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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

合同诈骗、非法集资、涉税犯罪、职务侵占、知识产权犯罪等商事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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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佛山某公司合同诈骗案法律实务分析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佛山某公司合同诈骗案法律实务分析

佛山某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但自2014年起受钢材市场行情影响出现持续亏损。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潘氏兄弟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骗取14家被害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00余万元。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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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实录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实录

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当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高发领域。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近期办理的一宗涉及“有偿扶贫”名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展现了律师如何在复杂的非法集资系列案件中,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与深度法律分析,成功为当事人大幅调减涉案数额,并争取到理想的判决结果。

承办: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指控金额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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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案金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律师如何实现精准辩护与量刑优化?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在涉案金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律师如何实现精准辩护与量刑优化?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另案处理)利用其经营的河南某公司及郑州某商行,在中标南京某项目卫浴产品采购项目后,未经“贝朗”及“BRAVAT”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委托他人生产假冒上述商标的陶瓷洁具及五金产品,并供应给河南某建设公司安装使用。

承办:彭歆律师最低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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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型售假案件中“翻新”性质认定与不起诉成功案例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翻新型售假案件中“翻新”性质认定与不起诉成功案例

当事人黄某某因从事二手品牌通讯设备的回收与销售业务,被指控以低于正品的价格从未经授权渠道收购二手光模块、板卡等电子设备,经清洗、维修、重装后以“全新原包”名义对外销售。某消费者程某某购买后报案,认为所购设备为假冒商品。公安机关随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黄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承办:潘美玉律师、刘金曦律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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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骗罪(数百万元)到虚假广告罪的成功改判与深度辩护实录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从诈骗罪(数百万元)到虚假广告罪的成功改判与深度辩护实录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韦某某、马某某因在经营保健品销售期间,被指控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虚假宣传、诱骗其购买价格虚高的产品。广州某区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认为其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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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之“骗补型”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辩护案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涉嫌诈骗罪之“骗补型”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辩护案

当事人谢某某夫妇被指控在以某地某米业公司申报某省级产业园项目过程中,存在重复提交申报资料、拆分项目等行为,以此骗取专项财政资金。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对谢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及逮捕措施。

承办:潘美玉律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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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张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在介入案件初期,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严峻指控,潘美玉律师团队并未被动接受。律师们展现了极高的钻研精神,通过咨询通讯行业专家、实地比对类似设备、系统自学行业背景知识,深度复盘了二手通讯设备的交易模式。 关键努力:辩护团队精准识别出“生产改造二手网络设备具有极高专业技术壁垒”这一事实,论证了被告人客观上不具备实质性的“造假”能力。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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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成功争取缓刑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卢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成功争取缓刑

卢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广东法纳川穹律师团队介入后,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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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销售保健品,“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高价销售保健品,“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马某某、韦某某被指控伙同其他同案人,以60岁至80多岁老年人为对象,以提供免费旅游观光、情感陪护、虚假疗效宣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同时采取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该公司销售的大量价格虛高的四类保健品,从而达到诈骗老年人财物的目的。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的保健产品不具有欺骗性、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持平、销售宣传有夸张但未虚构等疑点,在一审阶段成功将案件定性从“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一审公诉机关某区某单位提出抗诉后某市某单位撤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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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纳川穹彭歆律师团队深挖证据硬伤,二手通信设备售假案终获存疑不起诉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广东法纳川穹彭歆律师团队深挖证据硬伤,二手通信设备售假案终获存疑不起诉

本案当事人长期经营二手光模块、传输设备,被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多数同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直接采信品牌方出具的真伪判定材料作为定案核心依据,看似证据链条完整、定罪毫无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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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窃罪”到“不构成犯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从“盗窃罪”到“不构成犯罪”

一个21岁的青年,因家人重病急用钱,一时糊涂被同事拉下水,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按照广东地区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数额较大起点一般为2000–3000元),涉案2.4万元已经达到刑事追诉门槛,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本所办案团队在侦查阶段就介入,凭一份法律意见书指出:这根本不是盗窃,而是一起未达立案追诉标准的职务侵占。意见书递交约10天后,看守所大门为他打开,释放证明书上写着六个字——“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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