中从事财务工作而对整个团伙的违法犯罪起到帮助作用而涉罪,此时其行为定性取决于整个犯罪团伙的行为定性。

作为一家长期“只做刑事诉讼”的广州刑事辩护律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大量财务人员涉罪案件中发现:许多财务人员并非“蓄意犯罪”,而是在老板授意、业绩压力或“只是做账”的认知中被动卷入。本文结合公开裁判文书,系统梳理财务人员高频涉罪的 16 个罪名,并提炼相应的裁判规则与辩护要点,供企业财务从业者与家属参考。

一、财务人员涉罪的两种典型情形

(一)主动型:利用制度漏洞与职务便利

财务人员掌握资金、账务与票据的核心环节,一旦受金钱或利益驱使,便可能主动实施虚开发票、侵占、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此类情形下,财务人员是违法意图的发起者或积极执行者,责任通常较重。

(二)被动卷入型:执行违法指令 / 单位犯罪共犯

更多见的,是财会人员明知或应知领导层、实际控制人指示可能违法,却采取配合、放任甚至为他人掩盖违法事实的态度,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起到帮助作用,最终“被拉下水”。若单位本身即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财务人员因提供财务帮助而涉罪,其行为定性取决于整个犯罪团伙的行为定性,往往以从犯或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论处。

二、财务人员高频涉罪的 16 个罪名(裁判规则与辩点)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案号:(2018)黑0811刑初214号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系大庆某经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明知和大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购销业务发生,分三次给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开票金额7049225元,税额1198368.3元,价税合计8247593.25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此类案件争议常集中于“是否具有真实交易”及“主观是否明知”。辩护中需重点审查交易链条证据、资金回流情况,以及财务人员在其中的作用地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是被指使的普通执行者。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

案号:(2015)宜刑二初字第473号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作为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准备将两家公司包装上市,指使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马某某配合上市包装团队,包括为虚增公司销售业绩、夸大利润编造假的购销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而私刻相关银行及业务单位的印章等事项。后马某某安排财务人员陈某某将印章章样扫描存入电脑中,之后进行私刻并用于包装上市的虚假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

裁判结果: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财务人员是否“明知”用于虚假包装、是否实际参与私刻,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上市合规压力下,财务人员常被要求“配合”,其主观认知与行为边界,需要在案证据中精细辨析。

(三)虚开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一)

案号:(2018)黑0102刑初742号

基本案情:2014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期间,为招标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小广告购买了以哈尔滨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票面金额3705680元。经查该公司发票实际数额为37000元,用途为出售拖拉机发票。上述发票已提供给某公司并入账,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税费176583.53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发票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与虚开专票不同,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更关注“虚开”行为本身及税款流失后果。财务人员对发票真伪、业务真实性的审核留痕,是事后证明“不知情”或“已尽审核义务”的重要材料。

(四)非法出售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第3、4款)

案号:(2017)陕0113刑初917号

基本案情:2016年8月至9月间,应西安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和西安某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纳被告人牛某某要求,被告人王某某某(财务人员)为其联系虚开发票事宜,双方约定按照票面金额3%的价格交易,后王某某与被告人孟某某联系开具发票事宜。在他人指使下,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安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前台主管的工作便利,在无真实货物购销关系的情况下,先后开具开票单位为该超市、受票单位为西安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通用机打发票7张,金额合计23527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本罪与虚开发票罪在实务中易混淆,区分要点在于行为方式是“出售”还是“虚开”。财务人员若仅居间联系而未直接虚开,其地位与作用需要在定性时准确界定。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案号:(2016)浙0109刑初728号

基本案情:2011年3、4月份,杭州某制药有限公司会计被告人高某某受指使,在办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过程中,授意测绘人员王某某某对该地块真实的地籍图进行修改,后王某某某制作并提供了内容虚假的土地测量测绘成果书。高某某另授意会计师被告人姜某某在该地块评估报告中虚报建筑物面积,姜某某遂制作并提供了内容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

裁判结果: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本罪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行为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企业内财务人员是否构成此罪,需考察其是否以“中介组织人员”身份实施,以及主观故意程度。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一)

案号:(2017)粤2071刑初273号

基本案情: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时任中山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的被告人刘某某,为掩盖其参与伪造工人工资材料骗取补偿金等事实,雇请人员将该公司财务室内存放的全部(含1994年至2008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搬走,后指使其丈夫梁某某等人将上述财务资料运到异地予以隐匿、销毁。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本罪保护的是国家财会管理秩序。财务人员需注意,即便为“掩盖单位其他过错”,擅自销毁会计资料仍可能构罪;合规做法是依法保管、到期依规销毁。

(七)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

案号:(2015)青刑初字第68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广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1月,因工程款纠纷,吴某某指使他人将被害人尹某某强行带至酒店,又以结算工程款为由,将被害人徐某某叫到酒店,并纠集人员看管、限制尹某某、徐某某人身自由,期间有看管人员为迫使尹某某、徐某某解决工程款问题对徐某某拳打脚踢。

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财务人员因催收、纠纷而采取过激手段,极易从“经济纠纷”滑向“刑事犯罪”。本案中财务总监因指使拘禁而担责,提示财务管理者:维权须依法,切勿以非法手段“自力救济”。

(八)骗取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

案号:(2015)金义刑初字第2758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系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3年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另案处理)指示吴某某通过提供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等申请贷款资料、虚构贷款资金用途,先后四次向银行申请共计二亿元项目贷款,获批后资金未用于约定用途。

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某犯骗取贷款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财务总监在贷款资料上签字、提供报表,常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对虚假材料的“明知”及在骗取贷款中的具体作用。

(九)逃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

案号:(2015)昌刑初字第128号

基本案情:2007年至2008年度,时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陈某某和时任该公司会计的被告人林某某,采用多列费用、少列收入的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款。如该公司在财务费用科目下列支借款利息合计891762元,但借款凭证记载为向个人借款无借款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实属预提利息费用期末未支付。

裁判结果:被告人林某某犯逃税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逃税罪设有“首罚不刑”的行政前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二次行政处罚除外)。会计人员的责任边界常在于是否参与造假及数额认定。

(十)贪污罪 / 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 / 第271条)

案号:(2016)黑0406刑初39号

基本案情: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某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财务部主任期间,负责本单位财务账目及资金管理。在主管本单位账外资金过程中,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侵吞单位账外资金共计60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同一“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因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而分别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量刑与管辖差异显著。财务人员身份性质(委派、聘用、职责)的界定,往往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辩点。

(十一)受贿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 第163条)

案号:(2015)莲刑初字第00392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系陕西某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至2012年,王某某利用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在同意不提供发票、帮助催收修理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收受好处费8万元(其中2万元转交总经理徐某某),款项均用于个人支出。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及收受财物的性质,是此类案件焦点。财务人员若仅转交款项、未实际收受,其地位需结合证据厘清。

(十二)挪用公款罪 / 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 / 第272条)

案号:(2015)内刑初字第335号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县烟草公司余关烟站会计、保管丰产烟叶款的职务之便,擅自将拨付给烟农的丰产烟叶款44098000元挪用购买理财产品,获利58898.61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挪用型犯罪区分“公款/资金”与“归个人使用”目的。财务人员经手大额资金,需严格区分单位临时周转与归个人使用,相关审批与账目记录是厘清性质的关键。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

案号:(2015)清刑初字第12号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某酒厂财务科,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财务主管及负责人期间,决定以单位名义给财务人员发放“辛苦费”,自制发放款项表,并指使财务出纳员、会计做虚假销售费用,套取销售酒款52万元发放给多名财务人员。

裁判结果:被告人孙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本罪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为特征,区别于贪污(个人/小团体侵吞)。财务人员若被裹挟参与做账,其是否“明知”及在其中的具体作用,影响责任认定。

(十四)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案号:(2017)吉0524刑初243号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某局计财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对基层单位财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支票登记与审核、网银优盾的保管和使用以及银行对账等监督管理职责,也未按规定对基层单位财务工作定期审计,致使出纳王某某某利用管理漏洞先后十余次挪用公款173万余元(尚有88万余元未归还)。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重大损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留存履职记录,既是合规要求,也是事后证明已尽责的重要抗辩依据。

(十五)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案号:(2013)许中刑二终字第180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在林业局财务科工作并具体负责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期间,未按要求认真审查和实地核验贷款项目实施状况,汇总企业上报资料形成文件后上报,造成不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违规领取贴息资金,给国家造成200余万元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与玩忽职守的“过失”不同,滥用职权强调“故意不当行使职权”。财务人员在审核、上报环节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是区分两罪及界定责任的关键。

(十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

案号:(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27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蒋某某任长沙某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支出。在施工方虚报工程量付款签呈上,其未认真审查、未发现应扣除少注浆工程量即签字同意付款,导致工程进度款被冒领205万余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法纳川穹辩点提示: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财务/工程管理人员在签字审批环节的“未认真审查”,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需结合岗位职责、制度规范与损失因果关系综合判断。

三、广东(广州)地区财务人员涉罪的裁判特点

地域裁判倾向:广东省内法院对财务人员涉罪的认定遵循全国统一的法律标准,但结合广州地区司法实践,呈现以下特点:① 涉税发票类犯罪占比高、打击力度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的数额与情节直接决定量刑档次;② 主体身份界定严格,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差异,直接影响贪污/职务侵占、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的此罪彼罪;③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划分清晰,财务人员若仅为执行单位决策,往往以从犯或情节显著轻微论处,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作用。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基于《广州地区贪污罪大数据报告》《广州地区受贿罪大数据报告》《广州地区职务侵占罪大数据报告》《广州地区合同诈骗罪大数据报告》等本地类案研究,在财务人员涉罪案件中,注重以“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法”把握本地裁判尺度,并结合“刑事辩护 148 步法”与“法律服务报告化交付”,为当事人提供可量化的辩护方案。

四、财务人员涉罪辩护的核心审查要点

五大审查维度:综合上述裁判观点,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总结出财务人员涉罪辩护的五项核心审查要点:

第一,主体身份: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决定贪污/职务侵占、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的此罪彼罪,是定性辩护的第一抓手。

第二,主观明知:是否明知交易虚假、指令违法;被指使、被裹挟与主动为之,责任天差地别,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第三,款项去向与数额: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是否归个人使用,直接关系定罪与量刑,也是数额辩护的重点。

第四,作用地位:在单位犯罪中是决策、指使还是执行;区分主从犯,是争取从宽为数不多的关键突破口。

第五,程序与证据:会计资料保管、审核留痕、履职记录,往往是证明“已尽责”或“不知情”的核心证据,应尽早固定。

核心观点:财务人员涉罪案件,表面是“账”,实质是“人”的责任划分。专业辩护应从主体、主观、数额、作用、证据五个维度系统切入,以类案大数据把握裁判规律,以精细化阅卷锁定有利事实。

五、财务人员涉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财务人员按老板要求开发票,自己没拿钱,也算犯罪吗?

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犯罪,惩罚的是“虚开”行为本身,并不以行为人个人获利为要件。财务人员即使未直接获利,只要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参与开票,仍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或从犯。但“是否明知”“作用大小”是重要的辩护空间。

Q2:财务人员只是做账、记账,会被牵连犯罪吗?

会。若明知或应知账目用于违法犯罪(如掩饰资金流向、伪造报表)仍提供帮助,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反之,若确不知情且已尽合理审核义务,则需结合证据厘清。

Q3:被卷入单位犯罪,财务人员如何减轻责任?

重点在于证明自身作用地位(执行而非决策)、主观明知程度,以及是否主动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等。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固定有利事实,是争取从犯认定与从宽处理的关键。

Q4:在广州/广东地区,财务人员涉税犯罪判得重吗?

涉税发票类犯罪是广东司法机关重点打击领域,量刑与虚开/逃税数额直接挂钩。但本地裁判亦严格区分主从犯、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专业辩护空间客观存在。建议尽早咨询熟悉本地裁判尺度的刑事律师。

Q5:家属发现财务人员被带走调查,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保持冷静,不干扰调查;尽快了解涉嫌罪名与羁押地点;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务必避免听信“找关系”等不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