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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 / 专职刑辩律师

潘美玉律师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律师简介

潘美玉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创建了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潘美玉律师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创立出"刑事诉讼148步法",将专业化、精细化、数据化的辩护理念应用于刑事案件中,形成会见报告、证据报告、庭审报告、结案报告,刑事案件全流程书面报告形式,精准预测定罪量刑、刑责期限。潘美玉律师在不捕、不起诉、轻罪代理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

现任职务

  •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 广州市、广东省、司法部三级法援案件同行质量评估专家

教育背景

  •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学士

荣誉与认可

  • 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律所创始人
  • 刑事诉讼148步法创立者
  • 2021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 2024年广州市十佳法律援助人员
  • 多起重大复杂案件取得撤案、不起诉、罪轻或大幅改判等显著效果

代表案例

  • 刘某涉嫌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2500万,不捕)
  • 邵某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1500万,不捕)
  • 蒋某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约500万,不捕)
  • 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涉案金额约1200万,不起诉)
  • 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涉案金额5000多万,无罪辩护后发回重审)
  • 关某涉嫌强奸案(不捕)
  • 钟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发回重审后撤诉)
  • 蔡某涉嫌受贿案(金额约800万,发回重审)
  • 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涉案金额约110亿元)
  • 朱某、林某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 李某涉嫌贪污罪(涉案金额20多亿)

代理案件回顾

高价销售保健品,“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高价销售保健品,“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马某某、韦某某被指控伙同其他同案人,以60岁至80多岁老年人为对象,以提供免费旅游观光、情感陪护、虚假疗效宣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同时采取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该公司销售的大量价格虛高的四类保健品,从而达到诈骗老年人财物的目的。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的保健产品不具有欺骗性、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持平、销售宣传有夸张但未虚构等疑点,在一审阶段成功将案件定性从“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一审公诉机关某区某单位提出抗诉后某市某单位撤回抗诉。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改判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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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之“骗补型”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辩护案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涉嫌诈骗罪之“骗补型”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辩护案

当事人谢某某夫妇被指控在以某地某米业公司申报某省级产业园项目过程中,存在重复提交申报资料、拆分项目等行为,以此骗取专项财政资金。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对谢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及逮捕措施。

承办:潘美玉律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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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骗罪(数百万元)到虚假广告罪的成功改判与深度辩护实录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从诈骗罪(数百万元)到虚假广告罪的成功改判与深度辩护实录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韦某某、马某某因在经营保健品销售期间,被指控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虚假宣传、诱骗其购买价格虚高的产品。广州某区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认为其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诈骗罪改判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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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成功争取缓刑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卢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成功争取缓刑

卢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广东法纳川穹律师团队介入后,成功争取缓刑。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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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程序正义与新规适用刑事辩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程序正义与新规适用

当事人苏某某因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多只陆龟并在住处饲养,被广州某公安分局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陆龟分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及附录Ⅱ。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曾考虑酌定不起诉,但未能通过,遂改变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广州某区法院随后通知法援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潘美玉律师受指派担任苏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承办:潘美玉律师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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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之精准辩护与社会修复刑事辩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之精准辩护与社会修复

赵某某(农民工)因怀疑出租车司机陈某某故意绕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连续击打陈某某头部并采取掐脖子等危险行为,致使陈某某因头晕采取刹车避险。案件最初拟按行政案件处理,后被某地公安机关转为刑事案件立案,指控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变更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广州某区检察院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

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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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型售假案件中“翻新”性质认定与不起诉成功案例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翻新型售假案件中“翻新”性质认定与不起诉成功案例

当事人黄某某因从事二手品牌通讯设备的回收与销售业务,被指控以低于正品的价格从未经授权渠道收购二手光模块、板卡等电子设备,经清洗、维修、重装后以“全新原包”名义对外销售。某消费者程某某购买后报案,认为所购设备为假冒商品。公安机关随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黄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承办:潘美玉律师、刘金曦律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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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佛山某公司合同诈骗案法律实务分析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佛山某公司合同诈骗案法律实务分析

佛山某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但自2014年起受钢材市场行情影响出现持续亏损。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潘氏兄弟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骗取14家被害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00余万元。

承办: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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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三次呈捕三次不批捕,侦查阶段撤案成功辩护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三次呈捕三次不批捕,侦查阶段撤案成功辩护案

某置业公司总经理刘某某(化名)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负责债权确认工作,因债权人重复申报等问题被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检察院第一次不予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将其转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并在三个月内两次变换罪名(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再次呈捕,均被不予批准逮捕。第三次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当日,公安机关解除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案件撤案,刘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彭歆律师不批捕、无罪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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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前董事长违规披露案打掉重罪获从轻处罚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上市公司前董事长违规披露案打掉重罪获从轻处罚案

某上市科技公司董事长庄某某(化名)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批准逮捕。辩护人于批捕后介入,侦查阶段论证涉案200余张伪造银行业务回单不属于刑法177条规定的“银行结算凭证”,促成侦查机关撤销伪造金融票证罪指控;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论证伪造印章系违规披露的吸收犯行为,促成公诉机关以违规披露罪一罪起诉;审判阶段围绕自首、立功、量刑对比与行政罚款抵扣等全面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十万元(可抵扣),实现从轻处罚的良好结果。潘美玉律师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轻判、重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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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被控共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获不起诉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在校大学生被控共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获不起诉案

某大学在校学生罗某某(化名)受同案人陈某某(化名)临时雇佣,按次计酬扮演某外企公司代表翻译人员,被指控与陈某某共同诈骗被害人193.49万元。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先后提交四轮辩护意见,系统论证:①48.48万元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即便陈某某构成诈骗罪,罗某某系受蒙骗的“间接正犯”中的被利用者,不成立共犯;③罗某某虚构身份行为与被害人交付现金损失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④罗某某无诈骗主观故意。同时罗某某主动退出1.75万元劳务费并退赔10万元。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罗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潘美玉律师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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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大学生被控猥亵儿童罪成功获无罪不起诉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准大学生被控猥亵儿童罪成功获无罪不起诉案

刚考取某重点医科大学的准大学生廖某某(化名,案发时20岁)在母亲开办的私人补习社暑期辅导时,被指控利用辅导机会隔裙抚摸一名9岁女童阴部构成猥亵儿童罪(公众场所当众,刑期五年以上)。审查起诉与一审阶段,辩护人先后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撤回起诉法律意见及庭审辩护词,系统论证关键证据取证程序违法、现场动作不可能实现、主观上无猥亵故意、情节显著轻微等。案件经历提起公诉→撤回起诉→退回补充侦查→重报审查起诉的反复,最终检察院认定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廖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影响其大学学业。潘美玉律师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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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辩护成功减少执行刑期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辩护成功减少执行刑期案

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化名)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公司135套商住楼过户给他人抵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16亿余元)一案,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原一审、原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六个诉讼阶段,前后历时七年十个月。重审二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提交十余份原创法律文书(含补充辩护词、质证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补充调取证据申请书等),积极争取二审开庭机会,针对职务侵占罪坚持无罪辩护、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数额抗辩,最终推动二审法院在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上减少约20%的幅度(合并执行刑期十二年)。潘美玉律师主办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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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集团董事长助理被控合同诈骗罪获最轻量刑判决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上市集团董事长助理被控合同诈骗罪获最轻量刑判决案

上市集团董事长助理黄某某(化名)因某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利用虚假银行保函融资近19亿元案被指控合同诈骗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从八大战点系统抗辩,最终法院在所有被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中对其判处最轻刑罚——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潘美玉律师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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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受贿八千余万元获轻判案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医院院长受贿八千余万元获轻判案

某医院原院长翁某某(化名)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涉案受贿总额指控八千余万元(含林某某承诺给付2980万元、许某某50公斤黄金、赵某某130万元、过某某承诺400万元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潘美玉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制作《受贿中止&未遂类案检索报告》专题报告,从案涉数额、犯罪形态、退赃表现等四个维度系统辩护:①林某某2980万元应认定受贿中止(翁某某撕毁欠条)而非既遂;②许某某50公斤黄金不应计入受贿数额(30公斤已退还、20公斤无受贿故意);③过某某承诺400万元应认定受贿未遂(长达7年未交付);④赵某某130万元案发前9年主动退还应扣减受贿数额;⑤30位医院职工感情投资型行贿中单人3万元以下及2016年4月18日前部分应扣除(111万元);⑥翁某某已积极超额退赃(退赃总额超1亿元、超额退赃3382万元);⑦成立自首、积极退赃。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过某某400万元为受贿未遂、积极超额退赃、自首,判处翁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百万元;犯行贿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元;总和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罚金五百一十万元。潘美玉律师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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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纠纷村民维权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予批捕案刑事辩护 · 财产犯罪

集体土地纠纷村民维权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予批捕案

本案系一起因集体土地确权纠纷引发的村民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彭歆律师接受吴某某(化名)家属委托,在侦查阶段先后向公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无罪释放法律意见书、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损失因果关系"三层切入,并就第三方鉴定意见提出"挖掘行为与虾苗死亡的因果存疑""高温致死替代原因""死亡数量与涉案面积不相符"等实质性质疑,最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中山市看守所于2018年6月6日依法释放吴某某(化名)。

承办:彭歆律师审查批捕阶段不予批捕,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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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型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翻新"性质认定与缓刑辩护案刑事辩护 · 知识产权犯罪

翻新型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翻新"性质认定与缓刑辩护案

本案系一起二手通讯设备行业从业者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辩护案件。潘美玉律师、刘金曦律师接受向某某(化名)家属委托,在侦查阶段先后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约见分管副检察长当面听取意见。辩护团队以"翻新型售假‘翻新’性质认定""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二次逮捕的程序合法性"为核心论点,构建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的体系化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向某某获判缓刑。

承办:潘美玉律师、刘金曦律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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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平台事业部总监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期货平台事业部总监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

本案系一起非法期货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潘美玉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事业一部总监揭某某(化名),涉案平台运营期间事业一部入金金额达1600余万元,当事人被指控非法经营罪。辩护团队以“从犯地位”“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为核心论点,结合当事人在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积极与检察机关开展量刑磋商。最终检察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潘美玉律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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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嫌贩卖毒品罪附条件不起诉案刑事辩护·毒品犯罪

未成年人涉嫌贩卖毒品罪附条件不起诉案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潘美玉律师接受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余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涉案毒品为依托咪酯电子烟胆(净重2.5克),系案发17天前刚被列入管制目录的新型精神药品。辩护团队以“犯意引诱”“从犯地位”“立功情节”“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为核心论点,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系统化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考验期满后正式决定不起诉,实现无罪处理。

承办:潘美玉律师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正式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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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窃罪”到“不构成犯罪”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从“盗窃罪”到“不构成犯罪”

一个21岁的青年,因家人重病急用钱,一时糊涂被同事拉下水,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按照广东地区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数额较大起点一般为2000–3000元),涉案2.4万元已经达到刑事追诉门槛,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本所办案团队在侦查阶段就介入,凭一份法律意见书指出:这根本不是盗窃,而是一起未达立案追诉标准的职务侵占。意见书递交约10天后,看守所大门为他打开,释放证明书上写着六个字——“不认为是犯罪”。

承办:潘美玉律师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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