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期待可能性?“法不强人所难” 的刑法表达
“法不强人所难”—— 这句流传千年的法谚,道出了一个朴素的法律理念: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去做他做不到的事。 期待可能性理论,正是这一理念在刑法中的具体表达。它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行为人在当时能够作出合法选择却选择了违法,那么法律可以对其加以非难;如果答案是否定的 ,在当时情况下无法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那么法律就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理论最早源于德国帝国法院 1897 年的“癖马案”:一名马车夫驾驶的马匹有以尾绕缰的恶癖,车夫曾多次要求雇主换马未果。一次,癖马受惊狂奔,车夫无法控制,撞伤了路人。法院认为,车夫在当时情况下无法期待其放弃工作、违抗雇主,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其实早已有期待可能性的身影:
· 刑法第 28 条对胁从犯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规定,正是基于行为人期待可能性的降低;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将基本犯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是因为基本犯实施后续销赃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然而,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期待可能性理论。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通常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这也意味着,期待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理论武器。 那么,实践中哪些情形会被法院认定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哪些情形会被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本文通过十个带案号的真实案例,为您一一拆解。
二、十个真实案例:哪些情形缺乏期待可能性?
案例一:超标电动自行车肇事 ——“不应推定为机动车”
案号:(2016)粤 1972 刑初 677 号
基本案情: 2015 年 9 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许某某,行驶途中许某某从后座跌落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争议焦点: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 “机动车”?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 “无证驾驶机动车”?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刑事裁判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任意扩大入罪范围。将超标电动车推定为机动车并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此外,在国家对电动车的生产标准及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求普通消费者承担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明显缺乏期待可能性,不符合法治精神。
辩护要点提示: 这一裁判立场主要针对的是带脚踏骑行功能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 894 号指导案例(林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之前,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2024 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之《理解与适用》也重申了这一立场。
但如果是无脚踏、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的车辆,则已被明确认定为机动车。2025 年至 2026 年间已有多地法院将此类车辆的醉驾、肇事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 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区分涉案车辆的类型 —— 这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第一步。
案例二:为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 —— 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案号:(2019)桂 11 刑终 48 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飞、唐球宝、杨谷云实施绑架犯罪后,杨谷云将作案使用的手枪等物品转移到自己家中藏匿。
争议焦点: 共同犯罪人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而不是当事人为自己的罪行毁灭证据。杨谷云参与了绑架犯罪,其为自己的犯罪而毁灭罪证的行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故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辩护要点提示: 这一裁判逻辑对辩护律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事人为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妨碍了司法,但在法律上不被单独定罪 —— 因为法律不能期待一个人在面临刑事追诉时 “主动配合” 司法机关将自己定罪。
案例三:犯罪后抗拒抓捕 —— 不单独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号:(2019)辽 12 刑终 2 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忠德放火后,民警到场处置并实施抓捕。孙忠德点燃院门阻止民警进入,后又点燃厨房秸秆,并持菜刀抗拒抓捕。
争议焦点: 犯罪后抗拒抓捕的行为,是否单独构成妨害公务罪?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孙忠德持凶器拒捕,符合犯罪人犯罪后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状态,对其拒捕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且未造成人员轻伤及以上后果,不作为犯罪评价,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案例四:受领导单位指派参与违法行为 —— 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号:(2017)苏 0722 刑初 655 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西敏担任某镇国土所所长期间,明知法律规定不得倒卖采矿权,仍然参与了某镇政府设立的公司倒卖采矿权的活动。
争议焦点: 作为受领导单位指派的下属,参与领导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裁判要旨: 法院查明,该国土所在实际工作中接受县国土局和镇政府的双重领导,涉案公司系镇政府设立。虽然刘西敏参与了倒卖采矿权的活动,但让作为被领导者的国土所负责人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或提出没收采矿权等建议,不具有现实期待可能性。公诉机关对该情节的指控不予支持。
辩护要点提示: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在行政隶属关系下,下级对上级违法指令的服从,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对于身处行政体系中的当事人而言,这一裁判思路提供了有力的辩护路径。
案例五:共同犯罪人指使他人顶罪 —— 不构成包庇罪(已上升为司法解释)
案号:(2017)苏 0324 刑初 497 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限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人,指使他人到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为同案犯顶罪,意图掩盖整个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共同犯罪人指使他人顶替同案犯,是否构成包庇罪?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共同犯罪人在作案时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作案后采取手段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也符合共同犯罪人的整体利益。吴限作为共同犯罪人,指使他人顶替同案犯作虚假陈述,意图掩盖犯罪事实、使自己及同案犯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宜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提示: 这一裁判思路已被司法解释明确吸收。法释〔2021〕16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规定:“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包庇行为,如今已有明确的出罪规范依据,辩护律师可直接援引该司法解释进行辩护。
案例六:犯罪后教唆他人作伪证 —— 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案号:(2019)吉 0721 刑初 136 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万武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为逃避刑事追究,伪造林地转让合同并教唆亲属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
争议焦点: 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而教唆他人作伪证,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以后为逃避刑事责任,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并教唆他人作虚假证言,客观上的确实施了妨害司法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对其本人来说欠缺期待可能性,主观方面存在责任阻却事由,故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案例七:窝藏犯罪父亲 —— 期待可能性降低,可从轻处罚
案号:(2019)吉 0721 刑初 333 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初明得知父亲被列为网上逃犯后,驾车将父亲送至亲属家中居住,后又接回自己家中居住。
争议焦点: 窝藏近亲属的行为,能否因期待可能性降低而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窝藏的是其父亲,期待可能性降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要点提示: 需要说明的是,法释〔2021〕16 号仅对 “共同犯罪人之间” 的窝藏、包庇作出出罪规定(第 8 条),并未对 “窝藏近亲属” 作特别出罪或明文从宽规定。因此,本案的裁判仍主要依赖期待可能性理论 —— 因期待可能性降低而酌情从轻处罚,属于超法规的责任减轻事由。这一裁判思路在现行法下依然成立,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可积极主张。
案例八:因治病急需而诈骗 —— 期待可能性降低,可从轻处罚
案号:(2018)黑 7104 刑初 79 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立艳身患多种严重疾病(丙型肝炎、肾脏贫血、心脏衰竭等),因治病急需,从私人手中低价购买抗排异药品,并伪造票据在医保部门报销,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约 30 万元。
争议焦点: 因治病急需而实施诈骗,能否因期待可能性降低而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张立艳虽未能完全证明 “不违法就危及生命” 的唯一结论,但其属于因治病急需而诈骗,属期待可能性降低的情形,可依法从轻处罚。
案例九:销毁非法业务的会计凭证 —— 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案号:(2017)云 2628 刑初 17 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平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随后故意销毁了部分借款人的借条(原始会计凭证),涉及金额 513 万元。
争议焦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所产生的会计凭证,是否属于法律要求保存的会计凭证?销毁此类凭证,是否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但要求保存的应是公司合法经营业务所产生的会计凭证。潘平以公司名义实施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是公司的正当业务,且具有违法性,该行为已被定性为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产生的会计凭证,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保存的会计凭证。要求被告人保存好相关会计凭证,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案例十:交通肇事后因害怕离开医院 —— 不属于 “逃逸”
案号:(2016)鲁 0211 刑初 19 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撞伤施工人员(后一人死亡),孟某某当场昏迷,被 120 送往医院。苏醒后得知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害怕被追究而离开医院返回老家。
争议焦点: 肇事后因害怕而离开医院,是否属于 “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本案中,孟某某肇事后亦受伤昏迷,与被害人一同被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民警在治疗过程中已对其抽血取证并初步调查。孟某某苏醒后,得知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后果,害怕被追究而离开医院。对该逃避行为不宜认定为肇事后逃逸,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三、辩护律师的实战启示:如何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
通过上述十个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律:
(一)期待可能性的两种功能
期待可能性并不仅仅是 “有” 或 “无” 的判断,还涉及 “多” 和 “少” 的判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引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时,更多是将其作为责任减轻事由而非完全阻却责任的事由。 上述十个案例中,有的直接出罪(案例一至六、九、十),有的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案例七、八)。这提示辩护律师:即使无法完全出罪,主张期待可能性降低仍可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
(二)辩护实操四步法
第一步:精准识别适用场景。在接案初期,即应评估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高频场景,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降低或缺失的情形。
第二步:收集行为时的背景证据。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以 “行为时” 的具体情况为依据。辩护律师应全面收集当事人在行为时所面临的特殊处境 —— 经济压力、健康危机、家庭关系、职务压力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步:区分出罪与量刑两种路径。对于情节较轻、符合出罪条件的案件,可大胆主张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较重的案件,则可主张期待可能性降低,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第四步:关注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如法释〔2021〕16 号第 8 条已将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包庇行为明确出罪,辩护律师应善用这些规范依据。
四、期待可能性常见问题解答(FAQ)
Q1:犯罪后毁灭自己的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吗?
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而不是当事人为自己的罪行毁灭证据。为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见案例二)。
Q2:犯罪后抗拒抓捕,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一般不构成。犯罪后抗拒抓捕符合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状态,对该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作为犯罪评价,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见案例三)。
Q3:窝藏犯罪父亲,构成窝藏罪吗?
构成窝藏罪,但期待可能性降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见案例七)。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仅对 “共同犯罪人之间” 的窝藏、包庇作出出罪规定,并未对 “窝藏近亲属” 作特别出罪规定。
Q4: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包庇,构成包庇罪吗?
不构成。根据法释〔2021〕16 号第 8 条,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见案例五)。
Q5:因治病急需而诈骗,能减轻处罚吗?
可以。因治病急需而诈骗,属于期待可能性降低的情形,法院可依法从轻处罚(见案例八)。
Q6: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需区分情况。驾驶带脚踏骑行功能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宜认定为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驾驶无脚踏、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的车辆,已被明确认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见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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