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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

合同诈骗、非法集资、涉税犯罪、职务侵占、知识产权犯罪等商事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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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销售保健品,“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高价销售保健品,“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马某某、韦某某被指控伙同其他同案人,以60岁至80多岁老年人为对象,以提供免费旅游观光、情感陪护、虚假疗效宣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同时采取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该公司销售的大量价格虛高的四类保健品,从而达到诈骗老年人财物的目的。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的保健产品不具有欺骗性、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持平、销售宣传有夸张但未虚构等疑点,在一审阶段成功将案件定性从“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一审公诉机关某区某单位提出抗诉后某市某单位撤回抗诉。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改判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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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承租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成功获无罪不起诉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村集体土地承租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成功获无罪不起诉案

某村集体土地承租人潘某某(化名)因转让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指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侦查阶段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辩护人先后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三份补充意见书,最终检察院认定“没有证据证实潘某某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扣押物品发还、冻结账户解除。彭歆律师全程辩护。

承办:彭歆律师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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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之“骗补型”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辩护案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涉嫌诈骗罪之“骗补型”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辩护案

当事人谢某某夫妇被指控在以某地某米业公司申报某省级产业园项目过程中,存在重复提交申报资料、拆分项目等行为,以此骗取专项财政资金。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对谢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及逮捕措施。

承办:潘美玉律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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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骗罪(数百万元)到虚假广告罪的成功改判与深度辩护实录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从诈骗罪(数百万元)到虚假广告罪的成功改判与深度辩护实录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韦某某、马某某因在经营保健品销售期间,被指控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虚假宣传、诱骗其购买价格虚高的产品。广州某区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认为其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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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平台事业部总监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期货平台事业部总监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

本案系一起非法期货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潘美玉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事业一部总监揭某某(化名),涉案平台运营期间事业一部入金金额达1600余万元,当事人被指控非法经营罪。辩护团队以“从犯地位”“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为核心论点,结合当事人在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积极与检察机关开展量刑磋商。最终检察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潘美玉律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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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获缓刑辩护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获缓刑辩护案

本案系一起通过境外购买威士忌并低报价格走私入境引发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案件。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接受杨某某(化名)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以"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真诚认罪悔罪""全额补缴税款""再犯可能性低"为核心论点,主张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虽未认定自首,但综合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自愿预缴罚金等情节,采纳缓刑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承办: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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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取虚拟财产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功改判盗窃罪案刑事辩护 · 网络犯罪

因盗取虚拟财产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功改判盗窃罪案

本案系一起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争议引发的刑事案件。彭歆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林某某(化名)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以"非法获取他人账号登录信息仅系手段行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犯罪数额应按可确定的现金价值认定"为核心论点,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提出异议,做他罪及罪轻辩护。法院最终全部采信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认定涉案数额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低于公诉机关预期。

承办:彭歆律师罪名变更为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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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纠纷村民维权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予批捕案刑事辩护 · 财产犯罪

集体土地纠纷村民维权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予批捕案

本案系一起因集体土地确权纠纷引发的村民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彭歆律师接受吴某某(化名)家属委托,在侦查阶段先后向公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无罪释放法律意见书、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损失因果关系"三层切入,并就第三方鉴定意见提出"挖掘行为与虾苗死亡的因果存疑""高温致死替代原因""死亡数量与涉案面积不相符"等实质性质疑,最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中山市看守所于2018年6月6日依法释放吴某某(化名)。

承办:彭歆律师审查批捕阶段不予批捕,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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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人涉嫌诈骗罪成功辩护为职务侵占罪最终缓刑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投资合作人涉嫌诈骗罪成功辩护为职务侵占罪最终缓刑案

超市合作经营人汤某某(化名)在与他人合伙经营超市期间,与店长共谋将超市部分场地转租,每月以两份不同租金标准的租赁合同赚取2万元差价共计29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辩护人彭歆律师团队从侦查阶段介入,先后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一审辩护词,系统论证本案核心交易为租赁合同、部分虚构不影响合同效力,7万元房租系汤某某未发现到账而非故意侵占,全额退赔18万元化解矛盾。最终检察院变更罪名为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彭歆律师辩护。

承办:彭歆律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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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纠纷被控强奸罪不予批准逮捕成功辩护案刑事辩护 · 侵犯人身权利

情侣分手纠纷被控强奸罪不予批准逮捕成功辩护案

关某某(化名)与女友同居期间发生亲密行为,5月底提出分手后因索要个人物品等纠纷,被女友以强奸罪报案。侦查机关以强奸罪对其刑事拘留,羁押期间又新增寻衅滋事罪(关某某去女友单位索要物品发生拉扯)。辩护人彭歆律师团队于刑拘后第3天介入,先后提交3份法律意见书(强奸罪无罪意见+寻衅滋事罪无罪意见+呈捕后不捕意见),系统论证:①关某某与女友系情侣同居关系,5月23-24日两次性行为系情侣间自愿发生,女友行为清醒无反抗、事后仍共同生活至26日,可推断未违背其意志;②拍摄性爱视频系情侣情趣,不构成胁迫;④关某某主观无强奸故意;③根据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摩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办公室不属于公共场所;④羁押期间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关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承办:彭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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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集团董事长助理被控合同诈骗罪获最轻量刑判决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上市集团董事长助理被控合同诈骗罪获最轻量刑判决案

上市集团董事长助理黄某某(化名)因某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利用虚假银行保函融资近19亿元案被指控合同诈骗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从八大战点系统抗辩,最终法院在所有被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中对其判处最轻刑罚——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潘美玉律师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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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总经理涉嫌走私废物罪一审辩护获从宽处罚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物流企业总经理涉嫌走私废物罪一审辩护获从宽处罚案

某大型进口废物利用集团下属码头物流管理人员杜某某(化名)因公司及定点厂涉嫌借用许可证走私固体废物长达七年(涉案上万吨),被指控走私废物罪。辩护人从案件整体和杜某某个人两个维度系统辩护:①涉案货物未经废物鉴别程序、商检证书涉及80853.142吨可扣除、驻场客合作关系非借用批文、2014年9月10日前司法解释未将租用借用许可证拟制为走私的38944.631吨应扣除;②杜某某历经码头经理、某定点厂A总经理、某物流公司总经理三阶段任职,应按任职时间区分个人涉案数额,且未直接指挥违规活动、相比实际控制人地位稍低。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地位稍低、作用稍次的辩护意见,依法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彭歆、刘转英律师联合辩护。

承办:彭歆律师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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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辩护成功获缓刑案刑事辩护 · 危害公共安全

施工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辩护成功获缓刑案

某酒店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曾某某(化名,某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副总)因2020年11月某酒店二期项目12#别墅挡土墙工程发生土石方坍塌事故致4人死亡,被指控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三至七年)。辩护人通过精细化分析事故因果关系、自首情节与本地类案数据,系统论证:①曾某某未直接指挥违规施工(微信记录分析+传来证据不可靠+事故调查报告责任划分);②总包单位冒险作业是“介入因素”,中断了与曾某某管理行为的因果关系;③扩大损害部分(盲目救援)由总包单位承担;④曾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主动前往政府调查组接受询问应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成功争取缓刑+自首认定),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总包单位责任划分的辩护意见。彭歆律师辩护。

承办:彭歆律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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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一审辩护成功获改判职务侵占罪减轻处罚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涉嫌盗窃罪一审辩护成功获改判职务侵占罪减轻处罚案

某科技公司IT技术支持部卢某某(化名,案发时任职6年以上)因私下窃取公司及公司代管的第三方外包公司办公笔记本电脑售卖,被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涉案金额60万元,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通过精细化分析岗位职责、代管权限、自首情节与犯罪数额,系统论证:①被告人作为技术支持部资深员工对办公电脑及代管的第三方电脑负有管理、经手职责,利用多出库、少入库等方式窃取电脑系利用职务便利而非工作便利;②本案本单位财物包括合法代管的第三方财产;③犯罪数额应以30万元为限;④被告人2023年12月12日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同时具有协助抓捕型立功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罪名定性意见,将指控的盗窃罪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比盗窃罪最低十年有期徒刑大幅减轻)、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认定自首情节。彭歆、曹潇滢律师辩护。

承办:彭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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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辩护成功减少执行刑期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辩护成功减少执行刑期案

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化名)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公司135套商住楼过户给他人抵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16亿余元)一案,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原一审、原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六个诉讼阶段,前后历时七年十个月。重审二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提交十余份原创法律文书(含补充辩护词、质证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补充调取证据申请书等),积极争取二审开庭机会,针对职务侵占罪坚持无罪辩护、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数额抗辩,最终推动二审法院在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上减少约20%的幅度(合并执行刑期十二年)。潘美玉律师主办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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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大学生被控猥亵儿童罪成功获无罪不起诉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准大学生被控猥亵儿童罪成功获无罪不起诉案

刚考取某重点医科大学的准大学生廖某某(化名,案发时20岁)在母亲开办的私人补习社暑期辅导时,被指控利用辅导机会隔裙抚摸一名9岁女童阴部构成猥亵儿童罪(公众场所当众,刑期五年以上)。审查起诉与一审阶段,辩护人先后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撤回起诉法律意见及庭审辩护词,系统论证关键证据取证程序违法、现场动作不可能实现、主观上无猥亵故意、情节显著轻微等。案件经历提起公诉→撤回起诉→退回补充侦查→重报审查起诉的反复,最终检察院认定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廖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影响其大学学业。潘美玉律师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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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被控共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获不起诉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在校大学生被控共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获不起诉案

某大学在校学生罗某某(化名)受同案人陈某某(化名)临时雇佣,按次计酬扮演某外企公司代表翻译人员,被指控与陈某某共同诈骗被害人193.49万元。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先后提交四轮辩护意见,系统论证:①48.48万元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即便陈某某构成诈骗罪,罗某某系受蒙骗的“间接正犯”中的被利用者,不成立共犯;③罗某某虚构身份行为与被害人交付现金损失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④罗某某无诈骗主观故意。同时罗某某主动退出1.75万元劳务费并退赔10万元。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罗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潘美玉律师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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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控套路贷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不予批准逮捕撤案成功辩护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民间借贷被控套路贷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不予批准逮捕撤案成功辩护案

企业家唐某某(化名)长期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与房地产开发,因多年间向生意伙伴出借资金(部分约定利息)被指控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套路贷”)。侦查阶段,辩护人通过三次会见与详尽的资金往来梳理,论证唐某某的民间借贷不符合“套路贷”认定条件(借款人对本金利息明知、无虚增借贷金额、无虚假给付痕迹、催收文明克制且主动调低利息),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经常性社会性、利率未超法定上限、行为在司法解释实施前),且不应对持股公司借贷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案件无罪撤案,唐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彭歆律师辩护。

承办:彭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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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违规披露案成功打掉批捕重罪获从轻处罚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违规披露案成功打掉批捕重罪获从轻处罚案

某上市科技公司财务总监某某(化名,案发时63岁、从业22年)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批准逮捕。辩护人于批捕后介入,侦查阶段论证涉案200余张伪造银行业务回单不属于刑法177条规定的“银行结算凭证”,促成侦查机关撤销伪造金融票证罪指控;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以吸收犯/牵连犯理论论证伪造印章系违规披露的预备行为,应以一罪论处,促成公诉机关以违规披露罪一罪起诉;审判阶段围绕从犯认定、自首情节与缓刑适用全面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可抵扣),实现从轻处罚。彭歆律师辩护。

承办:彭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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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前董事长违规披露案打掉重罪获从轻处罚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上市公司前董事长违规披露案打掉重罪获从轻处罚案

某上市科技公司董事长庄某某(化名)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批准逮捕。辩护人于批捕后介入,侦查阶段论证涉案200余张伪造银行业务回单不属于刑法177条规定的“银行结算凭证”,促成侦查机关撤销伪造金融票证罪指控;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论证伪造印章系违规披露的吸收犯行为,促成公诉机关以违规披露罪一罪起诉;审判阶段围绕自首、立功、量刑对比与行政罚款抵扣等全面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十万元(可抵扣),实现从轻处罚的良好结果。潘美玉律师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轻判、重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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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成功获存疑不起诉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成功获存疑不起诉案

某经营部经营者刘某某(化名)因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指控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先后提交首轮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多份补充法律意见,从“帮助行为定性”“无骗税共谋”“资金流向揭示真相”“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链条”等角度系统辩护。最终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刘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彭歆律师全程辩护。

承办:彭歆律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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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三次呈捕三次不批捕,侦查阶段撤案成功辩护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三次呈捕三次不批捕,侦查阶段撤案成功辩护案

某置业公司总经理刘某某(化名)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负责债权确认工作,因债权人重复申报等问题被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检察院第一次不予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将其转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并在三个月内两次变换罪名(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再次呈捕,均被不予批准逮捕。第三次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当日,公安机关解除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案件撤案,刘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彭歆律师不批捕、无罪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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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负责人涉嫌特大网络期货平台诈骗罪成功改判非法经营罪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风控负责人涉嫌特大网络期货平台诈骗罪成功改判非法经营罪案

本案系一起特大网络期货平台涉嫌诈骗罪案件。彭歆律师代理某信息技术公司风控部负责人甘某某(化名),涉案平台涉及5万余名投资人、13亿余元资金,被诉诈骗罪且被列为共同犯罪主犯。辩护团队以"虚假交易与真实交易的本质区别""投资人财产处分自由""涉案员工主观明知不足"为核心论点,对全案定性提出系统性质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起诉指控的诈骗罪整体改判为非法经营罪,当事人获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承办:彭歆律师降档定性(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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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佛山某公司合同诈骗案法律实务分析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佛山某公司合同诈骗案法律实务分析

佛山某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但自2014年起受钢材市场行情影响出现持续亏损。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潘氏兄弟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骗取14家被害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00余万元。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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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实录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实录

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当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高发领域。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近期办理的一宗涉及“有偿扶贫”名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展现了律师如何在复杂的非法集资系列案件中,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与深度法律分析,成功为当事人大幅调减涉案数额,并争取到理想的判决结果。

承办: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指控金额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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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案金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律师如何实现精准辩护与量刑优化?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在涉案金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律师如何实现精准辩护与量刑优化?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另案处理)利用其经营的河南某公司及郑州某商行,在中标南京某项目卫浴产品采购项目后,未经“贝朗”及“BRAVAT”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委托他人生产假冒上述商标的陶瓷洁具及五金产品,并供应给河南某建设公司安装使用。

承办:彭歆律师最低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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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型售假案件中“翻新”性质认定与不起诉成功案例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翻新型售假案件中“翻新”性质认定与不起诉成功案例

当事人黄某某因从事二手品牌通讯设备的回收与销售业务,被指控以低于正品的价格从未经授权渠道收购二手光模块、板卡等电子设备,经清洗、维修、重装后以“全新原包”名义对外销售。某消费者程某某购买后报案,认为所购设备为假冒商品。公安机关随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黄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承办:潘美玉律师、刘金曦律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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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张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在介入案件初期,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严峻指控,潘美玉律师团队并未被动接受。律师们展现了极高的钻研精神,通过咨询通讯行业专家、实地比对类似设备、系统自学行业背景知识,深度复盘了二手通讯设备的交易模式。 关键努力:辩护团队精准识别出“生产改造二手网络设备具有极高专业技术壁垒”这一事实,论证了被告人客观上不具备实质性的“造假”能力。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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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成功争取缓刑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卢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成功争取缓刑

卢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广东法纳川穹律师团队介入后,成功争取缓刑。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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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纳川穹彭歆律师团队深挖证据硬伤,二手通信设备售假案终获存疑不起诉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广东法纳川穹彭歆律师团队深挖证据硬伤,二手通信设备售假案终获存疑不起诉

本案当事人长期经营二手光模块、传输设备,被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多数同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直接采信品牌方出具的真伪判定材料作为定案核心依据,看似证据链条完整、定罪毫无悬念。

承办: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刘金曦律师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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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窃罪”到“不构成犯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从“盗窃罪”到“不构成犯罪”

一个21岁的青年,因家人重病急用钱,一时糊涂被同事拉下水,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按照广东地区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数额较大起点一般为2000–3000元),涉案2.4万元已经达到刑事追诉门槛,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本所办案团队在侦查阶段就介入,凭一份法律意见书指出:这根本不是盗窃,而是一起未达立案追诉标准的职务侵占。意见书递交约10天后,看守所大门为他打开,释放证明书上写着六个字——“不认为是犯罪”。

承办:潘美玉律师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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