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一起引发争议的公诉案件
被告人A某搭乘5座小型出租车出行,行车过程中(时速约为30km/h),因怀疑司机绕路,与司机发生口角争执,后动手殴打司机。经鉴定,司机伤情等级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A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
这并非个案。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来,乘客与司机之间因琐事冲突被纳入刑事规制的案件日益增多。然而,一个关键的法律前提问题始终悬而未决:小型出租车、网约车,究竟是否属于妨害安全驾驶罪所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裁判规则不一。部分法院认为小型出租车、网约车在功能上具备公共属性,应当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而部分法院则认为,对该罪的“公共交通工具”应作限缩解释,小型出租车、网约车不在此列。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本文将从法律规范、法益保护与司法实务三个维度,为您系统解析这一争议问题,并为面临类似指控的当事人提供清晰的辩护思路。
二、法律规范:两部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要回答小型出租车、网约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首先需要回到法律文本本身。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但条文本身并未明确“公共交通工具”的具体范围。
【规范依据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本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请注意,该意见所罗列的出租车仅限于大、中型出租车,并未包括小型出租车。
【规范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同样,该解释对“公共交通工具”的界定也仅限于大、中型出租车,小型出租车不在其列。
【规范依据三】机动车类型的法定分类标准
根据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的规定,载客汽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类。其中,小型客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至19人的载客汽车。
按照这一标准,市面上绝大多数出租车、网约车均属于小型客车。案涉5座出租车辆显然不属于大、中型出租车,依法应归入小型出租车的范畴。
辩护要点①:代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应首先从法律规范层面切入,明确指出两部司法解释均将“公共交通工具”限定为“大、中型出租车”,小型出租车、网约车不在其列。这是最直接、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法益分析:妨害安全驾驶罪保护的核心是什么?
条文定义之外,我们还需要回到立法的本质——妨害安全驾驶罪到底保护的是什么?
在刑法体系中,妨害安全驾驶罪被设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保护的法益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这里需要进一步追问:该罪保护的到底是车上不特定人员的安全(车内公共安全),还是车外道路上不特定人员的安全(外部公共安全)?
(一)车内公共安全是源发性法益
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同属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体系。如果该罪仅保护外部公共安全,那么乘客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规制,《刑法》无须专门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更重要的是,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定刑比危险驾驶罪更重。根据罪刑均衡原则,妨害安全驾驶罪必然比危险驾驶罪有更多需要保护的法益,即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的公共安全。
妨碍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针对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其他人员,而后才衍生到公共交通工具的外部。因此,公共交通工具内部人员受到的公共性危险为源发性危险,道路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公共危险为次发性危险。
(二)立法目的指向车内公共安全
从立法目的上看,妨害安全驾驶罪正是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有力保障公共交通工具内部人员的搭乘安全。如果车辆的运行给道路上其他不特定车辆造成危险,例如在道路上飙车,显然已超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保护范围,应通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规制。
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保护的法益虽具有双重性——内部公共安全及外部公共安全——但更为重要的法益是车内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小型出租车的“公共性”与“专属性”之辨
小型出租车作为一种面向公众服务的交通工具,运营期间的运输对象确实为不特定的人,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但与此同时,小型出租车也具有显著的专属性、独享性特征:
单次载客服务中,其服务对象总是特定的一个人或少数人(人数一般不超4人),且无法再搭载其他人员,此时已不具有公共性,与私人轿车无异。妨害小型出租车安全驾驶的行为危及内部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极低,与妨害载客量较多的中、大型出租车安全驾驶所造成的危险性存在本质区别。
(四)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保持体系一致性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公共交通工具”限定为大、中型出租车,其法理逻辑同样适用于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刑法体系内,对同一术语的解释应当保持基本一致,避免出现“同一概念、不同内涵”的体系冲突。
辩护要点②: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切入,强调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核心法益是车内不特定多数的公共安全,而小型出租车因载客量有限、服务对象特定,不具备这一法益保护的前提条件。
四、争议聚焦:两种司法观点的交锋
司法实务中对于小型出租车、网约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存在明显分歧。
(一)肯定说:应做扩大解释
持肯定观点者主要依据以下理由:
服务对象的公共性。小型出租车、网约车本身属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车辆,乘车人员具有不特定性。尤其在拼车模式下,同一车辆的乘车人员也呈现不特定特征。
公共安全的多重性。妨害安全驾驶罪最终保护的是公共安全,而不局限于公共交通工具本身的安全。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装置,不仅可能危及车内人员安全,还会危及路边行人、车辆及财产安全。
现实需求的迫切性。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在存量上相比小型出租车、网约车数量较小,小型出租车、网约车更容易遭遇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纳入刑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二)否定说:应作限缩解释(我们所持立场)
否定说的核心论据包括:
法律规范有明确界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将“公共交通工具”明确限定为“大、中型出租车”,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随意扩大解释。
法益保护的本质不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核心法益是车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小型出租车载客量有限(一般不超4人)、服务对象特定,不具备“不特定多数人”这一核心特征。
危险程度存在本质差异。妨害小型出租车安全驾驶与妨害载客量较大的中、大型出租车安全驾驶所造成的公共危险性不可同日而语。
刑法体系解释的要求。同一术语在同一刑法体系内应保持解释的一致性。既然抢劫罪司法解释已将“公共交通工具”限定为大、中型出租车,妨害安全驾驶罪不应作出相反的解释。
(三)我们的结论
我们赞同否定说。参照前述两部司法解释,对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作限缩解释,更符合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本质。对于文头所述A某案件,不宜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处罚。
五、辩护实务:4个核心辩护要点与操作路径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的刑事指控,以下四个辩护要点和操作路径可供参考:
要点一:从法律规范层面直接切入
首先从《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文规定入手,论证小型出租车、网约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法定范畴。这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辩护角度。
操作路径:在侦查阶段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附上两部司法解释的全文及重点条款摘录,明确指出小型出租车的定性问题,争取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变更罪名。
要点二:从法益保护层面深化论证
从妨害安全驾驶罪所保护的法益本质出发,论证该罪的核心保护对象是车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而小型出租车因载客量有限、服务对象特定,不具备这一法益保护的前提条件。
操作路径: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充分沟通,提交法理分析意见,必要时附上相关学术观点和司法判例,争取不起诉决定。
要点三:从罪刑法定原则和体系解释出发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公共交通工具”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不应随意扩大解释。同时,同一术语在同一刑法体系内应保持解释一致性。
操作路径:在审判阶段,通过辩护词系统阐述罪刑法定原则和体系解释的要求,援引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案例对比,强化论证力度。
要点四:积极争取其他从宽情节(防御性策略)
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小型出租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辩护律师仍应积极争取其他从宽处理的情节,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
操作路径:无论定性争议结果如何,均应第一时间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争取谅解,为量刑辩护预留空间。
六、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乘客在网约车上与司机发生口角后动手打了司机,一定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吗?
不一定。首先需要判断涉案车辆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小型网约车依法不属于该罪的“公共交通工具”,因此一般不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但如果暴力行为造成了司机人身伤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暴力行为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Q2:如果网约车在拼车模式下,车内有多名乘客,是否就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了?
仍然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认定标准是车辆类型(大、中型与小型),而非当次载客人数。拼车模式下的小型网约车,其法定车型仍为“小型客车”,依法不属于大、中型出租车范畴。
Q3:检察院已经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了,律师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可以。定性争议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即便进入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仍可围绕“小型出租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这一核心论点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同时应结合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其他情节,综合制定辩护策略。
Q4:法院对这类案件通常怎么判?
各地区法院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适用总体较为审慎,对于小型出租车、网约车的定性问题,不同法院可能存在差异。但整体趋势是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建议当事人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辩护方案。
七、结语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体现了国家对公共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但在具体适用中,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准确界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小型出租车、网约车不应纳入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公共交通工具”范畴。这不仅有多部司法解释的明确依据,更符合该罪保护车内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安全的法益本质。
如果您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认定标准仍有疑问,或正面临相关刑事指控,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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