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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

阻止犯罪型立功的认定边界与辩护策略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大约 6 年前)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是《刑法》第 68 条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立功类型,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率较低、争议较大。本文通过 5 个真实案例(附完整案号),系统梳理阻止犯罪型立功的五大成立要件:阻止对象须为 “他人”(非同案犯)、阻止内容须为 “犯罪活动”(不含一般违法)、阻止方式须积极主动(含言语劝告及报警)、阻止时间须在犯罪结果发生前、阻止效果须实际成功且具有因果关系。文章同时结合刑事辩护实务经验,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可操作的辩护指引。

阻止犯罪型立功的认定边界与辩护策略

一、引言: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立功机会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当谈及 “立功” 时,当事人和家属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抓捕同案犯。然而,《刑法》第 68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还规定了一种常被忽略的立功类型“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这一类立功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十分常见,但对于身处特定情境的当事人而言,却是一个被低估的量刑辩护突破口。什么情况算 “阻止犯罪活动”?劝阻同案犯算不算?言语劝说有效吗?阻止未成功还能不能认定? 本文通过 5 个真实案例(均附完整案号),结合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系统梳理阻止犯罪型立功的认定规则,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清晰的判断标准。

二、5 个案例看阻止犯罪型立功的认定边界

案例一:阻止同案犯 —— 是犯罪中止,不是立功

裁判规则:在共同犯罪中,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共同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不构成立功。

案号:(2017)湘 1302 刑初 683 号

基本案情: 2016 年 12 月 18 日凌晨,肖某某在某饭店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肖某某遂纠集柳某某、谢某某等人为其出头。柳、谢二人持砍刀进入饭店大厅,柳某某在收银台前将杨某某脸部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谢某某辩称自己曾试图劝阻同案犯,主张构成犯罪中止或立功。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结果应共同承担。被告人谢某某与柳某某、肖某某一起持刀进入饭店,并未实施阻止同案犯作案的有效行为,同案犯柳某某仍用刀砍伤被害人致轻伤一级。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也不构成立功。

辩护要点: 本案揭示了一个关键界限 —— 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共同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的范畴,而非立功。阻止犯罪型立功中,行为人阻止的对象必须在共同犯罪之外。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且意图阻止的是同案犯实施同一桩共同犯罪,不能按立功主张。但若阻止的是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活动,则仍可构成立功。

案例二:阻止 “过激举动”—— 不构成立功

裁判规则:“犯罪活动” 应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违反监规等行为,阻止尚未达到涉嫌犯罪程度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案号:(2019)沪 0106 刑初 1576 号

基本案情: 李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协助监管民警阻止了其他在押人员的 “过激举动”。辩护人据此主张李某某构成立功。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资料可以证实李某某有协助监管民警阻止相关人员过激举动的行为,但不能认定其阻止了 “他人犯罪”,故不构成立功,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案例三:阻止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的盗窃行为 —— 构成立功

裁判规则:“犯罪活动” 不要求行为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行为具备犯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即可。

案号:沈同贵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707 号)

基本案情: 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 2010 年 7 月 3 日在南京市某地铁站路口,将正在盗窃被害人钱包(内有 9800 元)的犯罪嫌疑人阿某(2000 年出生)当场抓获。后因阿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他人犯罪活动” 不要求构成犯罪。只要他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具备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阻止该行为就可以认定为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沈某某阻止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

辩护要点: 上述案例二与案例三共同涉及对 “犯罪活动” 的理解,核心规则有二: 第一,“犯罪活动” 应当与一般违法行为、违反监规等行为区分开。案例二中的 “过激举动” 尚未达到涉嫌犯罪的程度,不符合立功条件。 第二,“犯罪活动” 不要求行为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中,被阻止的阿某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其行为已具备盗窃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阻止行为仍可构成立功。 判断标准:不以 “是否被追责” 为标准,而以 “行为是否具有犯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 为标准。即便被阻止者因年龄、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原因未被追责,阻止行为仍可能构成立功。

案例四:言语劝告 —— 构成立功

裁判规则:阻止犯罪的方式不限于肢体行动,言语劝告、说服同样可以构成立功。

案号:(2016)苏 0921 刑初 261 号

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嫌疑人)躲藏在响水县某小区 502 室。公安人员实施抓捕时,张某某扬言点燃液化气抗拒抓捕。孙某某积极做张某某的思想工作进行劝说,后张某某放弃抵抗归案。

裁判观点: 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某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要点: 司法解释并未规定阻止的方式和手段。根据立功制度的功利性目的,只要犯罪活动被有效阻止,无论是行动阻止还是言语劝告、说服,均属于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延伸争议 —— 单纯报警算不算?从功利主义角度理解:只要行为人的报警行为最终导致犯罪活动被有效阻止,其行为便可认定为阻止犯罪型立功。具体需结合报警的及时性、公安机关出警的有效性等综合判断。

案例五:犯罪预备阶段阻止 —— 构成立功

裁判规则:阻止犯罪型立功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阶段。

案号:(2016)晋 01 刑终 303 号

基本案情: 秦某在太原市朝阳街某公交站牌处,看见一名年轻男子将手伸进一名年轻女孩上衣口袋偷了一部触屏手机。秦某与一名便衣民警当场将该男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

一审认定:原审法院认定秦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系立功。 检察机关抗诉:公诉机关认为,秦某的行为不属于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及 “揭发同案犯” 的情形,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秦某和便衣民警一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立功情节,并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原判认定不妥,应予纠正。

辩护要点: 本案的关键意义在于 —— 阻止犯罪型立功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对于某些犯罪,还可以发生在行为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阶段。 以本案为例,盗窃男子的行为已经终了但尚未脱离现场,此时秦某协助民警将其抓获,属于阻止犯罪型立功。倘若盗窃男子已经实行终了并脱离了特定空间,此时协助抓获的行为则应评价为协助抓捕型立功而非阻止犯罪型立功。 时间界限:阻止犯罪型立功与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关键区别在于时间节点 —— 前者发生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后者发生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后。精准把握这一界限,是选择立功辩护路径的前提。

三、核心争议深度解析:阻止行为是否以 “阻止成功” 为必要?

在研读上述案例及代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最常问及的问题是:“我确实努力劝了 / 拉了,但犯罪还是发生了,这算不算立功?”

三种理论观点

观点 核心主张 立论基础

功利主义说 阻止犯罪必须成功,取得制止犯罪的实效方能成立立功 立功制度的功利性目的

刑罚目的说 阻止行为本身已彰显悔过之意,即使未能有效阻止也应认定立功 特殊预防与行为人悔罪

立法意图说 已尽最大努力但仍未能阻止的可认定立功;仅虚张声势、畏缩不前的则不能认定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实务立场

我们赞同功利主义说的主导地位。立功制度的底层逻辑是 “将功折罪”,若犯罪未能被有效阻止,国家刑罚权所欲保护的法益最终仍被侵害,此时赋予当事人立功待遇,与制度初衷相悖。因此,原则上,犯罪活动必须实际被阻止,才能认定为立功。

两条救济路径

第一,因果关系不要求 “唯一性”。阻止结果与阻止行为之间,应当以阻止行为对阻止结果的发生具有实质性帮助作用为标准,而不要求阻止行为起唯一决定性作用。例如,当事人抱住行凶者拖延了时间,随后被他人合力制服,虽然非一人之功,但阻止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依然构成立功。

第二,未成功但有尽力表现,可作为酌定情节。若当事人确实积极作为(如大声呼救、冒险劝阻),但因客观不可抗力未能阻止,此种情形反映了行为人较低的人身危险性,虽不符合立功的法定要件,但辩护律师可据此向法庭争取酌情从轻处罚。

四、总结:阻止犯罪型立功的五大成立要件

综合上述案例与争议分析,成立阻止犯罪型立功的条件可归纳为以下五点,缺一不可:

要件一:阻止对象 :他人

不包括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但可以包括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

审查重点:行为是否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阻止的是否为同一桩犯罪?

要件二:阻止内容 :犯罪活动

即为达犯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不要求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只要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即可。包括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所实施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但不包括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

审查重点:被阻止的行为是否具备某一罪名的客观外在表现形式?

要件三:阻止方式 :积极主动采取措施

既可以当场行动阻止,也可以言语劝告、说服,还可以及时报警以阻止犯罪活动的继续进行。

审查重点:行为人是积极作为还是被动旁观?

要件四:阻止时间:事先或当场

既可以在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当场阻止,也可以在犯罪预备阶段阻止,还可以在实行终了但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时阻止。

审查重点:阻止行为发生时,犯罪结果是否已经发生?

要件五:阻止效果:实际阻止且具有因果关系

要求犯罪活动实际被阻止,且该结果与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之间存在实质性因果关系。

审查重点:阻止行为对阻止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实质性帮助作用?

五、常见问题快速解答(FAQ)

Q1:我只是报了警,没动手阻止,算立功吗?

A:只要报警及时、最终有效阻止了犯罪,且报警行为对阻止结果起到了实质性帮助作用,就可以认定为阻止犯罪型立功。具体需结合报警记录、出警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综合判断。

Q2:在看守所里拦住别人打架,算阻止犯罪型立功吗?

A:需要区分情况。若被阻止的打架行为已涉嫌犯罪(如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且该行为与本人所涉犯罪无关,阻止成功后可主张立功。若仅为一般性争吵或轻微推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则不构成立功。

Q3:我劝同案犯自首,算立功吗?

A:劝说同案犯自首与 “阻止犯罪型立功” 属于不同的认定路径,但同样可以从轻处罚。

Q4:检举揭发和阻止犯罪,哪种立功更 “划算”?

A:两者的从宽幅度没有法定优劣之分,均依据《刑法》第 68 条处理。关键在于哪一种行为在您的具体处境中更可行、证据更充分。阻止犯罪型立功的优势在于 —— 不需要等待司法机关查证结案,效果立竿见影,在审判阶段可直接作为量刑情节提出。

Q5:一审没主张立功,二审还能提吗?

A:可以。只要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乃至再审阶段均可提出。但越早提出,对量刑的积极影响越大。建议在侦查阶段即告知辩护律师相关事实,以便及时固定证据。

六、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实务建议

第一,及时固定证据。阻止行为发生后,应尽可能通过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看守所或监管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方式固定证据。证据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直接影响法院对阻止行为的认定。

第二,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并非所有阻止行为都能构成立功。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阻止的是同案犯实施同一桩犯罪,属于犯罪中止问题;如果阻止的是同案犯的其他犯罪或他人的犯罪,则可能构成立功。两者的区分需要专业判断。

第三,主动向辩护律师披露全部事实。无论行为发生在何时、何地,只要当事人认为可能存在阻止他人犯罪的情形,都应如实告知辩护律师。律师会根据具体情节评估是否构成立功、属于何种类型的立功,并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

第四,切勿 “制造” 立功。立功必须是真实的、合法获取的。伪造线索、购买立功、指使他人 “配合” 犯罪再阻止等行为,不仅不能认定为立功,还可能构成新的犯罪,加重处罚。

第五,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立功认定的规则精细、裁判尺度多元,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争取立功的侧重点和策略也有所不同。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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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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