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商"早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常见业态,但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在朋友圈售卖产品,可能触碰刑事红线。从减肥药、假冒名牌手表、走私烟、奢侈品,到传销产品、虚拟币投资项目,微信售卖行为的涉罪类型五花八门,罪名轻重差异巨大。
本文结合十一个真实判例,系统梳理朋友圈售卖产品行为的罪名认定逻辑,为微商从业者、涉案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完整的刑事风险参考。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施行)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有实体产品类:按产品性质、来源、资质区分罪名
在朋友圈售卖产品的行为,首先可以分为有实体产品和无实体产品两大类。有实体产品的,多是低价售卖合法渠道无法销售的产品、或者市场不允许擅自流通的物品,需要根据售卖产品的自身性质、货物来源、经营资质等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判断犯罪构成、区分具体罪名。
(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1:(2017)粤13刑终324号
被告人明知食用"曲芝韵"减肥胶囊后产生毒副作用,且销售中有客户投诉食用减肥胶囊产生不适症状,仍然接受介绍向上家网购或购买来源不明的"曲芝韵"减肥胶囊,后在微信、QQ上销售。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要点解析:减肥药、保健品是朋友圈售假的重灾区。掺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产品,属于"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此类案件在早年间亦曾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现行实践中按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2:(2018)粤0605刑初105号
被告人从广州市站西路钟表批发市场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档口借来假冒浪琴、欧米茄等注册商标的手表,聘请摄影师对手表拍照,将照片发到各自微信朋友圈宣传、销售,每块手表售价80-400元不等。法院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销售走私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3:(2017)粤04刑终358号
被告人罗某等在珠海拱北口岸附近,从澳门"水客"处以"蚂蚁搬家"方式收购境外的"中华""芙蓉王"等品牌卷烟,通过"一键转发"软件添加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展示卷烟图样和价格对外宣传,商谈好价格后收款发货。。烟草专卖品属国家专营专卖,未经许可经营,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四)境外采购走私入境销售: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例4:(2018)粤刑终608号
由国某及其境外团伙在境外采购和组织奢侈品货源,将奢侈品及发票、证书等单证通过国际快递发运到香港,由接货人接收后,组织多名"水客"采取人身、行李藏匿等"蚂蚁搬家"方式将奢侈品经深圳罗湖、福田等口岸走私入境,再通过快递发给境内货主。法院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要点解析:代购与走私的界限在于是否依法申报纳税。以"蚂蚁搬家"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即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朋友圈代购"不能成为逃避监管的挡箭牌。
(五)贩卖枪支弹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案例5:(2018)粤01刑终1354号
被告人赵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枪支、弹药广告宣传,并通过微信进行交易联系、收付款,贩卖枪支、枪支配件和弹药给多人,并向他人订购枪支配件。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六)非法销售象牙制品: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例6:(2018)粤1826刑初67号
房某的丈夫长期在越南往国内发货销售象牙制品,房某帮忙收发快递,并利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对外非法销售象牙制品。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二、以销售商品为名、实为吸收资金类:传销、非吸与集资诈骗
以销售商品为名,但该种情况下商品买卖只是幌子,实际是利用朋友圈吸收资金,商品对价给付并不符合市场经济价值规律,行为人以返利、高额分红等利诱他人进行投资购买产品。具体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及客观上的行为是否具有拉人头、内部形成三级三十人等典型特征,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例7:(2018)粤06刑终116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积极组织、发展传销活动,通过微信群、组织上课等形式虚假宣传"迈捷普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美极客")的"苹果干细胞""低聚肽"等产品能提高人体免疫力、改善亚健康,并讲解公司会员制度、奖励制度(直推奖、对碰奖、层碰奖),诱骗受害人参与。参加者通过购买产品获得会员资格,采用"双轨制"发展下线,以发展会员数为计酬依据,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例8:(2017)粤0607刑初39号(集资诈骗罪)
被告单位奥鹏胶粘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巨大,为偿还债务及维持运作,对外宣称公司已被并购重组、拟在新三板上市,后改为"新四板"挂牌,在明知不能公开转让股权的情况下,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悬挂横幅、微信宣传等方式,隐瞒经营状况、传递不真实资讯,向社会公众公开出售股权。集资款除部分偿还债务外,大量款项去向不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辩护解析:此类案件中,区分三个罪名的关键在于:一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的核心要件);二是计酬依据是人头数量还是销售业绩(传销与正常经营的分界);三是是否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辩护人应当围绕这三个层面逐项审查。
三、虚构经营类:直接删除好友失联,构成诈骗罪
还有一种常见情形:行为人通过微博等社交工具虚构经营某种商品的假象,在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咨询并下单支付货款后,直接删除被害人微信失去联系。
案例9:(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436号(诈骗罪)
被告人注册微博、微信账号发布虚假销售iPhone6手机和卡西欧自拍神器的信息,发布虚假收货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将购买款汇入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收到款项不发货并失去联系。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
要点解析:虚构商品、收款后失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此类"空手套白狼"式的微商骗局,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诈骗罪,与正常的经营失败、退款纠纷有本质区别,后者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四、无实体经营吸收资金类:非吸与传销的典型形态
另一类是以买卖商品、投资项目为名,实际没有任何实体经营活动的吸收资金行为:通常以售卖产品、投资理财为形式,通过朋友圈炫富、宣传项目盈利率等利诱他人加入、招盟代理。同样根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拉人头、三级三十人等特征,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例10:(2018)粤0981刑初103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顾某协助广西泰润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微信群或宣传会形式向社会不特定投资者宣传,推广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真实内容的"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11:(2017)粤1403刑初29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向其亲戚朋友发送"恒星币(中国)交易中心"网址链接,打电话劝说、鼓动注册投资"恒星币",以加大投资多购买"矿机"能生产更多"恒星币"以及推荐人员加入能获得直推奖励等为由,引诱下线会员多购买虚拟"矿机"及发展更多人加入,其管理的团队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5层116人。法院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五、核心结论与风险提示
通过上文的列举可以看出,目前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产品涉嫌犯罪的行为,主要是欺骗引诱、致使被害人财物受损的类型,例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此外还有部分销售走私物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就微信领域的售卖行为,2019年之前一直没有专门法规予以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关系到亿万消费者"买买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微商、代购、网络直播都已被纳入管理范围,不再是法外之地。在广州及广东地区,朋友圈售卖类案件多发,罪名认定复杂,若您或您的亲友因微商、代购、朋友圈售卖行为被卷入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罪名定性(是销售假货、非法经营还是诈骗、传销)直接决定量刑档次,精细化辩护空间巨大。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化、制度化处理,最终希望让我们的朋友圈回归友情。
微信售卖、微商涉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在朋友圈卖假名牌包、假手表,会构成什么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金额越大、量刑越重。即便自称"高仿""A货",不影响罪名认定,明知是假冒产品仍销售即满足主观要件。
Q2:朋友圈代购奢侈品会被追究刑责吗?
代购本身不违法,但以"蚂蚁搬家"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代购与走私的界限在于是否如实申报、依法纳税。频繁出入境带货、拆单避税等行为风险极高。
Q3:卖减肥药、保健品为什么可能构成重罪?
掺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产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该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严重危害的刑罚更重,远超普通销售假货的量刑。
Q4:朋友圈卖"投资项目"拉人入伙,会有什么风险?
以投资项目为名、承诺高额返利吸收资金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计酬依据的,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构项目、非法占有资金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三罪量刑差异巨大,准确区分对辩护至关重要。
Q5:广东地区对微商涉罪案件的处理有什么特点?
广东电商发达、微商涉罪案件多发,法院对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审查日趋规范,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相对精细。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罪名定性、数额认定、主从犯地位开展针对性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