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一、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 刑事辩护
案件阶段:侦查阶段(审查批准逮捕阶段)
代理律师:彭歆、潘美玉
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涉及罪名: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
办案结果:三次不予批准逮捕,解除羁押取保候审,最终撤案,未追究刑事责任
二、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刘某某入职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全面处理公司经营困境。经评估,刘某某认为公司经营问题积重难返,遂联系部分债权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2017年5月,法院经审计(公司资产约7.9亿元、负债近11亿元,明显资不抵债)决定立案,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刘某某作为总经理负责债权的复核确认工作。2019年2月,刘某某在工作中发现黄某某申报的2500万元债权与汤某某等五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存在重复,随即安排人员调取材料比对确认后,通知相关债权人申请撤销重复申报。2019年4月,破产管理人确认2500万元重复申报债权已被扣除。此外,案件还涉及股东曾某某及其家人1000万元债权及三间商铺权益申报、6000万元民间借贷等复杂债权问题。
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此后案件在侦查阶段历经三次呈捕: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呈捕,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当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直接自看守所转出);2019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就同一事由第二次呈捕,仍被不予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第三次呈捕,且将罪名变更为虚假破产罪,检察机关再次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第三次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当日,公安机关解除了对刘某某的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案件撤销,刘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律师辩护努力与专业贡献
1. 把握“黄金救援期”,第一时间开展侦查阶段辩护
刘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彭歆、潘美玉律师迅速介入,在批捕审查前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并在第一次呈捕审查期间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全面论证刘某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辩护人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无罪释放法律意见书》,建议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2. 逐项拆解罪名构成要件,论证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均不成立
针对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两次不同的指控罪名,辩护人分别进行要件层面的系统反驳:
履行职务行为,无捏造事实:刘某某重新确认债权、更换借款凭据的行为属于总经理的职务行为。其通过比对公司银行账户流水与债权人转账凭证双重核对,确认的债务均有真实凭证支撑,不存在“无中生有”捏造债务的情形。
主观无故意,不能客观归罪:刘某某入职前对公司原始债权凭据是否造假无从知晓;发现债权重复申报后其主动通知债权人撤销申报,恰恰证明其主观上不认同虚假申报,不具备犯罪故意。不能以“重复申报”的结果粗暴推定刘某某明知并参与。
破产系真实破产:公司经法院委托审计确认资不抵债(资产7.9亿元、负债近11亿元),系真实破产而非虚假破产;2500万元重复申报债权不足以造成公司资不抵债,不构成虚假破产罪的“承担虚构债务”要件。
危害后果未出现:破产债权尚处破产管理人复查阶段,法院未作出最终确认裁定与分配方案,重复申报债权亦已被撤销扣除,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要求的“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后果均未出现。
3. 对抗变相羁押与罪名变更,坚持程序辩护
第一次不予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未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反而将刘某某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先后两次变换罪名重新呈捕。辩护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仍坚持多次会见当事人,针对每次呈捕的新事实(曾某某1000万元债权及商铺权益、6000万元借贷审计等)及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出侦查机关以猜测推定主观故意、变相羁押、变换罪名反复呈捕等行为偏离执法底线,呼吁依法坚持不予批准逮捕并立即释放当事人。
4. 类案支撑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运用
辩护人通过检索并提交虚假破产罪相关判决(真实破产不构成本罪、虚增债务不足以造成资不抵债假象且未实际造成严重损害的不构成本罪)作为类案支撑,同时援引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民商事法律能够规范和约束的情况下,刑法的适用应当谨慎与克制,在无实质证据证明故意串通之前,不宜将民事纠纷定性为刑事案件。
四、 处理结果
本案系在侦查阶段即告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先后三次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三次均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其中第三次呈捕罪名已变更为虚假破产罪)。
第一次呈捕(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被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第二次呈捕(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再次不予批准逮捕。
第三次呈捕(虚假破产罪):检察机关第三次不予批准逮捕。
解除羁押:第三次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当日,公安机关解除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最终结果:案件撤销,刘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次呈捕、三次不予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依法多次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侦查机关仍变换罪名反复呈捕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方式变相羁押,最终在辩护人的坚持与检察机关的把关下,当事人获得解除羁押、取保候审直至撤案的完整胜诉结果。
五、 典型意义
1. 侦查阶段辩护的黄金救援期价值
本案从刑事拘留到第三次不予批准逮捕仅历时约三个半月,全程处于侦查阶段。辩护人在批捕审查的“黄金救援期”内高频介入、持续输出法律意见,成功促成三次不予批准逮捕,最终以撤案收场——充分证明侦查阶段(尤其是审查批捕环节)是刑事辩护最具性价比、最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关键窗口。
2. 对变相羁押与变换罪名反复呈捕的应对范式
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不批捕后未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而是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两次变换罪名重新呈捕。辩护人通过逐次针对性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抗变相羁押、指出变换罪名呈捕的程序滥用,最终守住底线。此类应对路径对同类侦查阶段案件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3.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破产重整案件牵涉面广、债权关系复杂,出现申报失误或重复的可能性极高。本案确立的辩护思路——以“行为是否履行职务、主观是否明知、破产是否真实、后果是否出现”四项标准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防止客观归罪与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同类案件具有普适意义。
4. 刑法谦抑性的司法践行
在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意串通、明知重复申报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三次坚守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促成撤案。本案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在侦查阶段的生动实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查批捕监督职能的正面案例。
常见问题解答
侦查阶段如何阻止错误羁押?
在刑事拘留后至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黄金救援期内,辩护人应尽快会见当事人、核实案情,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逐项反驳呈捕罪名构成要件,指出证据不足与主观故意缺失,并可附类案支撑。本案例中三次呈捕均被不予批准逮捕,最终撤案。
指定监视居住是什么?会被滥用吗?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实践中若用于变相羁押则属滥用。辩护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仍可依法会见当事人、持续提交法律意见,监督办案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虚假诉讼罪与虚假破产罪如何区分?
虚假诉讼罪要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破产罪要求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并严重损害债权人或他人利益,三个客观要件缺一不可。真实破产而非虚假破产的,不构成虚假破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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