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置总括・核心结论】 共犯脱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①行为人主动停止对犯罪结果的加功;②向其他共犯明确表达退出意愿;③其他共犯对脱离事实明确知悉。满足上述条件,法院通常将 “主动脱离” 作为独立量刑情节予以从轻评价,但不必然成立犯罪中止。辩护律师可从脱离时间节点、脱离意思表达证据、物理脱离与心理脱离的双重切断三个维度进行论证。
一、什么是 “共犯脱离”?—— 一个关乎量刑走向的关键概念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几个人原本商量一起干,但中途有人反悔退出,其他人继续把事干成了。这时候,那个退出的人算不算犯罪?算既遂还是中止?能不能从轻?
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常大相径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量刑轻重。
“共犯脱离” 概念最早在上世纪中叶由日本刑法学界提出。此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中途停止犯罪归入 “共犯中止” 范畴。但共犯中止要求极为严格 —— 不仅要求行为人自动停止,还要求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问题随之产生:犯罪结果最终还是发生了,中途退出者主观上已不想干了,客观上也无法阻止其他共犯,按共犯中止理论,仍要承担犯罪既遂责任 —— 这在很多案件中显得过于严苛。
1949 年日本 “九百日元案” 是这一困境的经典写照。 被告人甲与乙共谋入户抢劫。甲在发现丙家只有 900 日元公款后心生怜悯,明确表示 “这钱我不要”,自行离开现场。三分钟后共犯乙从丙家出来追上甲,称 “你这样的菩萨心肠要不得,900 日元我拿来了”,二人随后共同花光钱款。日本最高裁判所认定甲成立抢劫既遂,核心理由是:甲虽主动放弃,但未阻止而是放任了共犯乙的行为,未能有效切断其先前共谋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共犯脱离理论” 应运而生。其核心共识是: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主动停止并脱离,其他共犯继续实施至既遂的,脱离者虽不必然成立犯罪中止,但其主动退出行为可作为独立量刑情节获得从宽评价。
我国刑法虽未明文规定该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已广泛运用。对辩护律师而言,准确理解并运用共犯脱离理论,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切实的量刑优惠。
二、共犯脱离的司法认定标准 —— 三个核心要件
结合近年多地法院裁判实践,认定共犯脱离需从以下三方面审查:
(一)行为人须停止对犯罪结果的加功
这是共犯脱离的客观行为要件 —— 不仅要有脱离意愿,更要有脱离的实际行动,停止任何对犯罪结果有促进作用的行为。
案例 1 (2019)浙 10 刑终 805 号 游某、杨某某等人诈骗案
游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软件提取淘宝商家信息,冒充淘宝官方客服实施诈骗。2016 年 11 月 24 日,游某、杨某某一起从汕头回福建老家。次日即 11 月 25 日白天,同案人(已判刑)共同实施诈骗,诈骗所得 12898.79 元。当晚游某一人回到汕头一起参与诈骗,杨某某此时在老家未归。
一审认定杨某某未参与该次诈骗,数额不计入其犯罪数额。
检察机关抗诉:杨某某回老家仅是暂时离开,期间仍与同案犯保持联系并提供作案工具,未真正脱离。 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杨某某对全部诈骗金额 42045.56 元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物理上的 “离开” 不等于法律上的 “脱离”。行为人虽未亲临现场,但若仍提供工具支持或保持犯罪联络,即未切断对犯罪结果的加功,不构成共犯脱离。
案例 2 (2012)涉刑初字第 47 号 王某某抢劫案
王某某伙同他人合谋抢劫加油站,备好刀片、胶带、尖刀等工具。临进入现场时王某某提出退出,扔掉分给其的工具并朝相反方向步行。但其他同案人得手后逃窜时遇上王某某,王某某上车一同逃窜并分得 3 万元。
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犯罪中止,公诉人建议判处十二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王某某仅停止自己犯罪,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但 “在共同犯罪中能主动脱离犯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裁判要旨: 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时,不构成犯罪中止。但 “主动脱离” 可作为独立量刑情节获得从轻评价 —— 这是共犯脱离理论在量刑环节的典型运用。辩护律师应积极主张该情节,即便无法改变定性,也能争取量刑优惠。
(二)行为人须向其他共犯明确表达脱离意愿
这是共犯脱离的主观意思要件 —— 脱离意愿必须明确、可被其他共犯感知。
案例 3 (2018)粤 0403 刑初 250 号 黄某1等人运输毒品案
陈某得知黄某1、黄某2可在广州买到冰毒,遂一同前往,出发前商定以 4000 元购买 50 克。到达后黄某2联系卖家,第一次购得约 49 克。陈某试吸认为 “不怎么好”,独自返回第二次购得约 49 克。三人回程途中被抓获。
辩护律师提出:第二次购买超出三人共同犯意,应构成共犯脱离。法院从三方面判断:①是否明确表达脱离意愿;②脱离意愿是否被其他共犯知晓;③是否有脱离行为。认为黄某1、黄某2在第一次购买后,既未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帮助,也未阻止陈某继续购买,看不出有脱离共同犯意的行为,不构成共犯脱离。
裁判要旨: “心里不想干了” 不等于法律上的脱离 —— 脱离意愿必须向外明确表达,且被其他共犯所知晓。沉默不等于退出。
案例 4 (2015)汕中法刑二初第 24 号 姚某1、姚某 2贩卖毒品案
姚某2在姚某1招引下帮助贩卖毒品以换取免费吸食,姚某1提供手机和毒品,由姚某2接听购毒电话交易。至同年 9 月 13 日,姚某2将手机交还姚某1后离开,不再帮忙。
法院认定:姚某2交还手机并离开,主动脱离的意思已向主犯明确表达,主犯也明确收到该意思。虽不构成犯罪中止,但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与案例三形成鲜明对比 —— 本案行为人不仅明确表达了退出意愿,且用交还作案工具、离开现场等实际行为加以印证,脱离意愿被其他共犯明确知悉,构成共犯脱离的典型情形。
(三)其他共犯对行为人的脱离须明确知悉
这是共犯脱离的效果要件 —— 脱离行为须产生 “切断心理帮助” 的实际效果。
案例 5 (2019)闵 04 刑终 381 号 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吴某某未经批准以投资返利为诱饵,向不特定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审理中吴某某辩称其于 2017 年 12 月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报案书》后自动脱离,其后其他被告人吸纳的数额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法院审查认定:(1)《报案书》无签名、无报案时间,证据来源无法确认,不符合刑事证据 “真实性” 的要求。(2)《报案书》内容具体涉及到本案违法犯罪事实。(3)吴某某辩称于 2017 年 12 月后便自动脱离共同犯罪,得不到同案犯供述印证。也即同案人对其脱离共同犯罪并不知悉。
裁判要旨: 脱离意愿不仅要表达,更要被其他共犯接收到。若其他共犯不知你已退出,你在其心中仍是 “自己人”,心理帮助关系并未切断,脱离效果便未产生。
此外,还需注意:脱离必须是主动的,非因客观原因被动无法参与。
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赵四、李五、孙六三人合谋贩毒。三人协商由赵四出资,李五联系广东卖家,再由李五、孙六一同去广东购置毒品。李五联系卖家后,准备和孙六一起去广东验货交易。孙六在出发前因为吸毒被派出所抓获,拘留 20 日。赵四、李五获知孙六因吸毒被抓后,商定由李五另带陈七前往广东交易。李五、陈七在毒品交易时被警方抓获。
该案中,孙六看似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形成了物理阻隔,且其他共同犯罪人也明确其无法参与实际的贩毒行为。 但法院认为孙六与赵四、李五一起共谋贩卖毒品,具有详细的交易时间、地点、对象、购买资金、犯罪计划及犯罪收益的分配,可以说,孙六参与贩卖毒品的共谋是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即使本人未参与具体的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赵四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孙六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裁判要旨: 因被抓获、被拘留等客观原因未能参与犯罪,不等于 “共犯脱离”。脱离必须是基于行为人自身意志的主动退出 —— 被动不能参与与主动脱离之间,法律评价截然不同。
三、辩方核心审查要点 —— 四步论证法
综合上述案例裁判要旨,代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建议从以下四个要点切入:
要点一:精准锁定脱离时间节点
共犯脱离可发生在预谋、实行乃至实行后任一阶段。脱离越早,越有利于论证 “对犯罪结果无贡献”。 辩护律师应第一时间梳理时间线,在阅卷中重点查找可佐证退出时间节点的证据。
要点二:全面固定 “脱离意愿表达” 证据
这是实务中最易被忽略却最关键的环节。重点收集:向其他共犯明确表示退出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 退出时在场其他人员的证人证言; 退出后的印证行为(交还作案工具、离开现场、未参与分赃等); 其他共犯供述是否提及知晓退出。
要点三:论证 “物理脱离” 与 “心理脱离” 双重切断
仅有不参与实行行为的 “物理脱离” 不够,还需证明 “心理脱离”,即当事人退出后,对其他共犯不再产生精神鼓励或支持作用。可通过其他共犯供述、通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其退出后未再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信息、工具、心理支持等)。
要点四:即使不构成中止,仍争取 “共犯脱离” 从轻情节
前述案例表明,法院虽大多不认定共犯脱离构成犯罪中止,但普遍将 “主动脱离” 作为独立量刑情节予以从轻评价。辩护律师应在量刑辩护中积极主张,即便不能改变定性,也能争取实在的量刑优惠。
四、共犯脱离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中途退出共同犯罪,算犯罪中止吗?
不一定。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若犯罪结果最终发生了,即使主动退出,通常不认定为犯罪中止。但 “共犯脱离” 可作为独立量刑情节获得从轻评价。
Q2:被同案犯告知 “你不用来了”,算共犯脱离吗?
视情况而定。若被明确告知退出且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行为,可主张共犯脱离。但若仅为临时不参与某一环节,且仍维持共犯关系,则难以成立。
Q3:人走了但作案工具没收回,能认定脱离吗?
存在较大风险。如案例一,杨某某虽身在老家,但未收回作案工具,仍被认定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脱离须彻底切断对犯罪的工具支持和心理联系。
Q4:家属可以代替嫌疑人争取共犯脱离认定吗?
可以协助但须本人行为。脱离意愿的表达须由行为人本人作出,家属可协助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提交辩护律师。
Q5:共犯脱离能在侦查阶段就主张吗?
可以且应当尽早主张。辩护律师可在侦查阶段即向办案机关提交共犯脱离的法律意见书,附相关证据,争取在侦查阶段就对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作出有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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