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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在校大学生被控共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获不起诉案

某大学在校学生罗某某(化名)受同案人陈某某(化名)临时雇佣,按次计酬扮演某外企公司代表翻译人员,被指控与陈某某共同诈骗被害人193.49万元。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先后提交四轮辩护意见,系统论证:①48.48万元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即便陈某某构成诈骗罪,罗某某系受蒙骗的“间接正犯”中的被利用者,不成立共犯;③罗某某虚构身份行为与被害人交付现金损失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④罗某某无诈骗主观故意。同时罗某某主动退出1.75万元劳务费并退赔10万元。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罗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潘美玉律师辩护。

案件详情

一、 案例基本信息

  •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 刑事辩护

  •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 代理律师:潘美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 涉及罪名:共同诈骗罪

  • 办案结果:不起诉(证据不足,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6月,同案人陈某某以帮助办理政府补贴、虚构某知名外企公司收购被害人油茶基地等事实,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某某共计193.49万元。案发时罗某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受陈某某临时雇佣(按次计酬),在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建立数月信任关系后中途加入,扮演该外企公司代表/翻译人员,配合陈某某在签约现场提供虚假身份服务。被害人基于对陈某某本人的信任(而非基于罗某某的翻译身份)交付了相关款项。

2022年4月22日,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7日案件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拟对罗某某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量刑四年。

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先后于2022年5月、6月、7月、10月提交四轮法律意见,系统论证罗某某不构成共同诈骗罪。罗某某主动退出1.75万元劳务费并退赔10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罗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律师辩护努力与专业贡献

1. 首轮意见:从证据不足与主观不知情两个维度打开缺口

辩护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即提交第一轮《法律意见书》,围绕指控193.49万元(其中78.48万元指控罗某某参与)的事实,从证据不足与主观不知情两个维度打开缺口: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取得48.48万元(言词证据互相矛盾、银行流水无对应入账);②30万元交付系孤证(仅有被害人陈述且证人陈述不一);③罗某某与陈某某系临时聘用关系、按次计酬、无额外获利,对陈某某骗取财物的目的与手段均不知情。

2. 间接正犯理论:罗某某是被利用者而非共犯

辩护人论证:即便陈某某构成诈骗罪,罗某某系间接正犯中的被利用者。从不法层面看,案涉被害人交付的财物为现金(而非茶山收益权),导致被害人错误认识的是陈某某“虚构中介费、回扣费”的欺骗行为,而非“签订虚假合同”行为本身,罗某某虚构翻译身份行为与现金损失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从责任层面看,陈某某刻意隐瞒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意图欺骗罗某某,罗某某作为受雇佣的“临时演员”客观上无法认识或预见到陈某某借虚假合同骗取被害人现金财物的目的,主观上无诈骗故意、无非法占有目的。

3. 48.48万元指控的三大疑点论证

针对48.48万元指控,辩护人提出三大疑点并逐一论证:①陈某某是否收到存疑——某某证言与陈某某供述矛盾(一对一证据),银行流水无对应入账;②款项性质不明——即便收到,也可能是借款或其他合法资金,无法证明系诈骗款;③罗某某介入时间存疑——陈某某在罗某某参与前已骗取被害人114.99万元(占整案60%),被害人错误认识已在罗某某介入前形成,“先见面再付款”不能排除“先付款再见面的合理怀疑”。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与“孤证不定案”原则,不应认定该起事实。

4. 顶住认罪认罚压力坚持无罪辩护

2022年6月28日,检察机关拟对罗某某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并建议量刑四年。辩护人顶住压力,坚持无罪辩护、拒绝认罪认罚,理由是:①指控证据不足、48.48万元事实不清;②罗某某系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③即便认罪认罚亦无法掩盖事实不清的证据缺陷。在辩护人的坚持下,最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得以维持

5. 多轮意见持续输出与当事人配合退赔

辩护人把握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窗口,先后提交四轮法律意见:2022年5月17日(首轮)、6月7日(与黄某某律师联合提交)、7月11日(拒绝认罪认罚意见)、10月19日(综合分析意见)。同时罗某某主动退出1.75万元劳务费并退赔10万元,体现其认错悔过态度,为最终不起诉决定奠定良好基础。

四、 处理结果

本案系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的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

  • 侦查阶段(2022年4月):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 审查起诉阶段(2022年4月-12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先后提交四轮辩护意见(5月、6月、7月、10月),系统论证48.48万元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某某系间接正犯中的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同时罗某某主动退出1.75万元劳务费并退赔10万元。案件经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 不起诉决定: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款11.75万元依法处理。

  • 最终结果:罗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决定核心论证:本院认为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五、 典型意义

1. 间接正犯理论的精细化运用:被利用者不承担共犯责任

本案将间接正犯理论从理论引入司法实践:成立共同犯罪需以共同犯罪故意为前提,主观上不知情或被刻意隐瞒的行为人不构成共犯。本案从“不法层面”(因果关系)与“责任层面”(主观故意)两个维度系统论证罗某某系被利用的工具人而非共犯,为同类“受雇参与”类案件提供了完整的辩护范式。

2. 因果关系论证:解开“虚构身份”与“交付现金”的隔断

本案通过诈骗罪的构造分析揭示:虚构身份参与签订虚假合同,仅可能影响合同签订行为本身,但无法直接导致被害人交付合同权益以外的现金财产。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直接原因是“虚构中介费、回扣费”的欺骗行为,而非“虚构合同”。这一因果关系论证方法对所有“受雇参与型”共犯指控案件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3. 顶住认罪认罚压力坚持无罪辩护的勇气

在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四年的压力下,辩护人坚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拒绝以认罪认罚换取较低刑期,最终换来无罪处理结果。这一选择证明了: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认罪认罚可能导致对无罪当事人的实质性损害,辩护人应当基于事实与证据独立判断,而非盲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4. 在校大学生涉案的社会效果与辩护温度

罗某某案发时年仅22岁、系在校大学生,因兼职受蒙骗卷入刑事追诉。辩护人立足“给年轻人一次机会”的人道关怀,结合“被利用的工具”的法律定性,最终实现无罪处理。本案既维护了司法公正(不冤枉无辜),又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文温度,对类似涉世未深年轻人案件的辩护具有示范意义。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间接正犯?被利用者会成立共犯吗?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成立共犯需以共同犯罪故意为前提: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并提供帮助。本案中罗某某被认定为被利用者:①主观上欠缺诈骗故意(受陈某某刻意隐瞒所骗、对骗取现金的目的不知情);②客观上虚构翻译身份行为与被害人交付现金损失之间不具刑法因果关系(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直接源于“虚构中介费、回扣费”的欺骗行为而非“签订虚假合同”);③无非法占有目的(仅按次收取合理劳务费);④无共谋沟通。综合认定不成立诈骗共犯。

在校大学生受雇扮演翻译会构成共同诈骗罪吗?

不一定。需结合主客观判断:①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雇主在实施诈骗(本案中罗某某受雇主刻意隐瞒所骗,认知局限于陪同商务洽谈);②客观上虚构身份行为与被害人交付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虚构身份行为仅可能影响合同签订,无法直接导致被害人交付现金损失);③是否获取了合理劳务费之外的不当利益(罗某某仅按次收取合理劳务费);④是否与雇主存在事前合谋沟通。满足以上全部否定要件即可认定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通过四轮辩护意见最终促成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争取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核心方法是:①完成阅卷并会见当事人,系统梳理证据矛盾;②针对每笔指控事实逐一论证证据不足(如本案对48.48万元的指控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大疑点);③从共犯构成要件、不法层面与责任层面多角度论证不构成犯罪(如本案间接正犯中的被利用者论证、因果关系论证、主观故意论证);④把握退回补充侦查后的辩护窗口,及时提交补充意见;⑤在认罪认罚压力下坚持无罪辩护(本案顶住认罪认罚4年量刑建议压力最终获不起诉);⑥当事人配合退赔以表明认错态度(如本案主动退赔1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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