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潘美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二审法院审理,于近日作出改判。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由潘美玉律师担任辩护人,刘金曦律师、曹潇滢律师深度参与辩护工作,另有法律助理协同配合,共同组成办案团队。
律所办案系统记录显示,潘美玉、刘金曦、曹潇滢三位律师及参与本案的法律助理,在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的累计工作时长为1228小时3分。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判决的有期徒刑减少十个月,罚金减少一百万元,刑罚执行方式由实刑改为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