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罪名与构成要件
本案涉及的主要罪名为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该罪的构成核心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在本案一审及重审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法定代表人)与潘某某(总经理)在明知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且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诱骗被害单位签订合同,收货后不支付货款并逃匿,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件背景
佛山某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但自2014年起受钢材市场行情影响出现持续亏损。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潘氏兄弟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骗取14家被害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00余万元。
二、律师介入与工作内容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潘美玉律师、彭歆律师等组成律师团队,在二审及重审阶段开展了大量的辩护工作:
详尽阅卷与证据解构:律师团队花费近1000小时研读案卷,对数十卷证据进行了详细解构。
深度银行流水审查:律师自行对涉及的16个银行账户进行逐笔审查,并提交了专业的《银行账户流水审查报告》,指出侦查机关遗漏调取了9个关键账户,导致资金去向事实不清。
挖掘关键证据瑕疵:律师成功发现主要被害单位“佛山JC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及送货单存在伪造嫌疑,最终该部分证据在重审中被法院排除。
多次实地会见与沟通:律师团队先后会见当事人达10余次,稳定其情绪并详细核实公司生产、运营及债务处理细节。
专业法律检索:针对合同诈骗罪的无罪案例、量刑规律及承办法官的裁判思路进行了大数据检索分析,出具了多份检索报告。
三、主要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旨在将本案定性从“刑事诈骗”导向“民事经济纠纷”或减轻处罚:
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指出潘某某在案发前仍在积极支付货款、发放员工工资,并委托律师处理债务及破产事宜,这属于积极的债务处理行为,而非刑法意义上的“逃匿”。
正常经营行为而非骗取:佛山某公司与被害单位有多年稳定合作关系,欠款是由于全球钢材市场暴跌(铁矿石价格跌至谷底)及银行抽贷导致的经营性崩盘,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
资产负债未查实:律师强调原审未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公司在案发前尚有价值2000多万元的库存及3000多万元的机器设备,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履行能力”。
资金流向用途合理:律师证明绝大部分资金流向了偿还公司经营性质的民间借贷及支付货款,并无挥霍、非法侵占或挪作他用的证据。
数额认定标准不当:律师质疑仅凭被害人陈述和支票金额认定犯罪数额的方法,指出票据具有无因性,且存在实际交易数额与票面不符的情况。
四、案件结果与变化
1. 一审结果:2019年3月,佛山中院初次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律师努力带来的变化: 律师团队在二审中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意见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律师成功促使法院对部分虚假证据进行了排除,并引导法院关注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
3. 终审结果: 2022年8月,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虽然维持了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但法院在量刑上认为原判偏重,依法予以大幅度调整:
潘某某(原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潘某某(原十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结语
本案跨越五年,历经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律师团队通过近1300小时的专业工作,成功将当事人的刑期从“无期”改变为“有期”。这不仅体现了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对复杂刑事案件的精准把控和证据钻研能力,更通过程序正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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