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咨询热线:020-83550387节假日应急联系:18011709716/13580551009
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

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成功获存疑不起诉案

某经营部经营者刘某某(化名)因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指控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先后提交首轮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多份补充法律意见,从“帮助行为定性”“无骗税共谋”“资金流向揭示真相”“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链条”等角度系统辩护。最终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刘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彭歆律师全程辩护。

案件详情

一、 案例基本信息

  •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 刑事辩护

  •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 代理律师:彭歆

  • 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 涉及罪名:骗取出口退税罪

  • 办案结果: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未追究刑事责任)

二、 案情简介

刘某某经营个体工商户多年,与某电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真实货物交易。2013年底至2014年初,刘某某认识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彭某某后,介绍彭某某与该电子科技公司财务负责人成某某认识。此后,该进出口公司与电子科技公司利用刘某某与电子科技公司的真实交易额度,伪造买卖合同、送货单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虚构货物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019年12月,税务稽查部门发现该进出口公司出口报关资料与实际不符,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1年4月22日将刘某某抓获并逮捕。2021年6月22日,案件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案件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司法审计报告显示:该进出口公司与电子科技公司自2012年起即存在长期资金往来(累计逾1.8亿元),早于刘某某介绍两家公司认识的时间;刘某某在整个资金流转中始终处于付款方地位,未接收任何资金回流、未获取任何利益。

2021年12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 律师辩护努力与专业贡献

1. 精准界定行为性质:介绍与帮助不等于共同骗税

辩护人将本案事实拆解为“虚开部分”与“骗税部分”两个环节,指出两部分均由该进出口公司及彭某某组织、策划、实施:刘某某的行为仅限于向双方介绍认识并配合资金流转,为对方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介绍与便利,属于虚开行为的帮助行为,不涉及虚开的核心行为,更不涉及骗取出口退税部分的内容。同时强调,刘某某与进出口公司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同案人曾指认挂靠,但进出口公司员工证实公司并无刘某某此人、从未听说挂靠),与彭某某并无骗税共谋,进出口公司如何使用发票、是否骗税成功、如何分配收益,刘某某均不知情亦未参与,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

2. 资金流向还原真相:刘某某始终处于付款方地位、无任何获利

辩护人通过梳理司法审计报告与银行流水,揭示三个客观事实:第一,刘某某转给彭某某个人账户的款项均为不含税的货款,而进出口公司支付给电子科技公司的款项含税,两者差额即为骗税方支付的税点成本;第二,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均由进出口公司占有,刘某某未分得任何利益;第三,在案证据中未发现进出口公司或彭某某向刘某某转款的记录,反而彭某某个人账户与电子科技公司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之间存在大量、持续的资金往来。审计报告显示进出口公司与电子科技公司自2012年起即存在资金往来,早于刘某某介绍两家公司认识的时间,反映两公司早有资金联系,刘某某并非骗税链条的核心环节。

3. 证据矛盾拆解:同案人供述前后不一、真实性存疑

针对同案人杨某某、成某某的指认,辩护人指出其供述存在前后重大矛盾:两人于2021年3月才首次提出“挂靠”之说,而此前(2020年11月起)多次讯问均未提及;成某某更在一个月前的笔录中表示不知晓双方公司关系。关于资金回流,成某某到案之初供述将货款退回给刘某某,补充侦查中又改称退回给彭某某个人账户,理由前后矛盾。辩护人据此论证同案人供述不能作为认定刘某某犯罪的事实依据

4. 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同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论证刘某某符合审前不羁押条件:其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仅系帮助作用的从犯,系初犯、认罪认罚、自愿退赃,本人患有严重肾病需长期治疗,配偶患先天性心脏病无法工作,夫妻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最大的13周岁、最小的不满一周岁),长期羁押将导致家庭生活难以为继。辩护人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后续辩护创造条件。

5. 多轮意见持续输出,锁定“证据不足”核心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先后提交《法律意见书》(首轮)、《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补充法律意见书》(退侦后)、《第一次退侦法律意见书》等多份法律文书,围绕“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参与骗税共谋”“资金流向证明其处于被动地位”“指控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层层递进。特别是针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新增的司法审计报告,辩护人第一时间梳理并提交书面意见,指出审计报告反而印证了进出口公司与电子科技公司早有共谋的合理怀疑,刘某某并非本案核心。

四、 处理结果

本案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存疑不起诉结案,未进入审判程序。

  • 侦查阶段(2019年12月-2021年6月):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线索后移送公安立案;2021年4月22日刘某某被抓获并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 审查起诉阶段(2021年6月-12月):案件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完成阅卷,提交首轮《法律意见书》;7月5日检察官当面听取辩护意见;7月8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7月12日案件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8月12日补查重报;辩护人随即提交《第一次退侦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

  • 存疑不起诉决定: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最终结果:刘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存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在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指控链条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当事人获得无罪处理。

五、 典型意义

1. 经济犯罪案件中“帮助行为”与“共同正犯”的边界

本案确立的辩护思路——将犯罪行为拆解为不同环节,论证当事人仅介入某一环节的辅助性部分、未参与核心实行行为、无犯罪共谋、未分取利益,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链条型经济犯罪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 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实践

在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主犯在逃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没有因案件重大而降低证明标准,而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本案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查起诉监督职能、践行疑罪从无原则的正面案例。

3.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体系化打法

本案辩护贯穿“阅卷-会见-首轮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退侦应对-补充意见”全流程,形成多轮书面意见的体系化输出,并在每次退侦后第一时间消化新证据、更新辩护策略。这种审查起诉阶段的系统化辩护路径,值得同类案件借鉴。

4. 资金流向分析在涉税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涉税经济犯罪案件中,资金流向往往比言词证据更能反映客观事实。本案中辩护人通过对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的精细梳理,证明刘某某始终处于付款方地位、无资金回流、无获利,从客观层面否定了其参与骗税共谋的可能性,为存疑不起诉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被不起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区分?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核心在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在于虚开行为本身。本案中刘某某仅介绍并协助资金流转,未参与虚开核心行为、更未参与骗税环节,且无骗税共谋与利益分配,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争取存疑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完成阅卷并会见当事人,系统梳理证据矛盾与不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针对退回补充侦查后的新证据(如司法审计报告)持续提交补充意见,论证指控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本案通过首轮意见、羁押必要性申请、两次退侦补充意见等多轮输出,最终促成存疑不起诉。

类似案件咨询?

立即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