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句话答案:能提,而且必须提。金额异议不是喊一句“太高了”,而是指出指控里有哪几笔没有证据、哪几笔被重复计算、哪一种算法不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法释〔2011〕7号第一条把诈骗数额分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数额往下走,对应的量刑档就跟着变。
家属常说“他们把我们算多了”。这句话在饭桌上成立,在案卷里不成立,案卷只认一笔一笔的凭证。
异议的三层:事实、证据、口径
事实层:这一笔根本不算。 比如指控的那笔钱不是借款,是货款结算;或者已经还清;或者根本不是你经手。事实层的异议最有力,因为一旦成立,这笔钱就不该进总额。
证据层:这一笔没有证据支撑。 只有陈述、没有转账凭证,或者金额与凭证对不上。第五十条要求查证属实,对不上就是没查实。
口径层:算法不对。 砍头息、息转本会把账面金额放大;同一笔资金在多次流转中被重复计入;共同参与的多人案件里,别人独立完成的部分也可能被算到你头上。
我们在广州办理这类案件时,最常看到的遗憾是:家属只说“虚高”,但拿不出一页能对上的明细。数字这东西,你不给它一个更准的版本,原来那个版本就会留下来。
什么能减、什么减不动
能减的: 重复计算的部分、预先扣除的利息、虚增出来的金额、与本人无关的部分,以及有凭证支持的已还部分(这部分如何处理要结合具体规则,不能想当然)。
减不动的: 有完整转账凭证、双方都认、你也确实经手的那部分。这类数字争不出结果,反复纠缠反而消耗可信度。
要靠规则争的: 已归还部分能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退赔与量刑的关系,这类问题要结合具体规定和证据判断,不能凭印象下结论。
什么时候提、提给谁
侦查阶段: 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附逐笔对账明细。这时候提,最容易被吸收进后续认定。
审查起诉阶段: 向检察院提交同样的材料,配合律师的阅卷结果,把“指控的金额”和“有证据的金额”并列出来。
庭审阶段: 通过质证一笔一笔质,质证就是专门用来拆金额的程序。
三个阶段的材料其实是同一份东西:一页纸,一行一笔,写清时间、金额、来源、凭证、你的意见。越早做,越省力。
本所案例:砍头息、息转本与重复计算,是怎么被拆下来的
黄某某是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是某房地产公司实际经营人。指控两项:2015 至 2016 年间将某房地产公司 135 套商住楼过户给他人抵销个人债务(职务侵占);2011 至 2016 年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16 亿余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办律师潘美玉(主办)、彭歆、曹潇滢。
辩护人从两点切入:
砍头息、息转本部分应当剔除。 计息方式本身会放大账面金额,这部分不属于实际取得的资金。
重复计算的部分应当核减。 同一笔资金在多次流转中被反复计入,金额就会被叠加。
结果:辩护成功减少执行刑期。
这个案子给出的方法很具体:不要笼统地说“金额不对”,要指出是哪一种算法不对。 砍头息是算法问题,重复计算也是算法问题;把它们一笔一笔摘出来,比喊一百句“虚高”都管用。
每个案件的证据情况不同,结果不能简单类推。
案例详情: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辩护成功减少执行刑期案
家属现在可以做的四件事
一、把指控金额抄下来,逐笔对上凭证。 有凭证的打勾,没凭证的标“无据”,金额不一致的标出差额,别急着解释原因。
二、专门做一份“重复与虚增”清单。 同一笔钱在不同环节出现两次的、预先扣了利息的、把利息滚进本金的,单独列出来。
三、把已还部分的凭证按时间排好。 这部分既关系数额,也关系态度和退赔,两处都用得上。
四、不要做这几件事:不要在庭审上临时抛出一堆没核过的数字,不要伪造或事后补做还款凭证,不要只喊“金额太高”却给不出明细,也不要让家人去改动流水。 数字上的小动作,一旦被查出来,会让本来能减的部分也保不住。
常见问题
金额是对方算出来的,我觉得虚高,能改吗?
能提异议,但要有依据。把每一笔对到凭证上,指出哪些没有证据、哪些重复计算、哪些算法不对,异议才站得住。只说“没那么高”,通常不会被采纳。
有些钱我确实收了,但已经还了,能扣掉吗?
不当然能扣。已归还部分如何处理,要结合具体规则和证据判断,不能一概认为可以全额扣除。把还款凭证逐笔整理好,这部分至少能在态度和退赔上说上话。
检察院认定的金额和公安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以最终认定为准。不同阶段对金额的判断可能调整,你要做的是在每个阶段都提交同一份有据可查的明细,让认定有机会往准确的方向走。
我只记得大概数字,能凭印象提异议吗?
不行,印象不能作为依据。可以先用印象缩小范围,锁定“哪几笔可能有问题”,再去银行和对方那里调凭证,把印象变成证据。
提金额异议,会不会被认为态度不好?
不会,这是正当行使质证和辩护权利。要注意的是方式:就数论数、附明细、不动情绪,比反复强调“冤枉”有效得多。
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
本文仅就一般情形下的法律规定作说明,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作定性判断。个案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金额认定、角色地位和办案机关的具体判断,请以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的律所,2001 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