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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两种类型、司法困境与辩护视角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3 天前)

Q币、游戏币、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被骗,能否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本文解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两种类型,分析刑事司法保护的举证困境,结合现行法律框架为当事人及辩护人提供参考。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两种类型、司法困境与辩护视角

"我的游戏账号被盗了""充值的Q币被骗走了""辛苦练级的装备被恶意清空了"这些遭遇在网上屡见不鲜,但受害人想要刑事立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却常常碰壁。网络虚拟财产,这个在数字时代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概念,其刑法保护却长期处于"理论热闹、实践冷清"的状态。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首次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概念名称,将其纳入财产保护范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该规定延续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从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升格为独立的第二级案由,下设"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三个第三级案由。这是2025年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领域最具标志性的程序法更新,标志着网络虚拟财产在民事司法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正式确立。

既然法律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那么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和程度,同样构成相应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占有认定""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巨大困境。本文从法律规定、类型划分、司法困境与2026年最新程序法更新四个维度,系统梳理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现状与辩护/维权路径。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条等。

一、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具有一定财产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的数字化财产。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 虚拟性。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传输、表现,不能脱离网络空间独立存在。

2. 财产性。具有财产价值,可以通过交易、赠与、继承等方式流转,可以通过货币衡量其价值。

3. 可支配性。能够被特定主体控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账号、密码、数字资产等是常见的表现形式。

4. 合法性。应当是合法取得的、符合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财产。

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游戏币、游戏角色;社交媒体账号、粉丝量、关注度;网络店铺、网店信用、网店等级;电子书籍、数字音乐、数字电影;数字货币(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但需注意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相关监管政策);域名、商标、品牌数字资产;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数字化财产。

二、类型一:网络虚拟化人物形象

网络虚拟化人物形象,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人物形象,包括但不限于:

1. 游戏角色。网络游戏中的玩家角色,包括角色等级、装备、技能、属性、成就等。游戏角色通常与玩家账号绑定,是游戏玩家投入时间、精力、金钱形成的虚拟人物形象。

2. 虚拟偶像。依托数字技术、人工智能、3D建模等技术创建的虚拟人物形象,如初音未来、洛天依等。虚拟偶像可能具有商业代言、版权收益等财产价值。

3. 数字人。基于真人形象或完全虚构的数字人物形象,可用于直播、营销、教育等场景。数字人涉及肖像权、著作权、财产性权益等。

4. 社交媒体账号。微博、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媒体账号。账号本身及粉丝量、关注度、商业合作机会等具有财产价值。

5. 数字藏品(NFT)。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每个数字藏品具有唯一性、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数字藏品涉及著作权、物权、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

网络虚拟化人物形象的刑法保护,主要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实现。

三、类型二:网络数据化的财产

网络数据化的财产,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传输、表现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数字货币。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在我国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其财产属性仍受法律保护(涉及具体交易时需符合我国监管规定)。

2. 电子书籍、数字音乐、数字电影。著作权人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作品,用户通过购买、订阅获得使用权。

3. 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玩家通过游戏内活动、购买获得,是游戏玩家投入时间、精力、金钱形成的虚拟财产。

4. 网络店铺、网店信用。电商平台上的网络店铺及信用等级,是经营者投入经营成本形成的财产性权益。

5. 域名、品牌数字资产。具有识别性、唯一性的网络地址及品牌数字资产,可作为商标、商号使用。

6. 电子邮箱、云存储空间。付费购买的电子邮箱、云存储空间等服务,用户享有使用权。

7. 知识产权类数字资产。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电子化登记证书、电子文档等。

网络数据化的财产的刑法保护,主要通过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实现。

四、司法困境:案件频发与生效判决稀少的巨大落差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案件频发与生效判决稀少"的巨大落差。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主要有四个:

(一)"价值认定"困境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首要难题。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类犯罪均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入罪与量刑标准,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难以精确认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价值认定方法包括:

1. 玩家实际投入成本。玩家为取得该虚拟财产实际支付的费用(购买游戏点卡、装备、游戏币等的费用)。

2. 平台交易价格。涉案虚拟财产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同类物品交易价格。

3. 官方价格。游戏运营商、平台服务方对该虚拟财产的官方定价。

4. 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5. 综合认定。结合玩家投入成本、平台交易价格、官方定价、虚拟财产使用价值、市场稀缺度等综合认定。

(二)"占有认定"困境

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认定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账号、密码、数字资产等虚拟财产的"占有"体现为账号控制权的归属;另一方面,账号的实际控制权可能因账号借用、账号共享、账号被盗、账号冻结等情形而发生转移。司法实践中,对"占有"的认定应当综合审查账号注册信息、实名认证信息、登录记录、交易记录、平台协议等。

(三)"数额认定"困境

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是入罪与量刑的核心问题。司法实践中,常见做法是参考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但价值认定本身存在困难。部分法院采取"以销赃数额认定"的方法,部分法院采取"以玩家实际投入成本认定"的方法,缺乏统一标准。

(四)"刑事立案"困境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刑事立案面临"案由不清""管辖不明""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财产类案件的立案标准、证据要求、管辖分工等仍处于探索阶段,部分案件因"案值难以认定""管辖难以确定"等原因未能进入刑事程序,被告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五、2025年程序法更新: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成为独立第二级案由

202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从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升格为独立的第二级案由;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5〕227号)明确,下设三个第三级案由:

1. 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因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确认、共有、继承等产生的纠纷。

2. 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因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赠与、托管、租赁、服务等合同产生的纠纷。

3. 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因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产生的纠纷。

这一更新具有三方面重大意义:

1. 标志网络虚拟财产的独立法律地位。民事案由体系的独立化设置,是网络虚拟财产独立法律地位的重要程序法标志,为后续刑民交叉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认定提供了体系性参照。

2. 推动刑事司法的衔接。独立的民事案由有助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起诉。

3. 强化受害人维权路径。受害人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独立案由)维权,也可以选择通过刑事控告(侵犯财产类犯罪)维权,两条路径并行,维权空间进一步扩大。

六、维权与辩护路径

1. 维权路径。受害人发现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的,应当第一时间保留证据(账号信息、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平台协议、被侵权物品信息等),向平台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5年案由更新后,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路径更加清晰。

2. 刑事控告要点。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应当重点说明:(1)涉案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类型与价值;(2)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与时间;(3)涉案金额是否达到当地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入罪标准;(4)涉案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依据(账号注册信息、实名认证信息、平台协议等)。

3. 辩护要点。在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犯罪案件的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1)涉案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依据(玩家投入成本、平台交易价格、官方定价、评估意见等);(2)涉案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3)涉案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依据;(4)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5)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

常见问题解答(Q&A)

Q1:游戏账号被盗,可以报警吗?

可以。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盗取他人游戏账号并使用、出售、赠送他人的,涉嫌盗窃罪、诈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受害人发现账号被盗后,应当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Q2: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可以参考玩家实际投入成本、平台交易价格、官方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等方法。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Q3: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属于民事案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涉案金额达到入罪标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案由更新后,民事诉讼路径更加独立清晰。

Q4:盗卖游戏装备如何定罪?

盗卖他人游戏装备的,可能构成盗窃罪(涉案金额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涉案金额、行为方式、主观故意等综合认定。

Q5: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吗?

可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地位,参照财产继承的一般规则,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具体的继承方式、继承份额、平台配合等,可以依据平台协议、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Q6:2025年案由更新对维权有何影响?

2025年12月16日最高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升格为独立的第二级民事案由,标志着网络虚拟财产在民事司法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正式确立。受害人可以通过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权益,维权路径更加清晰;同时,该更新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认定提供了体系性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