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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公司收的预付款还不上,被客户报警说诈骗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 天前)

先看两件事——收款时有没有履约能力、事后有没有真实履约动作,以及钱去哪了。收了预付款后确有采购、生产、交付动作,钱用于经营,通常属于合同纠纷;虚构单位或冒用名义、伪造担保、没有履约能力还先小额履行骗更多、收款后逃匿,才会落进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五种情形。

公司收的预付款还不上,被客户报警说诈骗

一句话答案:先看两件事,收款时有没有履约能力、事后有没有真实履约动作,以及钱去哪了。收了预付款后确有采购、生产、交付动作,钱用于经营,通常属于合同纠纷;虚构单位或冒用名义、伪造担保、没有履约能力还先小额履行骗更多、收款后逃匿,才会落进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五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还要注意另一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一笔钱,如果被认定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按第二百二十四条评价;不在合同框架内的骗取,才落到第二百六十六条。两条的量刑档不同,定性本身就是辩点。

一、出事之后先看四件事,不是先看罪名

  • 收款时有没有履约能力。 产能、在手订单、供货渠道、上游关系,这些是“当时能不能做”的答案。

  • 有没有真实履行动作。 采购了没有、生产了没有、部分交付了没有,比任何解释都硬。

  • 钱去哪了。 进经营账户付供应商,与转入个人卡后大额取现、用于消费,是两个方向。

  • 事后有没有沟通。 协商延期、变更交付、提出退款计划,与失联、换号码,指向完全相反。

这四件事,决定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先把答案找出来,再谈定性。

二、第二百二十四条的五种情形,对应五种危险动作

  • 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 主体是假的,后面的一切都解释不通。

  • 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担保是假的,等于用假信用换真钱。

  • 没有履行能力,先小额履行骗更多。 前一笔真的做了,后面才有大额预付款进来。

  • 收到货款、预付款后逃匿。 这是条文明写的第四种情形,也是实务中认定最直接的一种。

  • 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 兜底项,最终仍要回到“非法占有目的”。

反过来看:这五项都不成立时,指控往往只剩“事后还不上”这一件事。而还不上本身不是犯罪,是民事违约,这是这类案件最主要的分界线。

三、真实交易基础怎么举证

  • 合同与订单。 谈判记录、报价单、订单确认,证明交易是怎么谈成的。

  • 采购与物流单据。 上游合同、付款凭证、发货单、到货记录。

  • 生产与交付记录。 生产排期、质检、验收单、部分交付的签收。

  • 资金流水与账册。 预付款进账后怎么用,逐笔对上。

举证的目标不是“证明我没骗”,而是“证明这是一笔真实生意,只是没做成”。前者要靠否定,后者只需要把材料摆出来。

本所案例:争的是“经营失败”而不是“空壳骗货”

潘某某兄弟分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公司 2004 年成立、一直正常经营,2014 年起受钢材市场行情影响持续亏损。公诉机关指控二人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于 2015 年 4 月至 10 月诱骗 14 家被害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收货后不支付货款并逃匿,涉案 5300 余万元。承办律师潘美玉、彭歆等,二审及重审阶段介入。

这个案子是收货后不付款,本文讲的是收了预付款没交货,方向相反,但争点同源——到底是“有真实交易、后来做不下去”,还是“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辩护人从五点切入:

  • 公司持续经营与真实交易背景。 先把“不是空壳骗货”这件事立起来。

  • 货款去向。 钱进了哪里、用在何处,逐笔说明。

  • 被害单位自身过错与交易惯例。 交易是怎么谈成、怎么交付的,行业里本来怎么做。

  • 逃匿认定不成立。 争的是“收货后逃匿”这一情节能不能站住。

  • 数额与责任切割。 指控金额怎么算、两兄弟各担多少,分开争。

结果:一审无期徒刑,终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每个案件的证据情况不同,结果不能简单类推。

案例详情: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佛山某公司合同诈骗案法律实务分析

企业现在可以做的四件事

  • 把这一单的材料按时间摊开。 合同、订单、采购、物流、验收、聊天记录,一天一天排,别按“有利不利”挑。

  • 把预付款的去向做成一本账。 进了哪个账户、付给了谁、用于什么,用流水和合同对上,不要只写“都用于经营”。

  • 主动给一个能执行的方案。 退款计划、替代交付、分期履行,写成书面,比口头表态有用得多。

  • 不要做的事:不要失联、不要用新承诺盖住旧承诺、不要把公司账户的钱转到个人或亲属卡上。 前两件会坐实“逃匿”与“没有履约意愿”,第三件本身就是新的争点。

常见问题

收了预付款没交货,就是诈骗吗?

不是。要看收款时的履约能力、有没有真实履行动作、钱去哪了、事后有没有沟通。这四项如果都指向“想做但没做成”,性质更接近合同纠纷。

客户已经报警了,还能谈吗?

可以谈赔付方案,但别把“先撤案再还钱”当条件。是否立案、是否继续追诉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客户无权处分刑事案件。谈的时候把金额、方式、期限写清楚。

公司账上确实没钱,是不是就一定算非法占有?

不必然。没钱只是结果,关键看钱是亏在经营里,还是被转走、挥霍、用于个人消费。前者要拿账册和流水解释,后者很难解释。

定合同诈骗还是诈骗,有区别吗?

有。第二百二十四条针对的是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骗取,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一般规定,两条的量刑档不同。案件事实落在哪一条,本身就是一个要争的点。

公司出事,员工会被牵连吗?

看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具体经办并对关键环节起决定作用的人,风险明显高于只负责录入、送件、跑腿的人;后者的争点是作用地位,不是“我什么都没做”。

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文仅就一般情形下的法律规定作说明,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作定性判断。个案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金额认定、角色地位和办案机关的具体判断,请以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的律所,2001 年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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