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一、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 刑事辩护
法院判决时间:2019年
代理律师:彭歆
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涉及罪名:盗窃罪(起诉罪名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审判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案号经脱敏处理)
指派单位:某区法律援助处
二、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林某某(化名)在观看网络直播时,发现某直播平台主播在直播间内大量刷礼物,遂起贪念。林某某注册虚假账号,冒充平台知名主播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帮助其成为直播间管理员、涨粉拉人气为名,取得被害人的平台账号登录手机号码及登录验证码。林某某登录被害人账号后,发现账号内有16万余平台虚拟币(折合人民币约16万元),遂将虚拟币刷入自己账号并提现人民币8万余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由彭歆律师担任林某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阅卷、会见被告人并参加庭审后认为:本案证据上无较大问题,主要争议在于法律适用——即林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何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三、 律师辩护努力与专业贡献
1. 定性辩护:非法获取他人登录信息仅系手段行为,应改定盗窃罪
辩护人明确做他罪辩护,主张本案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核心论证如下:
犯罪目的指向财物而非数据:林某某的犯罪动机是占有被害人财物,其通过骗取信任获得登录信息后实施非法占有,登录信息的获取只是手段行为;
手段行为应为目的行为吸收:非法获取被害人平台账号登录信息仅系手段,整个作案过程应整体评价,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单独定罪或数罪并罚;
行为方式符合盗窃特征:林某某利用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取得登录权限,但被害人错误认识的范围仅限于"对方是知名主播并成为其直播间管理员",并不涉及财产处分;林某某登录账号、转移虚拟币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实施,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法律未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不能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平台虚拟币在充值后具有现金价值,非法获取并提现的,可以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辩护人检索了全国多地法院判例,发现类似行为存在认定盗窃罪的先例,并随辩护意见附上类案统计供法庭参考。
2. 数额辩护:按可确定的现金价值认定犯罪数额
本案犯罪数额是量刑的关键争议点。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为16万元,辩护人主张应按8万元认定:
平台兑换规则导致实际价值低于票面金额:根据平台工作人员证言,林某某将16万虚拟币刷给本人账号后提现,因平台设置兑换规则收取50%费用,最终实际提现仅8万余元现金;
被害人实际损失仅为8万余元:平台向被害人退还的金额亦为8万余元,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与林某某的实际所得一致;
指控16万元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认定16万元主要依据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均属言词证据,缺乏平台兑换规则、被害人充值及使用记录等客观证据支撑,不足以认定虚拟币的实际价值;
结论:本案盗窃数额应认定为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3. 量刑情节辩护:从轻减轻情节的全面呈现
辩护人全面梳理对林某某有利的量刑情节: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一时贪念,属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其本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请求谅解。上述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罪名变更:认定林某某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变更罪名为盗窃罪;
数额认定: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涉案数额为8万元左右;
量刑结果:判处林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
从轻情节:采纳辩护人关于主观恶性较低等从轻情节的意见。
从结果对比来看:如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按违法所得数额计算量刑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公诉机关虽未就非法侵入类罪名出具量刑建议,但本案最终以盗窃罪、数额较大认定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明显低于起诉罪名对应的刑罚档次,实现了他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双重目标。
五、 典型意义
1. 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争议的辩护突破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是近年刑事司法的热点难点。本案确立了"虚拟财产可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辩护路径,即:平台虚拟币在充值后具有现金价值,非法获取并提现的行为应整体评价为盗窃而非单纯的数据犯罪。辩护人通过类案检索论证司法实践存在认定盗窃罪的先例,为虚拟财产类案件的他罪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思路。
2.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评价
本案提示:当行为人通过骗取、窃取等手段获取他人账号登录信息,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账号内财物时,登录信息的获取仅系手段行为,应当由目的行为吸收评价。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将手段行为单独定罪或数罪并罚。这一评价思路对涉账号类、涉数据类案件具有普遍参考价值。
3. 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客观认定标准
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本案确立"以可确定的现金价值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结合平台兑换规则、被告人实际提现所得、被害人实际损失综合认定,而非简单按票面充值额计算。这一标准对虚拟币、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类案件具有重要的辩护指导意义。
4. 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化辩护
本案系法律援助指派案件,但辩护质量并未因案件来源而降低标准。辩护人通过细致的类案检索、证据分析和庭审论证,实现了罪名变更与量刑优化的双重成果,体现了刑事辩护专业能力在法律援助领域的同等价值。
常见问题解答
非法获取他人平台账号中的虚拟币并提现,应认定为何罪?
此类行为存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的定性争议。辩护的关键在于:非法获取他人登录信息是否仅为手段行为,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当行为人通过骗取信任获得账号密码后秘密转移虚拟币并提现,行为本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行为应为盗窃罪吸收手段行为;虚拟币在充值后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检索多地法院判例,此类行为有认定盗窃罪的先例。
网络虚拟财产类犯罪中,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是此类案件量刑的关键。实践中应以可确定的现金价值为据:结合平台兑换规则、被告人的实际提现所得、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综合认定,而非简单按虚拟币票面充值额计算。如平台提现设置收取费用、实际可兑现价值低于票面金额,应按照被告人实际获得并可确定的价值认定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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