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咨询热线: 020-83550387 节假日应急联系: 18011704899/18011707162
法律科普

公司还在发工资、付货款,能不能说明没有非法占有?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能说明一部分,不能说明全部。发工资、付货款证明“钱还在往经营上花”,能挡住“拿了钱就跑、就挥霍、就转移”这一类推定;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还要看拿钱时有没有偿还能力、有没有虚构关键事实。这类证据的价值在位置,不在数量。

公司还在发工资、付货款,能不能说明没有非法占有?

一句话答案:能说明一部分,不能说明全部。发工资、付货款证明“钱还在往经营上花”,能挡住“拿了钱就跑、就挥霍、就转移”这一类推定;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还要看拿钱时有没有偿还能力、有没有虚构关键事实。这类证据的价值在位置,不在数量。

借款型案件多数按诈骗罪指控;钱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拿到的,也可能按合同诈骗罪指控。两个罪名都不是靠“公司有没有经营”来判断,而是靠“拿钱的时候是怎么想的”——这个没法直接证明,只能从客观行为往外推。

这类证据到底证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条文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放在最前面,说明它不是靠口供认定的,而是靠外在行为推。发工资、付货款就是最典型的外在行为:钱进来了,又流出去了,流到了员工和供应商手里。反过来,如果这笔钱被拿去还赌债、买奢侈品、转到亲属账户,同一套推定逻辑就会朝另一个方向走。

哪些账最能说明问题

  • 工资社保缴纳记录。 连续月份、在岗人数、缴纳金额,能证明公司还在用人。

  • 纳税申报与完税凭证。 第三方记录,比自己的说明有力。

  • 水电、租金、物业缴费。 工厂有没有开工、门店有没有在开,这些最直观。

  • 供应商对账单与付款回单。 付了谁、付多少、什么时候付,一笔一笔能对上。

  • 订单、发货单、物流记录。 证明还在做真实交易,而不是只签合同不履行。

  • 库存与设备清单。 资不抵债不等于没有偿付能力,存货和设备还在,就还有变现可能。

标准只有一条:按月份连续。三个月的记录说明不了“一直在经营”,两年的连续记录才说明得了。

三个最常见的误区

  • 只挑赚钱的那几个月交。 挑着交反而会被追问为什么缺;完整交,让办案机关自己判断。

  • 只有自己的说明,没有第三方凭证。 工资表自己做的、账自己记的,说服力有限;社保、纳税、银行流水才有第三方背书。

  • 把“发了工资”当成“没有虚构”。 第(一)(二)(四)项——虚构单位、虚假担保、收款后逃匿——跟发工资没关系,这几项成立,经营记录救不了。

经营记录救不了哪几种指控

发工资、付货款回应的是“钱去哪了”。但有些指控根本不问钱去哪了,只问当初怎么拿到的、拿到之后做了什么,这时候账做得再齐也没用:

  • 签约主体是假的。 用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对应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公司经营得再好,也改变不了主体虚假这件事。

  • 担保是假的。 伪造票据、提供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对应第(二)项。

  • 收到钱之后失联。 收受货款后逃匿,对应第(四)项;逃匿是行为,不是心态。

剩下第(三)项和第(五)项,才轮到经营记录上场:前者争的是“没有履行能力从哪一天开始”,后者回到“钱到底去哪了”。先判断自己被指的是哪一种,再决定拿证据去回应什么,顺序反了就是白忙。

本所案例:把“一直在经营”变成证据

佛山某公司合同诈骗案。潘某某兄弟分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公司 2004 年成立、一直正常经营,2014 年起受钢材市场行情影响持续亏损。公诉机关指控,2015 年 4 月至 10 月,二人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诱骗 14 家被害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收货后不支付货款并逃匿,涉案 5300 余万元。承办律师潘美玉、彭歆等,在二审及重审阶段介入。

辩护五点围绕“经营失败”:

  • 公司持续经营与真实交易背景。 2004 年成立、一直正常经营,与对方是真实购销关系,不是虚构主体骗货。

  • 货款去向。 逐笔查清资金流向,说明钱用于经营与偿债,不是挥霍、侵占或转移。

  • 被害单位自身过错与交易惯例。 交易风险的分配与行业结算习惯,不能全部归到被告人一方。

  • 逃匿认定不成立。 指控所说的“收货后逃匿”缺乏事实基础。

  • 数额与责任切割。 5300 余万元里哪一部分与本人行为有关,要逐笔对应。

结果:一审无期徒刑,终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要看清一点:“一直正常经营”不是形容词,是 2004 年成立之后的连续记录;“受行情影响”也不是解释,要靠行情、抽贷、库存撑起来。这些材料本来就是企业自己的账。

每个案件的证据情况不同,结果不能简单类推。

案例详情: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 佛山公司合同诈骗案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

企业或家属现在可以做的四件事

  • 先把“还在经营”的证据按月排出来。 工资社保、纳税、水电租金、订单发货,做成一张月度表;缺的月份不要跳过,标清原因。

  • 把每一笔货款、借款的去向对上。 付给谁、什么时候、有没有回单。经营支出、还债支出、个人支出分三栏。

  • 把被质疑的那几笔单独拎出来。 哪几笔被指为个人使用、挥霍、转移,逐笔准备解释和凭证,不要等问题问到再找。

  • 不要事后补账、不要补签合同、不要让员工“说法一致”。 这些动作会把“经营失败”变成“造假”,本来只是账目不清,最后变成另一回事。

常见问题

公司一直在发工资,是不是就不会被认定诈骗?

不是。发工资能证明钱用于经营、削弱“挥霍、转移”的推定,但不能证明没有虚构事实,也不能单独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它是重要证据,不是免罪理由。

账做得不全,会不会反而更糟?

会有影响,但不等于没救。账不全时用第三方记录补:社保、纳税、银行流水、水电缴费。不要用自制表格去填窟窿,填出来的东西经不起核对。

发工资的钱也是借来的,这算不算用于经营?

要看借款时怎么说的。借来的钱用于发工资、维持生产,属于经营支出;但如果借款时说用于某个项目,钱却全用来填工资和旧债,用途与说法不一致,就会被追问虚构。这类事实要逐笔说清。

员工能不能作证公司一直在正常经营?

可以,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社保缴纳本身就是证据。但不要组织员工统一口径、不要写格式化的情况说明,否则可信度会被质疑。

现在补做一份财务报表有用吗?

事后补做容易被质疑真实性。由第三方基于原始凭证梳理,与自己编一张表格不是一回事;要不要做,取决于争点在金额还是定性。

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文仅就一般情形下的法律规定作说明,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作定性判断。个案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金额认定、角色地位和办案机关的具体判断,请以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的律所,2001 年成立。

联系我们

需要进一步了解您的情况?

与法纳律师联系,获得专业解答。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