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一、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 刑事辩护
法院判决时间:2021年6月
代理律师:彭歆(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涉及罪名:走私废物罪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二、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以借用许可证方式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集团性犯罪案件。某经贸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母公司")自2011年至2018年间,将集团内多家持《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的定点厂(包括某定点厂A、某定点厂C公司、某定点厂D公司、某定点厂E公司、某定点厂B公司、某定点厂F公司、某定点厂G公司等共八家单位)的许可证提供给无证客户(含驻场客)用于报关进口废五金、废塑料等固体废物,涉案货物柜数上万柜、时长长达七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废物罪对集团母公司等八家单位及十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杜某某(化名)系集团母公司下属员工,先后担任码头经理、某定点厂A总经理、ZC物流公司总经理三个职务,历经三段不同工作内容、不同任职单位、不同时长的工作阶段。其辩护人经过阅卷与两次开庭辩护,从案件整体数额认定与个人责任划分两个维度系统抗辩。
三、 律师辩护努力与专业贡献
1. 整体辩护:聚焦涉案数额的四重核减
彭歆、律师介入后,未纠缠于"全案无罪"的不现实主张,而是围绕"涉案数额"这一决定量刑的核心要素展开系统性核减。
废物鉴别程序缺失:律师指出,本案走私物品自2011年开始至案发长达七年,涉及货物柜数上万柜、进口单据数万单,侦查机关未依法委托有权限的专业鉴定机构对全部涉案货物作出废物鉴别。由于涉案货物已经拆解销售无法再次鉴别,只能通过在案客观证据予以认定,不能直接按照鉴定意见的统计结论认定涉案数额。
商检证书对应货物应予扣除:辩护人详细查阅在案单据,统计出本案中由中国检验认证中心出具《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的货物共1475单、合计80853.142吨。该部分货物已经商检机关检验合格,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应从走私数额中扣除。
海关缉私查获单证真实性存疑:律师在质证环节指出,海关缉私查获的单证存在大量无法核实原件和出处的单据,部分单据复印严重失真连文字内容都无法辨认,还存在人为手写添加内容的情况,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已被污染,无法作为认定涉案数额的基础。
"驻场客"非借用批文关系:律师综合11名被告人供述及辩护人亲自查阅的某集团母公司公司内部邮件、客户货物数量清单、卸货地址记录等书证,详细论证:所谓"驻场客"是与各定点厂存在商业合作关系(某定点厂A驻场客FX00、FX01、DH00;某定点厂B驻场客CZ00;某定点厂E驻场客OP00;某定点厂COK00等),驻场客的加工成本由定点厂承担,符合定点厂环保监管要求且依法缴纳了关税,不属于单纯的借用批文关系,不应认定为走私行为。经初步核对这六家驻场客共涉及1677柜、99441.2889吨。
2. 整体辩护:从旧兼从轻司法解释的精准适用
彭歆律师在第二次开庭辩护意见中提出:本案涉及的走私废物行为从2011年持续至2018年跨越两部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从旧兼从轻"原则,2014年9月10日前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2006年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拟制为走私;2014年司法解释才新增该拟制规定)。
经辩护人统计,2014年9月10日前涉案1809柜、38944.631吨,应从本案涉案数额中扣除。
这一辩护主张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司法解释适用规则,从源头上大幅削减了涉案数额。
3. 个人辩护:杜某某三阶段任职与个人数额的精细化区分
辩护人通过职级调整通知(2012年1月14日)、工作邮箱总表(2012年8月11日)、旅游通知(2015年11月19日)、人事花名册(2016年7月)、公司架构调整通知(2017年1月12日)等五项关键书证,清晰勾勒出杜某某在集团母公司体系内的三阶段任职经历:
第一阶段(2011年至2012年12月):码头经理(前期某A码头、某B码头,后期短暂某集团母公司国际业务部)。
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某定点厂A总经理。
第三阶段(2017年1月至案发):某集团母公司公司ZC物流总经理。
辩护人据此主张:杜某某个人涉案数额应严格按照任职时间×任职单位双重要素进行区分认定,不应笼统将全案13名被告人任职期间的所有涉案数额归入个人承担责任。该精细化抗辩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集团性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4. 个人辩护:从犯认定与"人肉防火墙"的精准抗辩
针对主犯/从犯的争议焦点,彭歆律师从四个维度论证杜某某的从犯身份:
任职时长维度:2017年1月前为码头、定点厂基层员工,非核心成员;2017年1月后被调到ZC物流公司,工资仍维持1万元/月不变,未享受"总经理"对应的加薪与百万分红。
决策权限维度:ZC物流公司另设董事长(由某某担任),杜某某日常报销权限仅为2000元且须经董事长审批;不接触客户、不过问财务、不涉及批文申领使用、不决定人事任免。
会议记录维度: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13次公司会议通知和纪要中,杜某某基本上不出现在某集团母公司公司的会议中,印证该时间段内未在某集团母公司公司工作,非核心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维度:2017年后老板(实际控制人)仍通过微信、电话直接管理各部门,杜某某更像老板设置的人肉防火墙,代替老板承担法律风险。
虽然法院最终未认定杜某某为从犯,但仍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相比实际控制人地位稍低、作用稍次"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5. 罪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与悔罪表现的多维论证
坦白情节: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统一稳定,符合坦白的认定条件。
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即向公诉机关提出认罪认罚申请并多次沟通,庭审阶段也提交了书面认罪认罚申请。虽然因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未能签署具结书,但认罪认罚态度诚恳,恳请法庭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虑。
悔罪表现:主动退赃,认罪认罚态度好。
四、 处理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杜某某相比实际控制人地位稍低、作用稍次、应予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对杜某某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虽然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系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等(化名)的组织、指挥下参与走私活动,相比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等其所处地位稍低,所起作用稍次,也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好,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罚,且应考虑其在某集团母公司公司工作期间,在走私活动中不同时期因管理职位和职权的变化而所处的地位及所起作用的大小,相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案13名被告人中,部分因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获缓刑或较短刑期;另有4名被告人及8家被告单位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案例点评与社会效果
本案是大型集团走私犯罪案件中"主犯/从犯精准抗辩+个人数额精细化区分+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系统化辩护的典型案例。彭歆、刘转英律师通过精深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证据拆解,在定性无异议的前提下从数额和地位两个维度成功争取从宽处罚,将最初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并承担更重责任的杜某某从主犯地位降级为"地位稍低的主管人员",获得酌情从轻处罚的有利认定。
本案的辩护策略具有三方面典型意义:
数额抗辩的系统化:在涉案上万吨的走私废物案件中,律师从废物鉴别程序、商检证书、缉私单证真实性、驻场客合作关系、2014年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等多重维度展开数额核减,构建了立体化的罪轻辩护体系。
个人数额精细化区分:对于历经多岗位、多单位的被告人,律师通过职级通知、邮箱总表、人事花名册、公司架构调整通知等书证,清晰框定个人任职时间和任职单位,进而区分个人涉案数额,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集团性犯罪中的具体适用。
主犯/从犯的多维抗辩:即便最终未被认定为从犯,律师关于"相比实际控制人地位稍低、作用稍次"的多维度(任职时长、决策权限、会议记录、实际控制人维度)论证仍被法院采纳,为当事人争取到酌情从轻处罚。这种"主犯之中再分层"的辩护思路,对大型集团犯罪案件具有普适参考价值。
正如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所言:"本案13名被告人无论是年薪百万的部门管理人,还是月入3-5000的基层员工,都只是老板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已,实在不应当承担如此之重的刑罚。"这一辩护理念贯穿始终,体现了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一贯坚持的"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风格。
常见问题解答
个人在大型集团走私案中如何争取从宽处罚?
在大规模集团走私案件中,个人即使被认定为主管人员,仍可从以下维度争取从宽:①证明相比实际控制人地位稍低、作用稍次(如工资水平、报销权限、会议出席记录等);②按任职时间段精准区分个人涉案数额;③论证坦白、认罪认罚、悔罪表现;④推动同类案件从旧兼从轻司法解释的适用。本案中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地位稍低的辩护意见,依法从宽处罚。
租用、借用或使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何时入罪?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才被拟制为走私犯罪。2014年9月10日前的行为应当按照2006年司法解释处理,不构成走私。本案中辩护人推动该原则适用,为当事人核减了大量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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