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
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类犯罪,公职人员及企业高管刑事风险防控
本领域典型案例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在职员工兼职销售公司房产不构成犯罪成功辩护案
本案起因于某地某房地产项目的清尾去库存促销活动。被告人张某某在职期间,受上级李某某指派,帮助购买了打包商铺的大客户转售商铺。案件历经职务侵占罪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张某某等七人提起公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彭歆、曹潇滢律师介入辩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七名被告人全部无罪,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医院院长受贿八千余万元获轻判案
某医院原院长翁某某(化名)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涉案受贿总额指控八千余万元(含林某某承诺给付2980万元、许某某50公斤黄金、赵某某130万元、过某某承诺400万元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潘美玉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制作《受贿中止&未遂类案检索报告》专题报告,从案涉数额、犯罪形态、退赃表现等四个维度系统辩护:①林某某2980万元应认定受贿中止(翁某某撕毁欠条)而非既遂;②许某某50公斤黄金不应计入受贿数额(30公斤已退还、20公斤无受贿故意);③过某某承诺400万元应认定受贿未遂(长达7年未交付);④赵某某130万元案发前9年主动退还应扣减受贿数额;⑤30位医院职工感情投资型行贿中单人3万元以下及2016年4月18日前部分应扣除(111万元);⑥翁某某已积极超额退赃(退赃总额超1亿元、超额退赃3382万元);⑦成立自首、积极退赃。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过某某400万元为受贿未遂、积极超额退赃、自首,判处翁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百万元;犯行贿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元;总和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罚金五百一十万元。潘美玉律师辩护。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酒店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获不起诉案
某酒店员工李某某(化名)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操控酒店客房入住登记系统非法侵占客房费用,构成职务侵占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先后提交《建议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从情节轻微、个人实际���得数额较小、全额退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患恶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同类案例司法实践等角度系统论证。最终检察院认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彭歆、郑旺佳律师辩护。
职务犯罪辩护相关案件咨询
立即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