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一、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 刑事辩护
法院判决时间:2025年9月
代理律师:潘美玉、刘金曦
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涉及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审判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案号经脱敏处理)
侦查/羁押机关:某地公安机关、某市看守所
二、 案情简介
当事人向某某(化名)系二手通讯设备行业从业者,主要从事二手板卡、光模块、网络设备等的回收、检测与销售业务。其上游货源主要为正规渠道回收的二手网络设备(含整机与零部件),销售对象为业内其他经销商或下游用户。涉案产品原权利人为某国内知名通讯设备制造企业(下称"原权利人")。
某地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定,向某某将回收的二手设备通过更换 SN 码、内部条形码、外包装等方式处理后,以"全新原包"名义对外销售,从而指控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历经侦查机关多次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时间线概要如下:
2023年10月:当事人被某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023年12月:第一次执行逮捕(案号经脱敏处理);
期间:辩护人提出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申请,并就程序合法性持续交涉;
2024年12月:第二次执行逮捕(案号经脱敏处理);
2025年1月:案件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5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约见分管副检察长当面反映意见。庭审阶段,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数额不持异议,同时与原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最终作出缓刑判决。
三、 律师辩护努力与专业贡献
1. 侦查阶段:不以旧充新主张构建不予批捕意见
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向某某,核实案发经过,并通过现场查勘、行业调研、与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反复沟通,明确形成"翻新型售假"的辩护主线:在二手通讯设备行业,从正规渠道回收的二手设备经检测、清洁、整修后再次销售,属于合法回收再利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并未对板卡等核心部件进行实质性改造、未切断产品与原商标的联系,更换 SN 码/内部条形码属于行业内通用的设备管理标识行为,而非"以旧充新"的伪造行为。
基于上述判断,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先后出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含二次逮捕应对版本),核心论点:
翻新型售假的刑事违法性本质在于以旧充新,向某某不存在以旧充新的行为——其回收销售的均为真实二手设备,未做实质性翻新改造;
单纯地更改 SN 码/内部条形码的行为未切断产品与商标的联系,不构成商标侵权——该类标识主要用于设备管理而非品牌重制,消费者仍可识别原商标归属;
二次逮捕缺乏新的犯罪事实支撑,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侦查机关在第一次逮捕后并未发现新犯罪事实,第二次提请批准逮捕违反程序法基本原则;
本案侦查期限已明显超期,在无新事实情况下不宜继续羁押。
2. 强制措施变更:撤销指居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双线推进
在第一次逮捕后侦查阶段,辩护人同步推进两项强制措施变更工作:
《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申请书》: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程序合法性、当事人权利保障等角度提出异议,推动侦查机关撤销指居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系统论证继续羁押的不必要性——当事人系初犯、固定住所与从业场所、主动配合侦查、与原权利人达成和解意向、社会危险性显著降低且无妨碍诉讼可能。
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限程度,也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的实质辩护创造了更好条件。
3.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当面沟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针对侦查机关移送的鉴定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从五个维度系统质疑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原权利人作为鉴定人无法保证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本案中鉴定人系被害单位原权利人,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鉴定结论难以保证中立;
设备的同一性存疑——鉴定对象与案涉产品的对应关系缺乏可靠证据支持;
图片鉴定法不可取——仅以图片比对得出"假冒"结论违反鉴定基本规程;
原权利人工作人员读取设备 Navigator 数据有违公平客观原则——鉴定程序介入设备内部数据的方式不当,超越技术中立地位;
本案的"同一商品"应界定为板卡等组件而非整机——混淆整机与组件将不当扩大涉案商品范围。
同时,辩护人提交《约见分管副检察长申请书》,当面反映上述意见,推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考虑辩护方观点。
4. 审判阶段:体系化辩护输出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围绕"翻新性质认定""鉴定意见排除""认罪认罚与和解情节"三条主线展开体系化辩护:
当庭重申"以旧卖旧"与"以旧充新"的本质区别,请求合议庭注意二手设备行业的特殊性;
系统列举鉴定意见的五项重大瑕疵,请求不作为定案依据;
重点陈述当事人主动认罪认罚、与原权利人达成和解、系初犯、固定从业场所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
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当面沟通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等阶段性成果,构建覆盖全诉讼周期的辩护闭环。
四、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案件定性的核心意见,结合当事人认罪认罚、与原权利人和解等情节,作出缓刑判决。辩护人提交的关于"翻新性质""鉴定意见排除"的意见获得合议庭充分考量,办案机关亦在量刑建议中体现了对相关情节的认定。
判决结果(节选):
当事人向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具体刑期依判决书为准)。
当事人已于判决前解除羁押,恢复正常从业与生活。
本案办理周期跨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近两年。辩护团队通过"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 撤销指居 + 羁押必要性审查 + 鉴定意见排除 + 当面沟通 + 庭审辩护"的多层次工作组合,既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又在量刑结果上争取到了缓刑,整体辩护目标基本实现。
五、 典型意义
1. 翻新型售假案件"翻新"性质认定的边界
近年来,二手电子设备、通讯设备行业从业者涉刑案件多发。本案确立的裁判思路——以"是否实质性改造产品""是否切断产品与商标的联系""更换标识是否构成以旧充新"作为入罪判断的核心要件——为同类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了清晰的辩护方向。"以旧卖旧"属于合法回收再利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只有"以旧充新"才进入商标刑事违法评价范围。
2. 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与排除
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高度依赖品牌方或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本案辩护团队从鉴定人利害关系、设备同一性、鉴定方法科学性、数据读取合规性、"同一商品"界定五个维度构建质疑框架,推动合议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避免仅凭品牌方单方鉴定即认定犯罪成立。
3. 二次逮捕的程序合法性辩护
当侦查机关在第一次逮捕后并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仅基于原有事实二次提请批准逮捕时,程序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本案对二次逮捕提出有力质疑,体现了"无新事实则无新逮捕"的程序法原则,为后续类案提供了有价值的辩护路径。
4.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强制措施变更的实务价值
刑事辩护不应止于实体辩护。本案通过"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双线工作,有效降低了当事人在审前阶段的人身自由受限程度,为后续辩护创造了更好条件,也避免了长期羁押可能带来的次生损害。
常见问题解答
二手品牌通讯设备从业者仅更换 SN 码或外包装销售,能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需要从"翻新"的性质来判断:以旧卖旧(销售无任何改动的二手设备)属于合法回收再利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以旧充新(对板卡进行实质性改造或伪造为新机)才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要点在于论证未对产品内部进行实质性改造、未切断产品与原商标的联系,相关 SN 码/条形码的更改属于行业惯例的内部管理标识更换而非伪造新品。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品牌方出具的鉴定意见在何种情形下应当被排除?
以下情形下应当对品牌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并排除:①品牌方作为被害人同时担任鉴定人,无法保证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②鉴定所依据的设备同一性存疑,无法确认被鉴定产品即为案涉产品;③仅以图片比对得出结论,违反鉴定规程;④鉴定人超越技术中立原则直接读取设备内部数据;⑤"同一商品"界定错误,将整机与组件混淆。本案中辩护团队从上述五个角度系统质疑鉴定意见,最终推动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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