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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63 条

广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俗称「非公受贿」,是民营企业反腐语境下最常被控的罪名之一。

罪名定义与法律依据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俗称「非公受贿」,是民营企业反腐语境下最常被控的罪名之一。

法律依据:《刑法》第 163 条

量刑档位

  •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量刑档位为《刑法》结构性描述,具体数额标准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

常见辩护空间

  • 对价关系之辩:收受财物是否与职务便利存在交换关系,正常商务往来、礼节性馈赠与受贿的界分
  • 谋取利益之辩: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
  • 数额认定:财物价值的评估方式与计算口径
  • 自首、坦白与全额退赃:对量刑的显著减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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