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76 条
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融资类、理财类企业涉刑的高发罪名,案件通常涉案人数多、金额大,辩护重心在「四性」特征与数额认定。
罪名定义与法律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融资类、理财类企业涉刑的高发罪名,案件通常涉案人数多、金额大,辩护重心在「四性」特征与数额认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 176 条
量刑档位
-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量刑档位为《刑法》结构性描述,具体数额标准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
常见辩护空间
- 「四性」之辩: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逐一审查,缺一不可
- 对象之辩:集资对象是否「社会公众」——亲友与单位内部人员的投资是否应从人数、金额中扣除
- 数额认定:重复投资的金额应否累计、余额计算口径
- 地位作用之辩:从犯、辅助人员的责任切割
- 退赔挽损:清退比例对量刑的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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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潘美玉律师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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