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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 / 专职刑辩律师

潘美玉律师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律师简介

潘美玉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创建了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潘美玉律师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创立出"刑事诉讼148步法",将专业化、精细化、数据化的辩护理念应用于刑事案件中,形成会见报告、证据报告、庭审报告、结案报告,刑事案件全流程书面报告形式,精准预测定罪量刑、刑责期限。潘美玉律师在不捕、不起诉、轻罪代理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

现任职务

  •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 广州市、广东省、司法部三级法援案件同行质量评估专家

教育背景

  •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学士

荣誉与认可

  • 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律所创始人
  • 刑事诉讼148步法创立者
  • 2021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 2024年广州市十佳法律援助人员
  • 多起重大复杂案件取得撤案、不起诉、罪轻或大幅改判等显著效果

代表案例

  • 刘某涉嫌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2500万,不捕)
  • 邵某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1500万,不捕)
  • 蒋某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约500万,不捕)
  • 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涉案金额约1200万,不起诉)
  • 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涉案金额5000多万,无罪辩护后发回重审)
  • 关某涉嫌强奸案(不捕)
  • 钟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发回重审后撤诉)
  • 蔡某涉嫌受贿案(金额约800万,发回重审)
  • 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涉案金额约110亿元)
  • 朱某、林某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 李某涉嫌贪污罪(涉案金额20多亿)

代理案件回顾

高价销售保健品,“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高价销售保健品,“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马某某、韦某某被指控伙同其他同案人,以60岁至80多岁老年人为对象,以提供免费旅游观光、情感陪护、虚假疗效宣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同时采取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该公司销售的大量价格虛高的四类保健品,从而达到诈骗老年人财物的目的。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的保健产品不具有欺骗性、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持平、销售宣传有夸张但未虚构等疑点,在一审阶段成功将案件定性从“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一审公诉机关某区某单位提出抗诉后某市某单位撤回抗诉。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改判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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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成功争取缓刑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卢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成功争取缓刑

卢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广东法纳川穹律师团队介入后,成功争取缓刑。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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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程序正义与新规适用刑事辩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法律援助案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程序正义与新规适用

当事人苏某某因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多只陆龟并在住处饲养,被广州某公安分局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陆龟分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及附录Ⅱ。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曾考虑酌定不起诉,但未能通过,遂改变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广州某区法院随后通知法援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潘美玉律师受指派担任苏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承办:潘美玉律师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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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例:妨害安全驾驶罪之精准辩护与社会修复刑事辩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法律援助案例:妨害安全驾驶罪之精准辩护与社会修复

赵某某(农民工)因怀疑出租车司机陈某某故意绕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连续击打陈某某头部并采取掐脖子等危险行为,致使陈某某因头晕采取刹车避险。案件最初拟按行政案件处理,后被某地公安机关转为刑事案件立案,指控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变更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广州某区检察院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

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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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之“骗补型”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辩护案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涉嫌诈骗罪之“骗补型”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辩护案

当事人谢某某夫妇被指控在以某地某米业公司申报某省级产业园项目过程中,存在重复提交申报资料、拆分项目等行为,以此骗取专项财政资金。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对谢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及逮捕措施。

承办:潘美玉律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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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骗罪(数百万元)到虚假广告罪的成功改判与深度辩护实录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从诈骗罪(数百万元)到虚假广告罪的成功改判与深度辩护实录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韦某某、马某某因在经营保健品销售期间,被指控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虚假宣传、诱骗其购买价格虚高的产品。广州某区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认为其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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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型售假案件中“翻新”性质认定与不起诉成功案例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翻新型售假案件中“翻新”性质认定与不起诉成功案例

当事人黄某某因从事二手品牌通讯设备的回收与销售业务,被指控以低于正品的价格从未经授权渠道收购二手光模块、板卡等电子设备,经清洗、维修、重装后以“全新原包”名义对外销售。某消费者程某某购买后报案,认为所购设备为假冒商品。公安机关随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黄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承办:潘美玉律师、刘金曦律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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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佛山某公司合同诈骗案法律实务分析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佛山某公司合同诈骗案法律实务分析

佛山某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但自2014年起受钢材市场行情影响出现持续亏损。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潘氏兄弟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骗取14家被害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00余万元。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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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窃罪”到“不构成犯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从“盗窃罪”到“不构成犯罪”

一个21岁的青年,因家人重病急用钱,一时糊涂被同事拉下水,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按照广东地区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数额较大起点一般为2000–3000元),涉案2.4万元已经达到刑事追诉门槛,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本所办案团队在侦查阶段就介入,凭一份法律意见书指出:这根本不是盗窃,而是一起未达立案追诉标准的职务侵占。意见书递交约10天后,看守所大门为他打开,释放证明书上写着六个字——“不认为是犯罪”。

承办:潘美玉律师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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