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一、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 刑事辩护
案件阶段:侦查阶段(审查批准逮捕阶段)
代理律师:彭歆
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涉及罪名: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办案结果:不予批准逮捕,最终无罪撤案
二、 案情简介
唐某某长期从事建筑材料销售、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个人积累了一定财富。自2010年起,陆续有亲戚朋友向其借款周转,部分为无息亲友借款,部分为货款、房款转为欠款,另有部分系向生意搭档或熟人进行的短期资金拆借(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公安机关认为唐某某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其刑事拘留,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辩护人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2019年12月3日、11日、17日三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唐某某,并向其家属、同事了解事实,将唐某某个人民间借贷梳理为“亲友无息借款”“货款房款转欠款”“计息借贷(核心事实)”三类,逐笔核对借款时间、金额、利息约定与还款情况,形成详尽的资金往来统计表。2019年12月27日案件移送呈捕后,辩护人当日即提交第一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12月29日补充提交第二轮意见,围绕“套路贷”四个特征逐项反驳。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后续无罪撤案,唐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律师辩护努力与专业贡献
1. 数据化梳理:将零散民间借贷还原为可核验的民事法律关系
辩护人将唐某某多年的民间借贷逐笔拆分为三类并制作统计表:亲友无息借款(金额小、无利息、无凭据)、货款/房款转欠款(本金为真实货款房款、协商转为借据)、计息借贷(核心事实)。通过逐笔核对借款时间、金额、利息约定、担保情况与还款进展,将指控的“高息放贷”还原为有真实交易基础、有协商过程的民间借贷关系,为定性辩护奠定事实基础。
2. 逐项拆解“套路贷”构成要件,论证不构成诈骗罪
针对“套路贷”指控,辩护人从诈骗罪构成要件出发逐项反驳:
无虚增借贷金额:唐某某自始至终按固定本金计息(如叶某某借款始终以200万元为本金),从未实施“砍头息”“息转本”操作虚增借贷金额;
无虚假给付痕迹:款项支付均有银行流水与收条凭证,不存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痕迹;
无恶意制造违约:借款人拖欠均因其个人财务状况恶化,唐某某未制造违约、未肆意认定违约;
无欺骗手段:借贷双方对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均明确知晓并反复磋商确认,不存在“错误认识”,亦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 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论证
针对非法经营罪指控,辩护人论证:唐某某有主营公司和业务,并非以放贷为生的“职业放贷人”,借款行为系偶发、零星、基于亲友与生意伙伴关系的资金拆借,不符合“经常性、社会性”特征;实际执行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36%,且部分借款行为发生在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之前,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 持股公司责任的切割论证
针对唐某某参股的某公司民间借贷问题,辩护人论证:唐某某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不是单位犯罪中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公司其他股东亦无非法经营的共谋,不能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不应为公司借贷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5. 黄金救援期内的多轮意见输出
辩护人把握呈捕审查的黄金救援期:三次会见核实事实、逐笔核对资金往来,呈捕当日提交第一轮法律意见,两日后补充提交第二轮意见,针对叶某某借款高息部分进行精细化论证(揭示欠款金额从248万→265万→305.9万的演算过程均基于双方明知约定的本金与利息),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
四、 处理结果
本案系侦查阶段即告终结的案件,未进入审查起诉与审判程序。
侦查阶段(2019年):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三次会见当事人,系统梳理借贷事实,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与《不予批准逮捕补充法律意见书》。
呈捕审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案件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辩护人在呈捕当日及两日后连续提交两轮法律意见,逐项论证不符合“套路贷”认定条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应为持股公司承担责任。
不予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无罪撤案:案件后续撤销,唐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核心辩护价值:将指控的“套路贷”还原为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双方对本金利息明知、出借人始终按固定本金计息、催收文明克制并主动调低利息——论证不符合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在侦查阶段即实现不予批准逮捕与无罪撤案。
五、 典型意义
1. 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界限:高息不等于犯罪
打击“套路贷”的刑事政策不应异化为“高息即犯罪”。本案确立的辩护范式——从诈骗罪构成要件出发,以“借款人对本金利息是否明知”“有无虚增借贷金额”“有无虚假给付痕迹”“有无制造违约”“催收方式是否克制”五项标准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套路贷——对同类案件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对保护正常民间资金融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 侦查阶段黄金救援期的精细化辩护
本案再次印证侦查阶段(尤其呈捕审查环节)的辩护价值:辩护人通过三次会见、逐笔资金梳理与呈捕当日即提交意见书的“即时响应”,在最短时间内向检察机关呈现完整的事实与法律论证,避免当事人被错误羁押、案件被错误移送起诉。
3. 数据化辩护方法论的运用
辩护人将多年零散借贷整理为分类统计表(亲友无息借款/货款房款转欠款/计息借贷),逐笔核对时间、金额、利率、还款情况,并精确演算叶某某借款本金从248万到305.9万的变化过程,用数据说话、用算账论证,大幅提升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4.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坚守
本案中唐某某在五年间仅收回46万元借款,却在借款人深陷4000余万元债务泥潭后反被报案诈骗。辩护人援引刑法谦抑性原则指出:在民间借贷活动活跃的地区,民间的资金流转是经济发展的有效助力,不能正确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犯罪,必将抑制经济良性发展。最终检察机关坚守法律底线,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判断是否构成套路贷,需从诈骗罪构成要件出发,审查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导致被害人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民间借贷高息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
不一定。民间借贷约定较高利息本身不构成犯罪,关键是看是否使用欺骗手段。本案确立的辩护思路:借贷双方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计算方式明确知晓(不存在错误认识)、出借人自始至终按固定本金计息(无砍头息、息转本)、未虚增借贷金额、催收方式文明克制并主动将利息调低至法律允许范围,则不符合套路贷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高息民间借贷应通过民事途径调整,而非刑事打击。
侦查阶段如何争取不予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后至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黄金救援期内,辩护人应尽快会见当事人核实案情、系统梳理涉案事实与资金往来,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逐项反驳呈捕罪名构成要件。本案辩护人三次会见当事人,制作详尽的借贷情况统计表,从套路贷四个特征(虚增金额、虚假给付、制造违约、暴力催收)逐一论证均不成立,最终促成不予批准逮捕并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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