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一、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 刑事辩护
审查决定时间:2018年6月
代理律师:彭歆
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涉及罪名:破坏生产经营罪
决定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侦查/羁押机关: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看守所
二、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3日上午,吴某某、陈某某因参与维权拿回属于村经济社的土地,与同村村民一同前往事发地点。吴某某到达事发地点时,虾塘附近已聚集了十余名村民,一台载有两台挖土机的卡车也到了虾塘边。到场村民纷纷与虾塘经营者理论,要求其交还虾塘。约10时45分,因村民与虾塘承包人无法协商一致,村民情绪开始激动,七嘴八舌要求挖土机开始工作。
随后,挖土机开到虾塘周围的土堤上开始挖土,持续约一小时。开挖过程中,挖土机并未挖深,只是将土堤表面约50公分的泥土挖去,挖去的泥土直接倒进旁边的河道,未遗留在虾塘内,虾塘与土堤外的河道亦未挖通、未贯通或串塘。挖土机停止作业前,未造成虾塘任何可见损失。
上述过程中,吴某某从未出声要求或者指示挖土机开挖,也未实施其他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案发当日,虾塘经营者向中山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报警,称饲养鱼虾遭受严重损失;4月26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5月4日,吴某某被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后侦查机关又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本案造成1000多斤虾苗死亡"。
本案背景:涉案虾塘所属土地已经过6年诉讼维权,于2016年7月22日确权至村集体名下;但土地承租人长期占用集体土地且拒不支付租金、不退还土地。村集体多次张贴通知,并于2016年3月28日就土地使用权问题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案件至今未决,最终爆发本次事件。
三、 律师辩护努力与专业贡献
1. 体系化法律文书布局:三份意见书形成闭环辩护
辩护人彭歆律师于侦查阶段介入后,并未将辩护时点压缩到审查起诉阶段,而是按诉讼时点分别向公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三份法律意见书,构成"无罪释放—不予批捕—补充论证"的闭环辩护结构:
2018年5月7日会见吴某某;
2018年5月10日向中山市公安局提交《无罪释放法律意见书》;
2018年6月5日向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之法律意见书》;
鉴定意见出具后向同一检察院提交《建议不予批捕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2. 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三层论证不构成犯罪
无罪释放法律意见书从三个层次论证吴某某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恳请公安机关尽快无罪释放吴某某:
主观上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吴某某属于偶然卷入本次事件,主观心态是为村集体维权,前往"虾塘"仅出于一个普通村民对集体事务的关心,与同案人无事先谋划、组织;与虾场经营者并无个人恩怨,"报复、泄愤"等动机不存在。
客观上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吴某某到达案发现场时,挖土机已经到达,证明挖土机并非吴某某个人召集前往事发现场;在事发的整个过程中,吴某某仅是围观、观望,既未参与挖土作业、也未实际出谋划策、更未组织策划,未实施任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损失与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尚未证实:吴某某回忆案发当日挖土机作业时,并未对虾塘造成实际影响,未见有鱼虾死亡;虾场经营者于案发当日即向公安报警且现场已有警察维持秩序,如确实造成了损失应已当场取证,但截至会见,警方未向吴某某出示现场取证的鱼虾死亡情况,也未披露报案人的损失数额,本案是否存在真实损失、损失与维权行为之间有无因果联系均未得到证实。
案件的历史缘由:经过6年的诉讼维权,包括涉案虾塘所属土地在内的286.856亩土地在2016年7月22日已确权至村集体名下;土地承租人占用集体土地、拒不支付租金、不退还土地;2016年3月28日村集体就该土地的使用权问题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案件至今未决;土地承租人均采取消极态度,方才爆发此次事件。
人道主义考量:吴某某本人是个普通的打工仔,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年迈的母亲、两个未成年孩子都需要吴某某抚养照顾,此次被刑事拘留使一家五口生活陷入困境。
3. 给检察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进入审查批捕阶段的精细化论证
前述会见核实的事实基础之上,辩护人在审查批捕节点向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意见,恳请检察院对吴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意见书强调:
在损失与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损失的具体数额等关键情节尚无定论的前提下,简单将吴某某等围观村民刑事拘留,无法达到平息冲突和纠纷的目的;
村集体要求虾塘承包者退还土地的民事诉讼尚在进行中,因土地已经于2016年7月22日确权给了村集体,法院判决退还土地、支付土地占用费用是迟早的事;若不能充分考虑案件背景妥善解决,无益于案件整体处理,也会给当地的安宁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与吴某某的具体情况,恳请对吴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4. 补充法律意见书: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疑
侦查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后出具"本案造成1000多斤虾苗死亡"的鉴定结论,辩护人根据事实与亲赴虾塘查勘所得材料,针对该鉴定提出三项异议,恳请检察院慎重审查:
挖掘塘基的行为不太可能直接导致虾苗死亡:辩护人仔细观看村民提交的部分视频、询问村民并亲自到虾塘查勘后确认,案发当日只有挖掘虾塘塘基的行为,挖掘后的泥土亦未倾倒至虾塘,没有村民直接接触过虾塘水域,故挖掘行为不太可能直接导致虾苗死亡;如侦查机关认为虾苗死亡确因挖掘行为导致,应当先对虾苗进行死因鉴定,再在此基础上进行损失鉴定。
替代原因:案发当日温度高达32°—35°,而案发现场的某个虾塘的保护棚却未拆除;根据有丰富养殖经验的虾农告知,保护棚不易散热,棚内温度过高很容易导致虾苗死亡,"故不排除虾苗死亡系因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而非挖塘行为造成",恳请检察院详细查明。
数量疑议:辩护人特意向有丰富经验的虾农请教了相关虾苗养殖事宜——一般来说,每亩初始虾苗数量约为2-3万尾,养殖过程中会因各种原因导致虾苗死亡并需要补苗,经多次补苗且无天灾人祸的成虾最好收成约350-400斤/亩/年;涉案虾塘面积约20-24亩,案发时为刚放养的虾苗、大小如牙签,按每亩2-3万尾、20亩虾塘数量约60-70万虾苗估算,村民认为死亡虾苗数量不太可能达到1000斤。
辩护人最终意见:"关于虾苗损失的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重大瑕疵,而损失是否存在以及损失多少都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情节……恳请贵院能重视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依法对鉴定结论进行详细深入的审查,从而作出合法公正的决定。"
四、 处理结果
2018年6月6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某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中山市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经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吴某某予以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书》。
吴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于同日回归家庭,避免了可能因长期羁押造成的次生损害。本案三份法律意见书的辩护逻辑环环相扣:第一份论证无罪、第二份在审查批捕节点落实不予羁押、第三份以补充论证化解鉴定这一关键证据,形成"文书体系化—节点精准化—证据实质化"的体系。
五、 典型意义
1. 围观者入罪的边界与刑事谦抑原则
刑事司法应当严格区分组织者、直接实施者与围观者。本案吴某某虽身处集体维权现场,但其行为仅限于围观观望,未实施任何破坏生产经营的实行行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体现了刑事谦抑原则在财产犯罪案件中的准确适用——"构成要件该当性"不能以"到场"为门槛。
2. 集体维权背景下的刑事拘留慎用
当案件存在复杂的历史背景(集体土地确权纠纷、长期占用、民事诉讼未决)时,将民事纠纷简单刑事化处理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实质化解。本案的处理提醒司法实践:刑事手段应作为最后选择,民事、行政程序能解决的争议不应入罪。
3. 鉴定意见实质审查的辩护空间
损失类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本案辩护通过调取一手视频、走访专业人员、亲赴虾塘查勘,对鉴定意见的形成逻辑提出了"因果关系存疑—替代原因成立—数量合理性不足"三层实质性质疑,展示了对鉴定意见程序性与实体性审查并重的辩护思路,是"在审查批捕阶段对抗关键证据"的成功样本。
4. 审查批捕是纠错的"黄金期"
侦查阶段的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第一道过滤,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关键节点。本案通过在审查批捕阶段完整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及时阻断了可能的错误羁押,为当事人争取到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
常见问题解答
围观未动手的村民,是否可能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应当如何争取不批捕?
刑事拘留是针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强制措施。围观者仅在现场出现而未参与实施破坏行为的,依法不应认定为有犯罪事实,但实务中仍可能被作为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辩护空间在于:(1)通过会见核实当事人是否仅围观,是否有指示、组织、参与的实行行为;(2)调取现场视频、证人证言还原当事人角色;(3)论证损失与维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充分;(4)针对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质疑;(5)综合考量案件的历史背景、社会根源、当事人家庭情况。
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重点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必要逮捕。不批捕常见情形包括:(1)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存在合理怀疑;(2)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显著轻微;(3)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存疑;(4)当事人并非直接实施者,地位作用边缘;(5)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本案吴某某即因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三层均存疑而获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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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纳川穹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是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的律所,成立于2001年,前身为广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2014年6月更名,2016年3月正式转型专注刑事业务。
「做直抵人心的刑事辩护,为低谷人生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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