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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71 条第 1 款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常见于企业高管、财务、销售、仓储等岗位人员截留、侵吞单位财产的情形,是企业涉刑的高发罪名之一。

罪名定义与法律依据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常见于企业高管、财务、销售、仓储等岗位人员截留、侵吞单位财产的情形,是企业涉刑的高发罪名之一。

法律依据:《刑法》第 271 条第 1 款

量刑档位

  •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量刑档位为《刑法》结构性描述,具体数额标准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

常见辩护空间

  • 主体身份之辩:行为人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劳务关系、承包关系等特殊用工形态直接影响罪名是否成立
  • 财物归属之辩:涉案财物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合作分成、提成、垫付款等权属不清的部分应予剔除
  • 数额核减:通过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意见质证,打掉重复计算、混同计算的部分
  • 罪名之辩:与挪用资金罪、盗窃罪、诈骗罪的界分直接影响量刑档位——将更重罪名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可大幅减轻处罚
  • 退赃退赔与谅解:积极退赔、取得单位谅解是争取缓刑、不起诉的关键情节

本所职务侵占罪相关案例

酒店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获不起诉案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酒店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获不起诉案

某酒店员工李某某(化名)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操控酒店客房入住登记系统非法侵占客房费用,构成职务侵占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先后提交《建议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从情节轻微、个人实际���得数额较小、全额退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患恶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同类案例司法实践等角度系统论证。最终检察院认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彭歆、郑旺佳律师辩护。

承办:彭歆律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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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辩护成功减少执行刑期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辩护成功减少执行刑期案

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化名)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公司135套商住楼过户给他人抵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16亿余元)一案,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原一审、原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六个诉讼阶段,前后历时七年十个月。重审二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提交十余份原创法律文书(含补充辩护词、质证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补充调取证据申请书等),积极争取二审开庭机会,针对职务侵占罪坚持无罪辩护、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数额抗辩,最终推动二审法院在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上减少约20%的幅度(合并执行刑期十二年)。潘美玉律师主办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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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一审辩护成功获改判职务侵占罪减轻处罚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涉嫌盗窃罪一审辩护成功获改判职务侵占罪减轻处罚案

某科技公司IT技术支持部卢某某(化名,案发时任职6年以上)因私下窃取公司及公司代管的第三方外包公司办公笔记本电脑售卖,被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涉案金额60万元,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通过精细化分析岗位职责、代管权限、自首情节与犯罪数额,系统论证:①被告人作为技术支持部资深员工对办公电脑及代管的第三方电脑负有管理、经手职责,利用多出库、少入库等方式窃取电脑系利用职务便利而非工作便利;②本案本单位财物包括合法代管的第三方财产;③犯罪数额应以30万元为限;④被告人2023年12月12日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同时具有协助抓捕型立功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罪名定性意见,将指控的盗窃罪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比盗窃罪最低十年有期徒刑大幅减轻)、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认定自首情节。彭歆、曹潇滢律师辩护。

承办:彭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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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管理者职务侵占案经辩护获判缓刑案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超市管理者职务侵占案经辩护获判缓刑案

汤某某(化名)系某县商贸公司聘请的超市总监,因与同案人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本单位租金差价合计29万元(汤某某实得18万元)被追究刑事责任。彭歆、刘金曦律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精准论证本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促成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罪名;彭歆、谢希蕴律师在一审阶段从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社会矛盾化解、特殊身体情况四个维度系统论证缓刑适用,最终推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承办:彭歆、刘金曦、谢希蕴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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