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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案例不批捕,取保候审 · 编辑:法纳川穹

法纳案例|我所承办刘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获不批捕,刘某于2026年6月30日取保候审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彭歆律师、王之翼律师(实习)担任辩护人的刘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6月30日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刘某同日取保候审。

2026年6月30日,由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彭歆律师、王之翼律师(实习)担任辩护人的刘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刘某于同日取保候审。

刘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彭歆律师在侦查阶段即接受委托介入。该案同案犯中已有部分人员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彭歆律师与王之翼律师(实习)围绕刘某在本案中的参与程度、所起作用及行为性质提出辩护意见。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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