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一、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 刑事辩护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含撤回起诉后不起诉)
代理律师:潘美玉
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涉及罪名:猥亵儿童罪
办案结果:撤诉后不起诉,未追究刑事责任,未影响大学学业
二、 案情简介
廖某某系刚考取某重点医科大学(八年制本硕博临床医学专业)的准大学生,案发时正在其母亲黄某某开办的私人补习社暑期帮忙辅导小学生。2022年7月14日16时许,廖某某在辅导一名男学生时,被指控趁机用右手隔着被害女童裙子抚摸其阴部实施猥亵。侦查机关以猥亵儿童罪(公众场所当众,刑期五年以上)对其取保候审并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与一审阶段,辩护人先后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2 轮)、撤回起诉法律意见书、庭审辩护词,系统论证:①关键证据取证程序违法(被害人陈述未同步录音录像、廖某某供述系疲劳审讯+诱导欺骗);②被害人陈述与现场情况不符(8.64平米课室12人挤坐、右手握手机无法精准扣摸);③廖某某主观上无猥亵故意(系无心碰撞与澄清动作);④已赔偿13万元并取得谅解;⑤情节显著轻微+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案件经历“提起公诉→撤回起诉→退回补充侦查→重报审查起诉”的反复,最终检察院认定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廖某某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廖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影响其大学学业。
三、 律师辩护努力与专业贡献
1. 非法证据排除:精准锁定疲劳审讯与诱供骗供
辩护人通过详细阅看同步录音录像及制作逐字稿,揭露廖某某供述系在以下违法情形下取得:①持续审讯近8小时,期间廖某某腹痛难忍、侦查人员未予理会,仅在22:30审讯结束后才带至卫生院;②诱供骗供——侦查人员谎称“已提取组织化验”“已掌握其他证据”;③封闭预设提问;④未签收传唤证即被限制人身自由。这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2. 现场模拟实验:扣摸动作客观上不可能实现
辩护人多次实地勘查案发现场活动空间极为狭窄。辩护人还原动作发现:①廖某某右手握手机,手指关节和手腕关节活动受限;②被害人当日身着粉裙、膝盖以上部位未外露,在十几秒内一边辅导其他学生、一边精准找到阴部并扣摸不符合常理。这一现场模拟实验为辩护意见提供了不可辩驳的客观支撑。
3. 同步录音录像逐字稿分析:揭露侦查人员有罪推定
辩护人制作完整的讯问视频逐字稿,逐时分析:①侦查人员有罪预设立场;②反复使用诱导性发问;③漠视廖某某11次辩解;④笔录内容与录像内容存在重大差异,未如实反映廖某某的辩解。该逐字稿成为支撑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核心证据材料。
4. 关键证据程序违法:未成年人询问未同步录音录像
辩护人指出:①被害人作为未成年证人,询问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未提供邓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关键证据取证程序违法应予排除;②周某某、戴某某两位未成年证人的询问同样未同步录音录像,应予以补正或排除;③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尚缺2022年7月15日18:11-19:04及20:14-22:30两个时段,可能存在未移送的视频。
5. 撤回起诉后不起诉:终获无罪结果
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决定,辩护人未放弃,提交《撤回起诉法律意见书》呼吁重新审查,建议召开听证会。案件随后经历“撤回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无罪不起诉”的反复,最终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后认定:“本案部分证据在收集程序上确实存在不精准、不规范的情形,且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 处理结果
本案经历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撤回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的完整阶段,最终实现无罪处理。
侦查阶段(2022年7月):廖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取保候审;当日被传唤审讯近8小时,期间受疲劳审讯、诱供骗供、反复有罪推定等违法情形。
审查起诉阶段(2022年9月-10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提交侦查实验申请书、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提起公诉(2022年11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罪,五年以上刑期),一审案号(略)。
撤回起诉(2022年12月15日):因证据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裁定准许撤诉并退回补充侦查。
重报审查起诉:2022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重报审查起诉。
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定本案证据发生变化,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结果:廖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影响其大学学业。
不起诉决定核心论证: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故不符合起诉条件。另本案已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获得谅解,受害方表示不再追究某某的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化解了矛盾。同时某某作为一名刚刚步入重点大学的大学生,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也给其一个继续完成大学学业的机会。
五、 典型意义
1. 性侵类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细化运用
本案确立了性侵类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完整辩护路径:①通过同步录音录像逐字稿分析揭露疲劳审讯、诱供骗供等程序违法;②指出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未同步录音录像的取证程序瑕疵;③基于“一对一”证据格局提出合理怀疑与排除规则。“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定罪”是法治的基石,本案是该原则的成功实践。
2. 现场模拟实验:从客观证据突破“一对一”证据格局
在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呈现“一对一”矛盾时,辩护人创造性地引入现场模拟实验这一客观证据方法:①实地测量课室面积;②还原被告人当时手持手机的具体姿势;③检验扣摸动作在物理上的可行性。现场模拟实验为法庭提供了可重复、可验证的客观依据,突破传统辩护仅依赖言词证据的局限。
3. 撤回起诉机制的灵活运用与终局不起诉
本案经历了“提起公诉→撤回起诉→退回补充侦查→重报审查起诉→不起诉”的完整过程,证明撤回起诉不是终局结果,辩护人在撤回起诉后仍可通过持续的法律意见影响后续审查起诉结论。最终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后认定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纠错能力。
4. 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与刚柔并济的刑事司法
不起诉决定书特别强调“某某作为刚刚步入重点大学的大学生,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也给其一个继续完成大学学业的机会”。本案展示了刑事司法的温度:对一位高考成绩优异、因家庭贫困复读一年、案发时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年轻人,不轻率定罪,而是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继续学业的机会。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如何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如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诱供骗供、未同步录音录像等)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本案确立的辩护思路:①被害人作为未成年证人,询问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未同步的应予以补正或排除;②被告人在持续审讯+腹痛等身体不适情况下的有罪供述,应作为疲劳审讯所得予以排除;③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以录音录像内容为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先取证、后供述”的程序合规性尤为重要。
猥亵儿童罪案件中如何论证“无猥亵故意”?
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论证:①行为性质(轻微触碰与扣摸的区分、辩护人组织现场模拟验证扣摸动作的客观可能性);②主观目的(被告人是基于辅导学生而非寻求刺激、被质疑时为澄清而再次触碰是合理的解释行为);③行为人动机(家庭背景、教育背景、社会经历所决定的行为模式);④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对比,揭示疲劳审讯、诱导性发问导致的不实供述)。本案辩护人通过现场模拟实验+讯问录像逐字稿分析+家庭社会背景调查,多维论证廖某某主观上无猥亵故意。
撤回起诉后能否再获不起诉?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撤回起诉后,如果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通常是基于新证据或补充侦查结果),检察机关审查后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案件撤回起诉后曾退回补充侦查1次,公安机关重报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定“因证据发生变化,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最终对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查起诉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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