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纳实务
实务文章 · 案例解读 · 法律科普 — 10年刑事辩护一线经验,我们把办案心得、典型案例、常见法律误区悉数共享。
实务文章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怎么审查?形式、内容、排非三大突破口
贿赂案件中行贿受贿行为隐蔽,实践中多以「一供一证」相互印证的言词证据定案。本文从形式审查(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审查(高度一致、缺乏细节、录音录像比对)、排非三个层面,系统梳理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审查方法,并结合真实案例解析疲劳审讯、时间重合、录像与笔录不一致等突破口。
实务文章故意伤害案件物证被排除的九大裁判要旨:从关联性到合法性的质证路径
故意伤害案件中,物证直接关系到伤害事实、伤情鉴定等核心事实的认定。本文通过九个真实判例,系统梳理故意伤害案件物证被法院排除的九种情形——缺乏关联性、来源不明、无法举证质证、无其他证据佐证、未提取到DNA、与事实无关联、与保全清单不一致、提取时间过久、提取程序违法,并归纳四个核心辩点与相关法律依据。
实务文章如何区分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五个真实案例与既未遂认定规则
走私毒品与运输毒品共用刑法第347条,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方式交叉重叠,实践中定性争议不断。本文通过五个真实判例,解析走私与运输毒品的区分关键——跨越国边境与空间延续性,并梳理上海、天津两地关于既遂未遂的认定规则,为毒品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实务文章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如何争取取保候审?广东省178件案例数据解析
推倒废弃房屋、毒死一条狗都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这类案件取保几率其实很高。本文基于广东省2006-2018年178件村民土地纠纷故意毁坏财物取保案件的统计分析,从取保时间节点、谅解时机、毁损数额、被告人年龄四个维度,解析逮捕前争取取保候审的实务规律。
实务文章诽谤罪中「事实真假」谁来证明?自诉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解析
网络诽谤自诉案件中,被告散布的「事实」是捏造还是客观真实,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本文结合法释〔2013〕21号与刑诉法证据规则,解析诽谤罪「真实性证明」的性质与举证责任分配,为自诉人与被告人提供参考。
实务文章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如何刑法评价?七类情形的罪名适用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卖淫、招嫖信息是卖淫类犯罪的惯用手段。两高法释〔2017〕13号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287条之一)定罪。本文通过七个真实判例,系统梳理网络招嫖行为的罪名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及数罪并罚的边界。
实务文章广东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五种不起诉情形解析
基于广东省58份不起诉决定书的实证分析,系统解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五种不起诉情形: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未达追诉标准不起诉、审判阶段撤回起诉、立案前补缴税款、数额巨大补缴全部税金、数额刚超起刑点仅虚开一张。补缴时间与方式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
实务文章合同诈骗罪中哪些情形不属于「逃匿」?4个案例看清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刑法第224条将「收受财物后逃匿」列为合同诈骗罪情形之一,但并非所有失联、换号、关机都属于逃匿。本文结合4个真实案例,解析单位犯罪应诉、委托亲属应诉、只换号码未换住址、关机躲债等不构成逃匿的典型情形,厘清逃匿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逻辑,为合同诈骗罪辩护提供实务参考。
实务文章刑事委托人如何选任和管理刑辩律师?「10不要」与「5要」
亲属被刑事拘留后,委托人如何选任和管理刑辩律师?本文结合真实办案经验,总结「10不要」——不要迷恋关系、不要轻信打包票、不要饭桌谈案、不要指望脱罪、不要随传随到、不要轻易怀疑、不要以会说为优、不要价低者得、不要动辄蹭咨询、不要只看结果;以及「5要」——要寻求专业刑辩律师、要关注专业度和责任心、要了解风格口碑、要直面过往错误、要相信法律。
实务文章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故意如何认定?法律规则与三类情形的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认定存在争议。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及纪要,梳理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其他共同受贿故意的认定规则与三类核心情形,结合典型案例与广东地区实务,为涉案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提供参考。
实务文章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如何认定?五种类型、两种否定情形与实务影响因素
同案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行为,其他共犯要不要负责?本文基于661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系统梳理司法实践中认定「实行过限」的五种类型与不认定的两种情形,并结合十个真实判例解析影响法院认定的十个实务因素,为共同犯罪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实务文章从枪支鉴定标准变化看刑法中的认识因素:涉枪案件辩护的新视角
从2001年「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到2010年「枪口比动能法」,再到2019年公通字〔2019〕30号「火药枪能发射即认定」——枪支鉴定标准二十年间持续从严。本文解析鉴定标准变化对罪与非罪的影响,结合天津大妈案、何某贵案及4000余份裁判文书数据,论证涉枪案件「认识因素」辩护的可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