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毒品等各类毒品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毒品案件办理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潘美玉律师接受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余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涉案毒品为依托咪酯电子烟胆(净重2.5克),系案发17天前刚被列入管制目录的新型精神药品。辩护团队以“犯意引诱”“从犯地位”“立功情节”“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为核心论点,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系统化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考验期满后正式决定不起诉,实现无罪处理。
毒品类犯罪辩护相关案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