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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 知识产权犯罪

翻新型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翻新"性质认定与缓刑辩护案

本案系一起二手通讯设备行业从业者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辩护案件。潘美玉律师、刘金曦律师接受向某某(化名)家属委托,在侦查阶段先后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约见分管副检察长当面听取意见。辩护团队以"翻新型售假‘翻新’性质认定""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二次逮捕的程序合法性"为核心论点,构建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的体系化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向某某获判缓刑。

案件详情

一、 案例基本信息

  •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 刑事辩护

  • 法院判决时间:2025年9月

  • 代理律师:潘美玉、刘金曦

  • 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 涉及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 审判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案号经脱敏处理)

  • 侦查/羁押机关:某地公安机关、某市看守所

二、 案情简介

当事人向某某(化名)系二手通讯设备行业从业者,主要从事二手板卡、光模块、网络设备等的回收、检测与销售业务。其上游货源主要为正规渠道回收的二手网络设备(含整机与零部件),销售对象为业内其他经销商或下游用户。涉案产品原权利人为某国内知名通讯设备制造企业(下称"原权利人")。

某地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定,向某某将回收的二手设备通过更换 SN 码、内部条形码、外包装等方式处理后,以"全新原包"名义对外销售,从而指控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历经侦查机关多次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时间线概要如下:

  • 2023年10月:当事人被某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 2023年12月:第一次执行逮捕(案号经脱敏处理);

  • 期间:辩护人提出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申请,并就程序合法性持续交涉;

  • 2024年12月:第二次执行逮捕(案号经脱敏处理);

  • 2025年1月:案件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2025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约见分管副检察长当面反映意见。庭审阶段,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数额不持异议,同时与原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最终作出缓刑判决。

三、 律师辩护努力与专业贡献

1. 侦查阶段:不以旧充新主张构建不予批捕意见

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向某某,核实案发经过,并通过现场查勘、行业调研、与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反复沟通,明确形成"翻新型售假"的辩护主线:在二手通讯设备行业,从正规渠道回收的二手设备经检测、清洁、整修后再次销售,属于合法回收再利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并未对板卡等核心部件进行实质性改造、未切断产品与原商标的联系,更换 SN 码/内部条形码属于行业内通用的设备管理标识行为,而非"以旧充新"的伪造行为。

基于上述判断,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先后出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含二次逮捕应对版本),核心论点:

  • 翻新型售假的刑事违法性本质在于以旧充新,向某某不存在以旧充新的行为——其回收销售的均为真实二手设备,未做实质性翻新改造;

  • 单纯地更改 SN 码/内部条形码的行为未切断产品与商标的联系,不构成商标侵权——该类标识主要用于设备管理而非品牌重制,消费者仍可识别原商标归属;

  • 二次逮捕缺乏新的犯罪事实支撑,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侦查机关在第一次逮捕后并未发现新犯罪事实,第二次提请批准逮捕违反程序法基本原则;

  • 本案侦查期限已明显超期,在无新事实情况下不宜继续羁押。

2. 强制措施变更:撤销指居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双线推进

在第一次逮捕后侦查阶段,辩护人同步推进两项强制措施变更工作:

  • 《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申请书》: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程序合法性、当事人权利保障等角度提出异议,推动侦查机关撤销指居决定;

  •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系统论证继续羁押的不必要性——当事人系初犯、固定住所与从业场所、主动配合侦查、与原权利人达成和解意向、社会危险性显著降低且无妨碍诉讼可能。

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限程度,也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的实质辩护创造了更好条件。

3.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当面沟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针对侦查机关移送的鉴定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从五个维度系统质疑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 原权利人作为鉴定人无法保证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本案中鉴定人系被害单位原权利人,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鉴定结论难以保证中立;

  • 设备的同一性存疑——鉴定对象与案涉产品的对应关系缺乏可靠证据支持;

  • 图片鉴定法不可取——仅以图片比对得出"假冒"结论违反鉴定基本规程;

  • 原权利人工作人员读取设备 Navigator 数据有违公平客观原则——鉴定程序介入设备内部数据的方式不当,超越技术中立地位;

  • 本案的"同一商品"应界定为板卡等组件而非整机——混淆整机与组件将不当扩大涉案商品范围。

同时,辩护人提交《约见分管副检察长申请书》,当面反映上述意见,推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考虑辩护方观点。

4. 审判阶段:体系化辩护输出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围绕"翻新性质认定""鉴定意见排除""认罪认罚与和解情节"三条主线展开体系化辩护:

  • 当庭重申"以旧卖旧"与"以旧充新"的本质区别,请求合议庭注意二手设备行业的特殊性;

  • 系统列举鉴定意见的五项重大瑕疵,请求不作为定案依据;

  • 重点陈述当事人主动认罪认罚、与原权利人达成和解、系初犯、固定从业场所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

  • 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当面沟通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等阶段性成果,构建覆盖全诉讼周期的辩护闭环。

四、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案件定性的核心意见,结合当事人认罪认罚、与原权利人和解等情节,作出缓刑判决。辩护人提交的关于"翻新性质""鉴定意见排除"的意见获得合议庭充分考量,办案机关亦在量刑建议中体现了对相关情节的认定。

判决结果(节选):

  • 当事人向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具体刑期依判决书为准)。

  • 当事人已于判决前解除羁押,恢复正常从业与生活。

本案办理周期跨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近两年。辩护团队通过"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 撤销指居 + 羁押必要性审查 + 鉴定意见排除 + 当面沟通 + 庭审辩护"的多层次工作组合,既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又在量刑结果上争取到了缓刑,整体辩护目标基本实现。

五、 典型意义

1. 翻新型售假案件"翻新"性质认定的边界

近年来,二手电子设备、通讯设备行业从业者涉刑案件多发。本案确立的裁判思路——以"是否实质性改造产品""是否切断产品与商标的联系""更换标识是否构成以旧充新"作为入罪判断的核心要件——为同类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了清晰的辩护方向。"以旧卖旧"属于合法回收再利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只有"以旧充新"才进入商标刑事违法评价范围。

2. 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与排除

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高度依赖品牌方或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本案辩护团队从鉴定人利害关系、设备同一性、鉴定方法科学性、数据读取合规性、"同一商品"界定五个维度构建质疑框架,推动合议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避免仅凭品牌方单方鉴定即认定犯罪成立。

3. 二次逮捕的程序合法性辩护

当侦查机关在第一次逮捕后并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仅基于原有事实二次提请批准逮捕时,程序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本案对二次逮捕提出有力质疑,体现了"无新事实则无新逮捕"的程序法原则,为后续类案提供了有价值的辩护路径。

4.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强制措施变更的实务价值

刑事辩护不应止于实体辩护。本案通过"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双线工作,有效降低了当事人在审前阶段的人身自由受限程度,为后续辩护创造了更好条件,也避免了长期羁押可能带来的次生损害。

常见问题解答

二手品牌通讯设备从业者仅更换 SN 码或外包装销售,能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需要从"翻新"的性质来判断:以旧卖旧(销售无任何改动的二手设备)属于合法回收再利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以旧充新(对板卡进行实质性改造或伪造为新机)才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要点在于论证未对产品内部进行实质性改造、未切断产品与原商标的联系,相关 SN 码/条形码的更改属于行业惯例的内部管理标识更换而非伪造新品。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品牌方出具的鉴定意见在何种情形下应当被排除?

以下情形下应当对品牌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并排除:①品牌方作为被害人同时担任鉴定人,无法保证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②鉴定所依据的设备同一性存疑,无法确认被鉴定产品即为案涉产品;③仅以图片比对得出结论,违反鉴定规程;④鉴定人超越技术中立原则直接读取设备内部数据;⑤"同一商品"界定错误,将整机与组件混淆。本案中辩护团队从上述五个角度系统质疑鉴定意见,最终推动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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