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起源于北京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扶贫”投资项目。该公司打着支持老区建设、产业扶贫的旗号,宣称通过一些项目,承诺年化收益率高达12%至24%且到期还本付息。被告人王某某受这些“高大上”的包装和虚假背景误导,于2014年加入该公司,并负责经营管理“广州某单位”。在经营期间,王某某及其员工通过人脉关系推广上述项目,引导投资人将资金汇入北京总部的指定账户。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要件在于行为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不特定性”。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王某某在担任负责人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达316万余元,造成14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228万余元。在法律层面,王某某的行为因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律师介入后的专业行动】
面对数额巨大且被害人众多的指控,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指派彭歆律师、曹潇滢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律师团队介入后,开展了大量扎实的工作:
首先,辩护律师进行了高强度的卷宗审查。通过对十余卷证据材料的深度挖掘,律师发现审计报告在认定涉案数额时存在“一刀切”的问题,未能详细区分不同投资者的资金流向与王某某经营行为的真实关联性。
其次,律师启动了详尽的法律检索工作。针对王某某这类分支机构负责人,律师团队检索了全国范围内52份类似的不起诉案例及大量已决类案,形成了详尽的《案例检索报告》,旨在论证王某某在整个非法集资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较低。
最后,律师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多轮深度沟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先后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意见,积极引导王某某及其家属进行退赃,并最终在庭审中就事实认定与公诉机关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核心辩护意见:精准调减与角色定性】
辩护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核心点:
1.精准挑战涉案数额: 律师指出,审计报告认定的316万余元中包含多项不应计入王某某名下的款项。例如,投资人吴某某是经北京总部另一职员李某某介绍并在其私宅签约,资金从未经过王某某团队,与其无隶属关系;投资人许某某的部分协议涉及的是另一家公司,且无银行流水印证关联性。此外,部分投资发生在王某某已彻底关闭广州某单位之后,属于其他分支机构(如赵某某负责的天河办事处)的业绩。
2.强调主观恶性与从犯地位: 律师论证,王某某因对项目背景的盲目信任而误入其中,并非集资方案的设计者。他在发现项目存在兑付风险后,于2016年底至2017年初主动暂停业务并关停办事处,这证明其主观恶性极低。在整个“北京某公司”的组织架构中,王某某仅负责招揽客户,不掌握资金,属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3.量刑建议与缓刑适用: 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依然多方筹措资金,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2.2万元,律师主张应在三年以下量刑档次内确定刑期,并争取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
经过庭审及辩护律师的多轮据理力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充分采纳了律师关于涉案数额认定的核心意见。法院最终认定,指控王某某向吴某某、吴某某非法募集资金及向钟某某募集部分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调减。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非法集资数额为228.65万元(较指控金额减少了88万元),损失金额减至161.3万余元。法院认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相比于最初指控的数额和潜在的量刑风险,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精准辩护在降低当事人刑事责任中的关键作用。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通过此案再次证明,在涉及非法集资的复杂诉讼中,只有通过对证据细节的极致把控和对法律适用的深刻理解,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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