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272 条第 1 款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罪名定义与法律依据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 272 条第 1 款
量刑档位
-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量刑档位为《刑法》结构性描述,具体数额标准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
常见辩护空间
- 用途之辩:挪用资金罪的成立与资金用途直接相关(超过三个月未还 / 营利活动 / 非法活动三种情形),「归个人使用」的证据是否充分
- 主观目的之辩:是否具有归还意图——与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分直接影响量刑档位
- 数额认定:分笔计算、累计计算的合理性审查
- 归还情节:案发前归还部分对量刑的减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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