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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案矿产品价值认定:储量检测报告的审查要点与质证策略全流程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 天前)

📌 本文核心结论:非法采矿案中,矿产品价值认定应优先审查销赃数额(《解释》第十三条);对《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的质证应聚焦勘查程序规范和取样科学性,而非过度纠结于资质问题。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结合实务经验,从资质、勘查程序、品位检测三个维度系统梳理审查要点与质证策略。 文章太长?一分钟速览核心观点 审查维度一:资质问题已不再是突破口——2018年《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废止后,资质过期不影响报告效力 审查维度二:勘查程序才是主战场——面积测定、取样规格、工程间距是否严格遵循对应矿种的勘查规范(DZ/T系列标准) 审查维度三:品位检测结论依赖于取样质量——取样不科学,检测结论必然不科学 核心策略:从“鉴定意见”转向“书证”审查,以勘查规范为标尺逐项质证

非法采矿案矿产品价值认定:储量检测报告的审查要点与质证策略全流程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案件中,盗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是定罪量刑的核心数额依据。无论法院最终以何种价值定案,都绕不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报告,而报告中最关键的部分就是涉案盗采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

该报告的认定逻辑是:通过对涉案盗采区域内进行地质勘查,采用取样检测的方式确定盗采区域内的矿石总体积和具体矿产品种的平均品位;同时在非盗采区域外同样取样检测,确定未被盗采的区域内矿产品种的平均品位。盗采区域内外矿产品种的平均含量差值乘以总体积,即为(理论上)被盗采矿产的价值。

国土资源部门使用储量检测结论作为盗采区域内矿产价值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依据。无论这种论证过程存在多少技术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它仍是标准配置。本文从实务出发,系统梳理如何对专业的《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进行有效审查与质证。

一、地质勘查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查——警惕“过时”的辩护策略

《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盗采区内的矿产地质勘查,二是对被盜采具体矿产的品位检测。两部分可以是一个机构完成,也可以分别由不同机构完成。

刑事实务中,凡是遇上专业的鉴定报告或结论,辩护律师首先审查的往往是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包括鉴定机构和具体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关领域的鉴定资质、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然而在非法采矿案件中,这一传统路径可能并不奏效。

📋 关键法律变化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第698号令废止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其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规定已不再适用。现实中大量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原有资质证书过期,而颁发资质的行政机关不再颁发相应资质。

📋 司法实践案例

(2019)皖1182刑初159号

法院认定:“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已经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废止,其中关于地质勘查资质期限的规定不再适用,上述开采量分割情况说明系侦查机关依法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和能力的机构对本案专门性问题作出的结论。经质证,该书证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在此类案件中,发现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过期不应盲目乐观。资质过期或者没有资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影响该份报告的效力。况且《解释》中仅将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相关专业报告作为定案的参考,在证据性质上属于书证,而非鉴定意见。辩护策略的重心应当从“资质审查”转向“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二、矿产勘查程序审查——以勘查规范为标尺

确定《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的书证性质后,应进入对该报告内容的实质审查。根据不同的矿产种类,地质勘查过程有相应的规范进行指引,如《钨、锡、汞、锑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1-2002)、《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6-2020)等。勘查规范是判断“矿产储量检测报告”中地质勘查活动是否“程序合法、内容真实”的法定标准。

以稀土矿产(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地质勘查为例,以下是几个关键的审查切入点:

(一)非法采矿区面积测定审查

在勘查规范中一般会规定勘查对象具体面积测定方法。以稀土矿为例,勘查规范(DZ/T 0204-2002)规定可以用几何图形法、坐标法等多种方法求得面积。但无论选择哪一种方法,都需要测定两次以上,且两次差值不能大于2%,最终面积取两次测定值的平均数。

在一起涉及盗采稀土矿产的案件中,勘查报告中记载面积计算过程为“直接在开采资源量估算水平投影图上用电脑软件测出”——显然这种测算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得出的结论不具有科学性。由于非法采矿区面积直接关系到矿石总量的确定(矿石总量 = 矿区面积 × 矿石平均厚度),面积测定方法的合规性直接影响最终数额认定的准确性。

(二)取样规格与取样流程审查

地质勘查的核心目的是通过科学方法对待测区域内的岩石、土壤等进行取样,为进一步通过化学检测获取待测区域内的矿产成分、含量等数据确定样品。取样活动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最终检测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

在地质勘查取样中,不同地质环境对应不同的矿产类型,而同种矿产因地质类型不同,勘查取样的具体标准也完全不同。以稀土矿为例,取样规格标准如下:

矿床类型样槽断面规格取样长度内生矿床10cm × 5cm一般为1m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矿床5cm × 3cm一般为1m(厚大而品位均匀的可采用2m)

数据来源:DZ/T 0204-2002 第9.3.1项

取样规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不能作为合格样品,以该样品检测结果作为定案依据就缺乏科学基础。

此外,取样工程间距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细节。地质勘查规范中,所有取样工程都必须根据矿产区域大小、矿产种类和地质环境因素来安排取样的工程间隔。《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中必须详细记录取样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其中包括工程的间隔。审查时对此细节不能轻易放过。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非法开采稀土矿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粤自然资执法〔2021〕1006号)明确要求,非法开采稀土矿的检测报告必须满足:非采范围内钻探工程必须揭穿花岗岩全风化稀土矿层;非采范围内、外工程及采样分析应参考稀土矿勘查规范,具有代表性。这为辩护律师审查广东省内稀土矿非法采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地方性规范依据。

三、矿产品位检测结论审查——从取样到检测的全链条质证

矿产品位指矿产在矿石中的含量,品位高低直接影响采矿区域内矿石存量、可开采经济利益的多寡,也是衡量矿产质量高低的标准。

对于未开采的矿产而言,区域内的矿产品位一般可分为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位等。边界品位是用于圈定矿体边界的单个样品有用成分含量的最低要求,是划分矿与非矿界限的分界品位。《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中会对矿产品位根据地质样本进行检测,最终确定勘查区域内矿产的平均品位,并判定是否已达边界品位。

但在《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中,往往仅附有检测样品最终的品位结果,对检测过程并不详细论述,这对质证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

(一)从取样过程反推检测结论可靠性

由于检测结论的基础是地质勘查取样活动,取样过程的不科学必将导致检测结果的不科学。辩护律师应抓住取样流程中的疑点、错点,通过要求公诉机关补充检测过程资料或提供补充说明来寻找突破。具体而言:

样品代表性审查:取样点是否覆盖了整个涉案区域?样品数量是否足够?取样深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样品保管链条审查:从取样到送检的过程中,样品是否保持了原始状态?保管、流转、检测环节是否有完整记录?

检测方法审查:检测机构采用的检测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边界品位的精准核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矿产边界品位是根据矿床的地质环境差异、矿产类型差异而变化的。以稀土矿为例,离子吸附型稀土矿的边界品位标准值区间差异显著:

稀土类型边界品位标准值区间重稀土0.03% ~ 0.05%轻稀土0.05% ~ 0.1%

辩护律师需要仔细核对涉案矿产品位是否已达到对应的边界品位值域内。即使待检矿产平均品位勉强达到边界品位,但由于检测本身依赖于地质勘查活动的科学性,也要特别留意勉强达标的情形下,是否存在取样不科学、检测不科学而导致品位结论不具有科学性的可能。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在品位检测结论的质证中,可以借鉴非法采矿案中鉴定意见质证的通行经验——从鉴定必要性、资质、程序、检材真实性、计算方法等多个维度进行审查。根据《解释》第十三条,非法采矿案应优先根据销赃数额认定矿产品价值;无销赃数额或销赃数额难以查证的,才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辩护律师应首先审查案件是否具备以销赃数额定案的条件,而非当然接受储量检测报告的结论。

四、实务案例:储量检测报告质证的成功实践

📋 案例:易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案号:脱敏处理

该案中,某市公安局委托某异地司法鉴定所对案涉矿产品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盗采金矿石开采体积578m³、采矿储量1502.8吨、黄金量17403.63克,总价值6549334元。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质证意见:

  • 鉴定不必要:本案有销赃数额且销赃对象唯一、配合调查,不存在无销赃数额或难以查证的情形,依法不必进行司法鉴定

  • 资质缺陷:委托的某异地司法鉴定所不属于《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出具报告的机构范围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方意见,根据查明的销赃数额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本案充分说明,对《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的有效质证可以实质性改变案件走向。辩护律师需要熟悉《解释》第十三条关于价值认定优先顺序的规定,以及有权出具认定报告的机构范围,在此基础上构建系统的质证体系。

五、广东地区非法采矿案件的特点与辩护要点

广东省作为矿产资源大省,非法采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地方特点。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结合广州地区办案经验,梳理以下要点供参考:

稀土矿非法开采案件较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法开采稀土矿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粤自然资执法〔2021〕1006号),对稀土矿储量检测报告提出了专门的技术要求。辩护律师在代理稀土矿非法采矿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该通知中的检测工作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价值认定程序日趋规范:根据自然资源部2024年12月印发的《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自然资规〔2024〕5号),价值认定工作有了更系统的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则。辩护律师应熟悉该办法中关于认定管辖、认定规则、申请程序等规定。

省级评审中心介入:对于案值特别巨大的非法采矿案件(如破坏价值初步估算超过1亿元),查处部门应商请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指派专家提前介入。辩护律师应关注是否存在专家提前介入的记录,以及专家意见是否客观公正。

鉴于上述特点,建议涉案当事人及时咨询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本地专业刑辩团队,获取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六、辩方必知:储量检测报告审查的四大核心要点

综合上述分析,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总结出储量检测报告审查的四大核心要点:

第一,证据定性先行: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属于书证而非鉴定意见,质证逻辑和标准相应调整。不再过度依赖资质审查,而应将重心转向程序和实体审查。

第二,勘查规范为尺:严格对照涉案矿种对应的勘查规范(DZ/T系列标准),逐项审查面积测定、取样规格、取样工程间距等关键环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任何偏离规范的勘查行为,都可能导致检测结论失去科学基础。

第三,价值认定顺序:根据《解释》第十三条,优先审查案件是否具备以销赃数额认定矿产品价值的条件。只有在无销赃数额或销赃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才应依据储量检测报告认定价值。

第四,全链条质证:从取样到检测的全过程都应纳入质证视野。样品代表性、保管链条完整性、检测方法合规性、边界品位准确性,任何一个环节的瑕疵都可能动摇整个报告的可信度。

七、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过期了,还能出具《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吗?

2018年国务院第698号令废止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过期不再影响报告效力。此类报告在证据性质上属于书证而非鉴定意见,辩护律师不宜再以资质问题作为核心突破口,而应将审查重点转向勘查程序规范和取样标准。

Q2:非法采矿案中矿产品价值认定有哪些方式,优先顺序如何?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应优先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或销赃数额难以查证的,再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辩护律师应首先审查案件是否具备销赃数额认定的条件。

Q3:《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在证据上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司法解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报告属于书证,而非鉴定意见。这意味着审查标准与鉴定意见有所不同,辩护律师应依据书证的审查规则进行质证。

Q4:非法采矿案中取样工程间距不符合勘查规范会导致什么后果?

取样工程间距是地质勘查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不符合规范会导致样品代表性不足,进而使储量检测结论的科学性丧失基础。辩护律师应严格对照相应矿种的勘查规范(DZ/T系列标准)逐项审查取样工程间距。

Q5:稀土矿非法开采案件的储量检测报告有哪些特殊要求?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非法开采稀土矿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粤自然资执法〔2021〕1006号),要求非采范围内钻探工程必须揭穿花岗岩全风化稀土矿层,非采范围内外工程及采样分析应参考稀土矿勘查规范,具有代表性。

Q6:非法采矿案中储量检测报告与销赃数额发生冲突时,法院如何认定?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销赃数额具有优先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如(2019)皖1182刑初159号案例所示,只要销赃数额能够查证属实,法院应当优先依据销赃数额认定矿产品价值,而非依赖储量检测报告的推算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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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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