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最高可判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税务局及其派出机构的征管、稽查、审批等岗位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通常按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必须有不征或者少征的行为。常见表现是对已经查明应缴的税款不予征收、违规批准缓缴、违法给予减免、对稽查结论压案不办、擅自降低核定征收率。核心是行为人利用征管职权,让本该入库的税款流失。
徇私舞弊是主观要件。本罪要求出于徇私的动机,包括为亲友谋利、收受好处、照顾关系户。如果只是业务能力不足、政策理解偏差造成少征,一般属于工作失误,可能涉及玩忽职守而非本罪。与纳税人通谋帮助其虚假申报的,则可能按逃税罪共犯处理。
什么程度算重大损失。本条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解释标准,实践中一般以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十万元以上作为重大损失的起点。
常见追问
问:税款后来补缴了,还会被追究吗?答:本罪是渎职犯罪,税款补缴不影响行为定性,但可以作为从轻情节,挽回损失的程度直接影响量刑。
问:只是按规定签批,怎么区分失职与徇私?答:关键看有没有徇私情节与主观故意。要核查签批依据、是否存在请托或者利益往来、同类事项的处理惯例是否一致。
律师建议:辩护重点在主观徇私与损失认定。应调取税收征管档案、审批流程记录和损失核算依据,核查所涉税款是否确属应征、数额计算是否准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