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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超市管理者职务侵占案经辩护获判缓刑案

汤某某(化名)系某县商贸公司聘请的超市总监,因与同案人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本单位租金差价合计29万元(汤某某实得18万元)被追究刑事责任。彭歆、刘金曦律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精准论证本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促成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罪名;彭歆、谢希蕴律师在一审阶段从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社会矛盾化解、特殊身体情况四个维度系统论证缓刑适用,最终推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件详情

一、案例基本信息

汤某某(化名)系某县商贸有限公司聘请的超市总监,全面负责超市运营。后汤某某又介绍同案人廖某某(化名)担任店长,负责超市具体管理。2023年底,因超市经营状况不佳需要资金周转,公司决定将部分经营场地对外转租。汤某某、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对外转租过程中采取虚增交易环节的方式截留本单位租金差价,合计截留租金 29万元,其中汤某某实际分得 18万元,廖某某实际分得 11万元。

2024年10月30日,汤某某在执行其他事务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案人廖某某于2024年11月2日被抓获归案。2024年11月21日,汤某某家属代为全额退赔1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26年1月23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并对汤某某、廖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侦查阶段,公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提交《法律意见书》精准论证,本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公诉机关最终变更起诉罪名为职务侵占罪。一审阶段,辩护人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矛盾化解、身体情况等维度系统论证缓刑适用,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案情简介

(一)案件背景:三店合作经营与某超市转租

2023年3月,被害人范某某(化名)经他人介绍聘请汤某某担任某县商贸公司总经理,负责超市的整体运营,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并约定汤某某享有该店 30%的股权。后汤某某又介绍同案人廖某某担任店长,由本人退出该店日常管理,但仍偶尔提供咨询。

经营期间,汤某某、廖某某与范某某还合伙开设了另外两家门店(化名\uff1a2号店、3号店),三家门店自设立起即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后 2号店由汤某某办理注销,3号店也已注销关店。

(二)涉案事实:虚增交易环节截留租金差价

2023年底,因超市经营不善,汤某某建议范某某将超市部分场地转租他人以便资金周转,范某某同意并安排廖某某负责具体转租事宜。廖某某经人介绍与某品牌(化名)负责人杨某某(化名)洽谈租赁事宜,双方达成每月7万元租金的一致意向。

签订合同前,廖某某找到汤某某,提议由汤某某私下寻找第三方居间方分别与杨某某、某县商贸公司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租赁合同(对外《租赁合同1》约定月租7万元,对内《租赁合同2》以卢某某(化名)的身份签订并约定月租5万元),中间所得差价由二人平分。汤某某同意廖某某提议。

自 2023年3月起,杨某某按照约定每月将租金转入汤某某账户,汤某某将其中 5万元通过控制的\uff03卢某某\uff03账户向范某某转账,剩余2万元差价由汤某某、廖某某平均私分。期间,杨某某共支付了3月至9月租金合计69万元(其中7月租金为6万元,其余月份为7万元)。汤某某、廖某某共截留 29万元,其中汤某某实际所得18万元,廖某某实际所得11万元。

(三)涉案金额统计

款项内容杨某某支付(万元)汤某某所得(万元)廖某某所得(万元)某县商贸公司所得(万元)定金3003押金及首月租金185.55.573月至8月月租(每月1万元差价)415.55.5307月月租60.50.559月月租7700合计75181145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23年9月,某品牌与范某某取得直接联系并每月直接将7万元房租转账给范某某,廖某某、汤某某私下分得2万元租金的事实随即败露。汤某某离开所在地期间未能及时发现该月租金到账,误以为该月租金已由范某某直接收取,故该7万元系非基于主观故意的截留。

三、律师辩护努力与专业贡献

本案辩护工作分为侦查及审查起诉、一审两个阶段,由彭歆律师、刘金曦律师、谢希蕴律师共同完成。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精准论证罪质变更,促成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辩护人介入后,通过会见汤某某、调查案件背景,于2024年11月向公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从三个维度系统论证本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

1. 核心交易目的已实现,汤某某未虚构核心交易事实。无论承租方还是出租方,核心交易目的均是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实现场地稳定转租并获取租金。作为出租方的某县商贸公司核心利益是获得租金,作为承租方的某品牌核心利益是通过支付租金获得场地稳定使用权。汤某某、廖某某虚构身份仅属于部分虚构合同内容,不影响承租方和出租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参照《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uff03黄金章诈骗案\uff03的裁判要旨,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应看是否属于整体事实的欺骗。本案中场地真实交付使用、合同正常履行、双方核心利益均已实现,属于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不构成刑事诈骗。

2. 处分财产与认识错误之间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杨某某基于自愿签订7万元/月租金合同并获得场地使用权,其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是支付租赁场地费用,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范某某虽对承租方身份存在错误认识,但始终知悉承租方系某品牌,自愿以5万元/月价格出租场地并达到其心理价位,2万元差价系居间方介入后创造的额外商业价值,并非范某某的财产损失。辩护人特别援引(2018)粤20民终295号\uff03王旖旎、肖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uff03作为参考,强调增加交易环节赚取差价的行为在民事领域得到承认,不必然达到违反公序良俗及刑事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3. 涉案 11万元资金系短暂占有,汤某某无非法占有目的。汤某某、廖某某取得首期押二付一后的11万元后,并未挥霍或隐匿,而是将该款用于三人共有合作开设的3号店经营周转;此后6个月期间,二人将获得的每月1万元差价继续投入三家门店运营。结合三人合作模式(出资方式模糊化、股权划分粗放化)的特征,11万元投入共有店铺经营周转的行为无法体现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公诉机关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将起诉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这一定性变更具有重要的辩护意义:诈骗罪起刑点为3年,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起刑点更低,且本案金额属\uff03数额较大\uff03区间,避免了较重刑的适用空间。

(二)一审阶段:四维论证缓刑适用,推动缓刑判决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后,彭歆律师、谢希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在《辩护词》中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矛盾化解、特殊身体情况四个维度系统论证缓刑适用:

第一,犯罪情节较轻。汤某某犯罪数额虽超\uff03数额较大\uff03起点6万元,但在6万元至100万元的量刑区间内处于较低水平。更为关键的是,汤某某无法单独完成犯罪,虚构租赁事实的犯意系廖某某主动提出,签订虚假租约等关键行为需借助廖某某持有的公章等职务便利方能完成。此外,汤某某实际所得18万元中,9月到账的7万元系因其离开所在地未能及时发现到账情况所致,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故意,主观恶性显著低微。

第二,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汤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联系家属筹措退赃款项。2024年11月21日,汤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范某某一次性退还全部涉案非法所得18万元,被害人已出具书面收款确认材料,实际危害后果已完全消除。汤某某自始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极为诚恳。

第三,社会矛盾基本化解。虽然范某某目前尚未出具对汤某某的刑事谅解书,但辩护人指出,刑事谅解书并非社会矛盾是否消弭的唯一或根本标准。范某某作为某县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心利益诉求在于被侵占的公司财产能否得到弥补,而非单纯追求刑事惩处。现18万元已全额退还,范某某的核心诉求已经实现。结合范某某已向同案人廖某某出具谅解书的事实,本案刑事层面的社会矛盾已基本化解。

第四,特殊身体情况。汤某某曾患鼻咽癌,目前处于术后休养期,需长期医疗随访。特殊身体状况使其再犯可能性极低,对其适用监禁刑可能对其生命健康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uff0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uff03的缓刑适用条件,通过非监禁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实现特殊预防目的

四、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资金统计表、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廖某某二人合谋利用职务之便将某县商贸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合计金额2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

  • 汤某某、廖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 汤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18万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 廖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5.2万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尚欠5.8万元应予退赔);

  • 汤某某、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 汤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低、且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同案人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责令廖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某县商贸公司58000元。

五、典型意义

(一)准确区分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是经济犯罪辩护的关键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均属于侵财类犯罪,但二者在行为构造、主观目的、量刑区间上存在重大差异。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单位财产侵害故意,量刑相对较低;诈骗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量刑区间明显更高。本案辩护人通过深入论证\uff03核心交易目的已实现\uff03\uff03处分财产与错误认识无因果关系\uff03\uff03无非法占有目的\uff03三大核心要件,成功促成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罪名,避免了较重刑的适用空间,为后续争取缓刑奠定了基础。

(二)民刑交叉案件应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本案涉及居间方介入租赁交易并通过虚增交易主体截留差价的常见商业模式。该行为在民事领域通常被认定为有效的居间行为或越权代理行为,未达到违反公序良俗的程度,更未达到刑事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辩护人通过援引类案民事判决书,论证同一行为在民法上有效则通常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具体适用,避免将经济纠纷不当入罪。

(三)退赔+认罪认罚+特殊身体情况是缓刑适用的\uff03黄金组合\uff03

缓刑适用需要同时满足\uff03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uff03四项条件。本案辩护人通过全额退赔18万元消除实际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体现真诚悔罪态度、特殊身体情况降低再犯可能性,从多个维度共同论证缓刑适用,最终推动法院作出缓刑判决。这一辩护思路对类似职务侵占、经济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常见问题解答

本案为何从诈骗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本案侦查阶段最初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但通过辩护人提交《法律意见书》精准论证:行为人具有真实的管理职务与签约权限、核心交易目的(场地转租)已实际履行、承租方与出租方均实现了合同核心利益,故不符合诈骗罪\uff03虚构事实、隐瞒真相\uff03的客观行为要件,亦不具有\uff03非法占有目的\uff03。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避开了诈骗罪较重的量刑区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职务侵占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单位财产侵害故意;后者则是通过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汤某某最终为何能争取到缓刑判决?哪些辩护情节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审辩护词从四个维度系统论证缓刑适用:第一,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数额虽超\uff03数额较大\uff03起点但在6万元至100万元的量刑区间内处于较低水平,且无法单独完成犯罪,需依赖同案人职务便利;第二,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家属代为全额退赔18万元,实际危害后果已消除,自愿认罪认罚;第三,社会矛盾基本化解——被害人核心诉求(财产弥补)已实现;第四,特殊身体情况——汤某某曾患鼻咽癌处于术后休养期,再犯可能性极低。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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