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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在涉案金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律师如何实现精准辩护与量刑优化?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另案处理)利用其经营的河南某公司及郑州某商行,在中标南京某项目卫浴产品采购项目后,未经“贝朗”及“BRAVAT”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委托他人生产假冒上述商标的陶瓷洁具及五金产品,并供应给河南某建设公司安装使用。

案件详情

一、 案件基本信息 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简介:2017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另案处理)利用其经营的河南某公司及郑州某商行,在中标南京某项目卫浴产品采购项目后,未经“贝朗”及“BRAVAT”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委托他人生产假冒上述商标的陶瓷洁具及五金产品,并供应给河南某建设公司安装使用。 被告人行为:郑某某受其胞兄郑某指使,多次前往广东某地与制假厂家陈某胜、陈某平(均另案处理)接洽,负责订货、验货、发货及支付货款等事宜。 构成要件:郑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76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 律师介入与工作历程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某及其家属委托,指派彭歆律师、郑旺佳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长达一年多的服务周期内,辩护律师开展了大量精细化辩护工作: 高强度证据审查: 律师团队累计工作耗时408.99小时。通过多轮阅卷,撰写了详尽的证据审查报告,对案件证据链进行了深度“脱水”。 深度法律检索:律师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从犯认定”及“行为模式”进行了专项检索,涵盖了广州及番禺地区数百件类似案例,并制作了专业的《法律检索报告》,为认定“从犯”提供司法实务支撑。 多轮法律意见呈递: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先后向检察院和法院提交了三轮书面法律意见及补充意见,多次面见承办检察官和法官进行量刑沟通。 启动认罪认罚磋商: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并就量刑建议与公诉机关进行了多次严谨的磋商。 三、 辩护思路与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从证据逻辑、犯罪数额及地位作用三个维度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 力争“从犯”地位认定: 律师指出,本案的犯意提起、策划组织及核心资金控制均由郑某负责。郑某某仅是中途介入,受指使从事验货、发货等辅助性工作,不具备决策权,应认定为从犯。 质疑犯罪数额计算: 辩护人提出应区分“合同销售价”与“正品零售价”。因涉案合同价包含了运输、安装等非产品价值费用,律师建议采用正品零售价认定数额,并依据实际验收数量重新核算。 主张单位犯罪: 律师认为,涉案合同均以河南某公司名义签订,获利归属于公司,且该公司为合法经营实体而非专门为犯罪设立,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揭示同案人供述瑕疵: 通过对比飞行记录等客观证据,律师指出制假厂家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在接触时间、地点上存在多处矛盾,其指认郑某某为“正犯”的真实性存疑。 四、 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本案取得了以下结果: 量刑优化: 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从犯”意见,但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其“作用较小”的辩护逻辑。在公诉机关建议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量刑幅度内,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的最低档。 最终判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服判生效:判决后,郑某某表示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目前,相关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已顺利结案。 五、 律师寄语 本案虽因主犯在逃及亲属关系等客观因素导致从犯认定受阻,但通过律师团队对证据的极致挖掘和对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控,成功将刑期控制在公诉机关建议的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始终相信,法律的尊严在于对事实的尊重,而律师的价值在于微光中寻觅正义的出口。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彭歆、郑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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