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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 侵犯人身权利

情侣分手纠纷被控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不予批准逮捕成功辩护案

关某某(化名)与女友同居期间发生亲密行为,5月底提出分手后因索要个人物品等纠纷,被女友以强奸罪报案。侦查机关以强奸罪对其刑事拘留,羁押期间又新增寻衅滋事罪(关某某去女友单位索要物品发生拉扯)。辩护人彭歆律师团队于刑拘后第3天介入,先后提交3份法律意见书(强奸罪无罪意见+寻衅滋事罪无罪意见+呈捕后不捕意见),系统论证:①关某某与女友系情侣同居关系,5月23-24日两次性行为系情侣间自愿发生,女友行为清醒无反抗、事后仍共同生活至26日,可推断未违背其意志;②拍摄性爱视频系情侣情趣,不构成胁迫;④关某某主观无强奸故意;③根据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摩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办公室不属于公共场所;④羁押期间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关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详情

一、 案例基本信息

  •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 刑事辩护(侦查阶段)

  • 处理时间: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

  • 代理律师:彭歆

  • 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 涉及罪名:强奸罪(呈捕期间新增寻衅滋事罪)

  • 办案机关: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区人民检察院

  • 最终结果:不予批准逮捕 → 取保候审

二、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关某某(化名)与被害人(女,化名)相识,2019年3月15日确定情侣关系,3月19日开始在关某某位于某区的租住房屋共同生活。直至5月26日关某某提出分手、结束两人情侣关系。期间,两人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曾拍摄多段性爱视频。

关某某被指控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主要为2019年5月23日(分手前夜)与5月24日(分手当日)发生的两起性行为;被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则为5月26日分手后,关某某因索要放置在租住房屋内的个人物品三次前往被害人工作单位,第三次(6月5日)因情绪激动与被害人发生拉扯,被被害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报警。

辩护人介入后,通过会见、与侦查机关沟通、与检察官约见等系统工作,从客观行为、主观故意、被害人表现三个维度论证不构成强奸罪,并依据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论证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摩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关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三、 律师辩护努力与专业贡献

1. 第一时间介入:从刑拘第3天开启"黄金救援期"

关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于6月9日(即刑拘后第3天)接受委托,并于6月12日完成首次会见。这一及时介入为后续在批捕前全面辩护赢得了宝贵时间。

  • 会见要点梳理:辩护人详细梳理案件时间线(2018-11相识→2019-03-15确立关系→3-19同居→5-26分手)、核心事实(5-23晚酒后行为、5-24早性爱视频、5-30/6-3/6-5三次去单位索要物品),并据此在首次会见报告中即明确作出"不构成强奸罪"的初步判断。

  • 持续沟通跟进:辩护人与经办警官保持定期沟通,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在侦查机关延长羁押期间新增寻衅滋事罪后迅速调整辩护策略。

2. 三份法律意见的体系化输出

针对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两项指控,辩护人先后提交三份法律意见,形成完整的辩护链条:

  • 第一份(2019年6月20日):《法律意见书(强奸罪无罪)》——论证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满足。

  • 第二份(2019年6月28日):《补充法律意见书(寻衅滋事罪无罪)》——针对新增罪名,依据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论证因婚恋纠纷引发的不构成寻衅滋事。

  • 第三份(2019年7月4日):《不捕法律意见书》——呈捕前一日提交,作为呈捕后检察院审查的核心依据。

3. 不构成强奸罪的四维论证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辩护人从四个维度论证关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 情侣关系确凿:双方于2018年11月相识、2019年3月15日确定关系、3月19日共同生活,至5月26日关某某提出分手,确属情侣同居关系;且被害人熟悉同居环境,不会产生陌生感或压迫感。

  • 客观行为非强制性:5月23日晚的轻微推搡是因情侣摩擦产生的酒后行为,目的不是压制反抗强行发生性行为;5月24日早上借助蜡烛助兴的性行为系被害人提议,两人拍摄的13分钟性爱视频中被害人无反抗行为;拍摄视频系情侣情趣,关某某未用视频威胁再次发生性行为

  • 主观无强奸故意:两次性行为发生时双方仍为情侣关系共同生活,系双方自主决定、达成共识的性行为;拍摄视频系情侣增加情趣的一贯做法,无胁迫目的。

  • 事后表现印证自愿:5月23日晚性行为后关某某因醉酒熟睡,被害人未离开同居房屋;5月24日早上两人又发生性行为、下午在西浦住处又一次发生性行为;之后两人一直同居直至5月26日各自上班;直至6月5日(事情过去近10天后)才因关某某到单位发生争执才报警。这些事后表现印证性行为未违背被害人意志。

4. 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三层论证

针对羁押期间新增的寻衅滋事罪指控(关某某三次去被害人单位索要物品、第三次发生拉扯),辩护人做了三层法律论证:

  • 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依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的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除非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本案完全符合「因婚恋纠纷」排除情形。

  • 主观特征不符:关某某的过当行为系情侣分手后无法正确处理两人矛盾而产生,不同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典型特征

  • 客观行为不构成:前两次去单位均在早上8点半前到达、当时未到上班时间、未与被害人同事发生接触、仅3-5分钟即离开;第三次虽有拉扯,但办公室不属于司法解释列举的公共场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等),亦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5. 与检察官的当面沟通

辩护人不仅提交书面意见,更通过当面约见检察官当面阐述辩护观点:

  • 2019年7月8日:李思律师前往检察院提交不捕法律意见书并书面约见检察官。

  • 2019年7月9日:彭歆律师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检察官对关某某与被害人情侣关系事实予以确认,对法律意见表示会认真阅读和参考。

  • 2019年7月11日:彭歆律师与检察官再次沟通,检察官表示审查重点在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未过多提及,告知将于7月12日通知呈捕结果。

6. 律师投入与服务亮点

本案辩护人投入服务充分:

  • 团队配置:彭歆(主办)+ 李思(协办)

  • 服务时长:累计30小时,20项工作,包括2次会见、3份法律意见、与侦查机关多次沟通、约见检察官。

  • 服务周期:从接受委托至关某某取保候审历时35天,办案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四、 处理结果

经过彭歆律师团队的体系化辩护(30小时、20项工作、3份法律意见、2次约见检察官),案件取得阶段性辩护成功:

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关某某涉嫌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对关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019年7月11日,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从关某某被刑拘至取保候审共历时35天(6月6日刑拘→7月11日取保),办案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撤案处理。

  • 辩护价值:本案实现了"刑拘第3天介入→两次会见→3份法律意见→约见检察官当面沟通→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的完整辩护闭环,侦查阶段"黄金救援期"辩护的成功范例

五、 案例点评与社会效果

本案是侦查阶段情侣分手纠纷引发的刑事指控辩护的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刑事辩护在批捕前介入的核心价值。彭歆律师团队通过"第一时间介入+三份法律意见+约见检察官"的系统化打法,将一名因情侣分手纠纷被刑拘的当事人从"被刑拘"推向"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实现了侦查阶段辩护的实质性成功。

本案的辩护策略具有三方面典型意义:

  • 情侣同居期间性行为的强奸罪辩护:本案辩护人从"情侣关系确凿+客观行为非强制性+主观无强奸故意+事后表现印证自愿"四个维度系统论证,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事后翻供型强奸案"具有普适参考价值。关键论证思路:事后未立即报案、未立即离开、继续发生性行为、长期共同生活等表现可作为推断性行为自愿性的关键证据

  • 因婚恋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罪辩护:本案辩护人依据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论证"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摩擦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从"主观无事生非"和"客观非公共场所、未造成严重混乱"两个层面补强论证,为类似案件提供完整辩护框架。

  • 侦查阶段"黄金救援期"的高效辩护:本案辩护人于刑拘第3天介入、35天内完成全部辩护工作。从首次会见、提交3份法律意见、约见检察官当面沟通、与侦查机关持续沟通,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对批捕前"黄金救援期"的高效利用

正如结案报告所言:"我们唯一能做的是,综合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考虑,从专业的角度尽最大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本案的辩护实践再一次印证了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以专业赢得信赖、以细致守护自由"的刑辩理念,在侦查阶段黄金救援期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准逮捕的关键结果。

常见问题解答

情侣同居期间发生的性行为事后被指控强奸,如何认定?

情侣同居期间发生的性行为被指控强奸时,关键审查:①双方确属情侣关系的事实认定(相识时间、确定关系时间、共同生活情况);②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是否处于清醒状态、是否有反抗能力与反抗意志表达;③发生性行为后被害人是否立即报案、是否继续与被告人共同生活、是否又发生性行为;④被告人有无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事后报案且未立即离开、又继续发生性行为等表现可推断性行为未违背被害人意志。

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摩擦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的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除非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关某某与女友分手后因索要个人物品去女友单位发生拉扯,符合上述「因婚恋纠纷」排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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