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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

妨害公务罪无罪的 10 种情形:基于真实案例的辩护突破口深度解析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将近 7 年前)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公务行为合法”“执法主体适格”“主观具有阻碍故意”“客观实施暴力威胁”四个要件。司法实践中,只要任一环节存疑 —— 如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执法机关无管辖权、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行为仅为一般争执且情节显著轻微 —— 均可能构成无罪。本文梳理 10 类经再审 / 一审判决确认的无罪裁判规则,供刑事辩护实务参考。

妨害公务罪无罪的 10 种情形:基于真实案例的辩护突破口深度解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系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从本罪的罪状表述来看,妨害公务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几项特征:

  • 公务行为的主体系国家工作人员;

  • 合法的公务行为;

  • 行为人主观方面有阻碍执行公务故意;

  • 客观方面有暴力、威胁的方法。

笔者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梳理出实务中妨害公务罪的无罪判决,并整理出妨害公务罪无罪裁判要旨如下:

一、行政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失去公务合法性前提

案号:(2018)冀 08 刑再 2 号

裁判要点:承德市双桥区政府强制拆迁前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已被(2016)冀行终 628 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申诉人梁某某阻碍拆迁仅造成两名城管队员轻微伤,因缺乏 “依法执行公务” 的前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2014 年 7 月 25 日 9 时许,承德市双桥区政府依据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对承德市双桥区四人沟窝瓜园 26 号平房梁某某杨某某家强制执行拆迁时,上诉人梁某某阻拦参加拆迁工作的城管队员拆迁并用刀将两名城管队员李某某、刘某某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作出(2016)冀行终 628 号、629 号行政判决,认定承德市双桥区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按照相关规定告知被拆迁人,该拆迁行为违法。

辩护指引: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核查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状态,同步启动行政复议 / 诉讼,从源头瓦解指控基础。

二、执法主体无管辖权 ,委托执法依据缺失:公务行为不合法

案号:(2016)闽 0627 刑初 8 号

基本案情:2014 年 8 月,南靖县某镇人民政府根据南靖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福建(南靖)土楼“云水谣”景区专项综合整治行动。同年 10 月 1 日,该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某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戴某、肖某、陈某等 22 人在巡查时发现简某某与简某 5 在河道经营滚筒式步行球,遂出示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住房和城乡建设)要求收回水球,简某某等人拒绝配合。经反复劝说后执法人员将水球拖至岸上,在对水球放气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简某某等人辱骂、威胁执法人员,最终迫使执法人员放弃巡查整治。经鉴定,两名执法人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要点:南靖县某镇政府对景区河道水上娱乐项目无行政管理与强制权限,公诉机关仅提供文体局委托管理书,但水上项目管理法定职权不属于文体局;且执法程序不当。简某某等人阻碍执法不构成犯罪。

辩护指引:严格审查执法主体的法定职权来源,若委托执法无明确法律依据或受托主体不适格,可直接否定公务行为合法性。

三、证据矛盾未排除:无法得出唯一结论

案号:(2016)藏 0201 刑初 51 号

基本案情:2015 年 12 月 11 日晚,日喀则市某乡某村村民坚某与熟人多某某、次多、边加等人在一家藏餐饮酒时,与日喀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警罗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劝开后相关人员离开。次日凌晨 3 时许,坚某报警称遭多人殴打,民警袁某某、拉某出警后让坚某乘警车沿路查找。在某路段发现米某、石某、次仁某某、多某某等人后,民警下车盘问时遭拒绝配合,米某、石某上前抓住民警警棍、手电筒不放,次仁某某朝袁某某肩膀挥拳,众人合力围攻致袁某某受伤(左侧颞叶头皮下血肿、颜面部多处软组织伤)。其中普布某某被指控参与妨害公务。

裁判要点:多名证人对冲突细节陈述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还原普布某某实施阻碍执法的客观事实,达不到 “证据确实、充分” 标准,指控不成立。

辩护指引:重点比对言词证据差异,结合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放大证据链断裂点,推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无罪认定。

四、传唤未着制服、未出示证件:非依法执行职务

案号:(2013)鄂刑监一再终字第 00012 号

基本案情:1995 年 6 月 21 日上午,罗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7 名干警前往徐某甲家传讯时,遭到被告人徐某甲的拒绝和抵抗。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与其哑巴兄弟徐某丙、徐某己手持锄头、木棍、石块殴打公安干警,致 6 名干警受伤,并抢走其手枪一支、手铐一副。

裁判要点:罗田县公安局干警传讯徐某甲时未着制服、未出示有效证件,违反法定程序,不属于 “依法执行职务”。原判决认定徐某甲、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指引:核查执法记录、证人证言,确认执法人员是否履行表明身份的法定附随义务,未履行的可主张执法行为无效。

五、情节显著轻微:行政处罚已足够惩戒

案号:(2011)佛城法刑初字第 844 号

基本案情:2009 年 2 月 18 日 22 时许,佛山市禅城区某镇环境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林某、李某到佛山市昂泰陶瓷颜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窑炉正在生产、未安装配套治理设施。实际经营者郑某要求出具书面检查结果并反复争论至次日 0 时 30 分许。随后该所副所长罗某与专责员霍某 1 到达,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记录,郑某拒绝签名。罗某报警后与工作人员走到门口等候,几分钟后郑某才叫人打开大门放行。事后民警到场传唤郑某。

裁判要点:郑某因不服环保检查结果,与工作人员争论约 1 小时后才开门放行,主观仅为质疑结果,无阻碍执法的故意,且持续时间短、危害小,仅需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辩护指引:援引《刑法》第十三条 “但书”,通过监控、证言还原行为强度,论证未达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程度。

六、仅口头质疑无暴力威胁:不满足客观要件

案号:(2017)津 01 刑终 13 号

基本案情:2015 年 1 月 7 日上午 9 时许,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天津市西青区某镇某村对高某 2、张某 4 等人进行传唤时因被传唤人不配合等原因受阻,引起群众围观,持续三个多小时。期间,方某某、刘某某对民警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 裁判要点:方某某、刘某某对民警执法提出质疑,但未发生肢体冲突,也无威胁、侮辱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煽动村民围堵,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裁判要点:方某某、刘某某对民警执法提出质疑,但未发生肢体冲突,也无威胁、侮辱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煽动村民围堵,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指引:区分 “质疑” 与 “威胁”,单纯的情绪表达、理论争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暴力、威胁” 手段。

七、冲突源于个人纠纷:缺乏阻碍公务的主观故意

案号:(2016)黔 26 刑终 356 号

基本案情:2015 年 9 月 17 日上午,负责拆迁工作的杨某 1 在某社区办公室主持会议后,走到状元路口时与被告人周某某相遇。周某某受亲家付某委托,向杨某 1 询问被拆房子的板子和老木料去向事宜。杨某 1 告知周某某还有拆迁工作要做,二人边走边谈。11 时 36 分许,二人行至文昌路某文具店门口时,周某某因对杨某 1 的答复不满,即对杨某 1 实施暴力殴打,致杨某 1 轻微伤,22 天不能正常上班。

裁判要点:周某某因对拆迁负责人杨某 1 关于自家木料去向的答复不满,情绪激动殴打杨某 1,客观上影响了公务,但无证据证明其是为了阻碍拆迁工作,缺乏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辩护指引:重点举证冲突起因是私人恩怨而非针对公务本身,切割 “针对个人” 与 “针对公务” 的界限。

八、一般性拉扯顶撞:未达暴力程度

案号:(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 31 号

基本案情:2012 年 10 月 14 日 21 时 30 分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警吴某 1 带领治安队员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观澜街道新澜社区翠澜新村查处无牌无证旅馆时,发现一无名旅馆不符合营业要求,遂要求经营者刘某某拆除 “月租、住宿” 广告灯箱,遭刘某某拒绝。吴某 1 准备强行拆除时双方发生争执和拉扯,刘某某上前抓住吴某 1 的手臂试图阻止,吴某 1 甩脱时手臂被刘某某抓伤。经鉴定吴某 1 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证人陈某 1、吴某 2 证实民警未出示证件且存在打砸灯箱的行为。

裁判要点:刘某某阻止民警拆除广告灯箱时发生拉扯,导致民警手臂抓伤(轻微伤),但结合证人证言,该行为属于群众对管理措施不理解的一般性抗拒,并非故意以暴力阻碍执法,不构成犯罪。

辩护指引:结合伤情鉴定、现场录像,论证行为强度属于日常抗拒而非积极攻击,未达到妨害公务罪要求的 “暴力” 阈值。

九、强制传唤无必要性:事出有因且情节轻微

案号:(2017)湘 07 刑终 251 号

基本案情:2016 年,津市市西毛某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要求对毛某镇大山居委会开山口段的变压器和高压线路进行迁转,涉及两根电线杆需移栽到陈某某承包的责任田里,因补偿协商未果。2017 年 3 月 26 日,施工队进入陈某某责任田施工,陈某某及妻子刘某3要求停止施工并抱住电线杆阻止。经现场协商,大山社区治调主任何毅承诺负责处理补偿事宜,陈某某夫妇同意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并于 10 时许离开。稍后毛某派出所所长王某 2、教导员朱某赶到,王某2通知陈某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陈某某表示同意。随后朱某以刘某 3 阻工为由口头传唤,遭拒后决定强制传唤,将刘某 3 带上警车。陈某某见状欲上前制止,与民警发生冲突,踢坏警车右尾灯、踹瘪右前方外壳、摔坏执法记录仪,后被反铐塞进警车时将左后车窗玻璃踹碎。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 1768 元。

裁判要点:陈某某夫妇阻工维权已协商解决,且陈某某已同意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民警仍对其妻实施强制传唤,引发陈某某反抗并造成 1768 元财物损失。法院认定该行为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辩护指引:审查强制传唤的启动条件 —— 是否存在紧迫性、必要性,若警方滥用强制措施,当事人反抗不应认定为妨害公务。

十、强制传唤强度明显超限:属于本能抵御

案号:(2016)云刑再 3 号

基本案情: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为处理治安案件,于 1998 年 11 月 9 日凌晨 1 时许,由公安干警肖某、王某1、向某某、钱某某传唤证到陆某某住宅外,要求陆某某开门接受传唤(传唤证载明“于98年11月9日前来本局接受讯问”)。陆某某以有事白天来为由拒绝开门,并告知其子陆安强“如果他们强行冲进来就自卫”。随后桐梓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某决定强制传唤。在公安干警撬开卷帘门过程中,陆某某及其家人在楼上用砖头掷击,公安消防队用高压水枪喷向阳台上的陆某某及其家人。卷帘门被撬开后,公安干警上楼带走了陆某某、其二儿子、大儿媳妇。过程中民警刘某被陆某某家人打伤,另有多名民警被手持木棒的陆安强打伤,三人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裁判要点:桐梓县公安局凌晨 1 时许持传唤证要求陆某某到局接受讯问,陆某某表示天亮后前往未超期;警方仍破门而入并使用高压水枪,强制强度远超必要限度。陆某某及家属的反抗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指引:主张强制手段应与抗拒程度相适应,非紧急时段采取破门、高压水枪等过度措施,当事人反抗属于对不法侵害的本能抵御。

高频问答(FAQ)

Q1:警察没穿制服也没亮证,我反抗算妨害公务吗?

A:不算。执法人员着制服、出示证件是法定附随义务,未履行则不属于 “依法执行职务”,据此反抗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参考(2013)鄂刑监一再终字第 00012 号)。

Q2:和执法人员吵架、拉扯一下会坐牢吗?

A:一般不会。单纯的口头争执、情绪表达不属于 “暴力威胁”;仅造成轻微伤的一般性拉扯,若情节显著轻微且无阻碍公务故意,通常仅作行政处罚(参考(2011)佛城法刑初字第 844 号、(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 31 号)。

Q3:政府强拆被确认违法后,我阻碍拆迁还会构成犯罪吗?

A:不会。公务行为合法性是妨害公务罪的前提,行政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指控基础即告瓦解(参考(2018)冀 08 刑再 2 号)。

Q4:派出所凌晨上门强制传唤合法吗?

A:须具备必要性和紧迫性。若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按时到所接受讯问,警方仍在非紧急时段破门、使用高压水枪等超限手段,属于执法过当,当事人反抗不构成犯罪(参考(2016)云刑再 3 号)。

Q5:多人冲突中我被误指为 “带头闹事”,如何辩护?

A:重点攻击证据链漏洞。若证人证言矛盾、无监控等客观证据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按 “疑罪从无” 宣告无罪(参考(2016)藏 0201 刑初 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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