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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76 条

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融资类、理财类企业涉刑的高发罪名,案件通常涉案人数多、金额大,辩护重心在「四性」特征与数额认定。

罪名定义与法律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融资类、理财类企业涉刑的高发罪名,案件通常涉案人数多、金额大,辩护重心在「四性」特征与数额认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 176 条

量刑档位

  •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量刑档位为《刑法》结构性描述,具体数额标准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

常见辩护空间

  • 「四性」之辩: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逐一审查,缺一不可
  • 对象之辩:集资对象是否「社会公众」——亲友与单位内部人员的投资是否应从人数、金额中扣除
  • 数额认定:重复投资的金额应否累计、余额计算口径
  • 地位作用之辩:从犯、辅助人员的责任切割
  • 退赔挽损:清退比例对量刑的实质影响

本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案例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实录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实录

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当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高发领域。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近期办理的一宗涉及“有偿扶贫”名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展现了律师如何在复杂的非法集资系列案件中,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与深度法律分析,成功为当事人大幅调减涉案数额,并争取到理想的判决结果。

承办: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指控金额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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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辩护成功减少执行刑期案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辩护成功减少执行刑期案

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化名)涉嫌职务侵占罪(将公司135套商住楼过户给他人抵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16亿余元)一案,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原一审、原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六个诉讼阶段,前后历时七年十个月。重审二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提交十余份原创法律文书(含补充辩护词、质证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补充调取证据申请书等),积极争取二审开庭机会,针对职务侵占罪坚持无罪辩护、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数额抗辩,最终推动二审法院在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上减少约20%的幅度(合并执行刑期十二年)。潘美玉律师主办辩护。

承办:潘美玉律师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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