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8月10日晚,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在珠江新城会议室迎来第50期公益专业沙龙。本期沙龙特邀前资深法官曹之华老师担纲主讲,主题聚焦《以案说法,刑辩律师如何作有效辩护?》。作为法纳公益沙龙的第50期"里程碑式"沙龙,本期沙龙延续了法纳川穹"刑辩方法论"系列的高水准定位,吸引了广州及周边地区40余名执业律师、青年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到场参与。
曹之华老师系前资深法官,广州中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工作24年(曾借调中院),在刑庭、少年庭、执行局等部门任审判长、副庭长、部门主任等职,办理各类案件一万余件,其中从事刑事审判工作长达18年。现任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原广州大学松田学院)老师,负责法学院培训工作,还从事法制宣传及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等涉刑类业务的指导工作。曹老师兼具深厚审判实务经验与刑事辩护方法论研究功底,是国内"以法官视角看刑辩"领域的代表性专家之一。
围绕"以案说法,刑辩律师如何作有效辩护?"这一主题,曹之华老师从法官视角,结合亲办案件,系统分享了刑辩律师有效辩护的核心路径: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从法官视角审视刑辩律师辩护。——曹老师指出,"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要义,也是刑辩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刑辩律师的辩护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即律师在辩护时,应当从法官的视角思考"什么样的辩护意见会被法官采纳""什么样的辩护策略会影响效果效果"。曹老师结合自身24年审判经验,深入分析了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五维视角":(1)事实认定维度——法官关注"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2)法律适用维度——法官关注"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司法解释是否参照";(3)程序合规维度——法官关注"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排除";(4)量刑情节维度——法官关注"量刑情节是否认定、量刑幅度是否适当";(5)裁判文书说理维度——法官关注"裁判文书说理是否充分、辩护意见是否回应"。曹老师强调,律师只有站在法官视角审视辩护工作,才能制定出真正"有效"的辩护策略。
第二,在何种情况下作无罪辩护。——曹老师结合自身办理的亲办案件,深入分析了无罪辩护的适用情形。曹老师提出"无罪辩护五维判断法":(1)事实不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第3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2)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3)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38条等规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甚至作出无罪判决;(4)定性争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指控罪名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等),应当作无罪辩护;(5)证据矛盾——指控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无罪辩护。曹老师强调,无罪辩护是"高风险、高难度、高收益"的辩护工作,律师应当严格把握无罪辩护的适用条件,避免"为了无罪辩护而无罪辩护"。
第三,在何种情况下作罪轻辩护——利用自首立功、从犯、赔偿谅解、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曹老师结合亲办案件,深入分析了罪轻辩护的多种路径。罪轻辩护是刑辩律师的"主战场"——绝大多数案件最终都会通过罪轻辩护实现有效辩护。曹老师提出"罪轻辩护十二维路径":(1)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是立功。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4)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赔偿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7)退赃退赔——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8)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9)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0)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11)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2)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17条等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曹老师强调,罪轻辩护的核心是"找准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律师应当全面、深入地挖掘案件中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构建"罪轻辩护"的多维体系。曹老师特别指出,认罪认罚是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方向,律师应当准确把握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认罪认罚应当"自愿、如实、认罪、认罚"四要素俱全,避免"被迫认罪认罚"或"虚假认罪认罚"。
曹老师进一步分享了"法官视角下刑辩律师辩护的'四个应当'":"(1)应当精细化——辩护意见应当精细、具体,避免空洞说理;(2)应当专业性——辩护意见应当使用法言法语,体现专业功底;(3)应当逻辑化——辩护意见应当逻辑清晰,论证充分;(4)应当事实化——辩护意见应当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避免主观推断。
曹老师结合自身办理的亲办案件,分享了多个"以案说法"的典型案例:案例一,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律师通过充分运用罪轻辩护,成功为被告人争取缓刑;案例二,某贩毒案件中,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律师通过准确把握立功的认定标准,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减轻处罚;案例三,某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有犯罪预备情节,律师通过准确把握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成功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曹老师强调,**每一份成功的辩护意见背后,都是律师对法律、事实、证据的深入理解和精准把握**。
在互动研讨环节,与会律师围绕"法官视角下无罪辩护的可行性""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难点""认罪认罚的实务策略""罪轻辩护的法庭表达技巧"等热点问题与曹老师进行了深入交流。曹之华老师结合自身24年审判经验与18年刑事审判经验,分享了"刑辩律师有效辩护的实战经验",为广州本地的刑辩律师提供了从法官视角到辩护实务的全方位指引。
本期沙龙作为法纳公益沙龙的**第50期"里程碑式"沙龙**,具有重要的承前启后意义。曹之华老师将作为法纳川穹"法官视野下的刑辩全流程"系列的核心主讲人之一,后续将持续在法纳沙龙分享其刑辩方法论与实战经验。下一期沙龙将继续围绕刑辩热点议题展开,欢迎广大律师朋友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