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一、案例基本信息
法院判决时间:2024年12月12日
法院名称:广州某中院/广州某区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潘美玉、彭歆、曹潇滢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刑事辩护、诈骗、虚假广告、诉讼、案例
二、诈骗罪如何“脱罪”争取轻判
【主题提要】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马某某、韦某某被指控伙同其他同案人,以60岁至80多岁老年人为对象,以提供免费旅游观光、情感陪护、虚假疗效宣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同时采取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该公司销售的大量价格虛高的四类保健品,从而达到诈骗老年人财物的目的。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的保健产品不具有欺骗性、销售价格与同类产品持平、销售宣传有夸张但未虚构等疑点,在一审阶段成功将案件定性从“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一审公诉机关某区某单位提出抗诉后某市某单位撤回抗诉。
【案情简介】
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马某某、韦某某伙同同案人,诱骗老年人购买该公司销售的大量价格虚高的某胶囊等保健品。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争议焦点】
本案2022年6月因涉嫌诈骗罪立案,2023年4月28日移送某区某法院起诉。 2024年6月28日某区某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各人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虚假广告罪。 全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增城某公司作为某地某公司的区域经销商,其定价符合行业惯例;未实施虚构身份、虚假诊治等诈骗行为;员工履行职务不应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代理意见】 一、关于诈骗罪。 (一) 关于是否虚构事实:增城某公司经营模式并不违规违法,PPT内容根据真实顾客自述整理,即便有夸大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二) 关于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复购率超过80%且大部分顾客并未见过涉案PPT,产品具有正规批文,随机走访顾客表示了解保健品效果存在个体差异。 (三) 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案保健品销售价格公允,增城某公司作为某地某公司的经销商,其价差符合行业标准,并非虚高。
三、关于虚假广告罪。
涉案案例PPT传播范围较窄,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广告。
被告人没有将保健品当成药品宣传,没有实质性虚假宣传。
违法所得难以认定。
四、关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仅是执行公司正常销售政策,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虚假广告罪,请求宣告无罪。
【判决结果】
广州某区法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汪某某、韦某某、马某某构成虚假广告罪。
原公诉机关广州某区某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马某某提起上诉。 广州某市某检察院決定撤回抗诉。 广州某中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准许撤回抗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通过对案涉保健品进行市场调研比对,并对多位被害人的笔录进行细致分析,最终实现辩护目标,将案件定性从“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
二审阶段,在获悉增城某检抗诉后,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与二审检察机关沟通,广州某检最终作出撤回抗诉的决定,捍卫了一审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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