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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

交通违章「销分」中介人员收钱,构成行贿罪还是介绍贿赂罪?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大约 6 小时前)

交通违章销分中介收钱办事,到底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共犯还是介绍贿赂罪?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两方面拆解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界限,为职务犯罪辩护提供参考。

交通违章「销分」中介人员收钱,构成行贿罪还是介绍贿赂罪?

交通违章"销分"灰色产业链中,除了直接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还有一类处于"中间"位置的中介人员:他们对接需要销分的车主、联系掌握处理权限的内部人员,从中抽成获利。一旦案发,这类中介人员究竟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共犯,还是介绍贿赂罪?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小。

本文以一起真实的交警大队内部人员违规销分案件为例,拆解三罪名之间的界限:为什么法院认定中间人构成行贿罪共犯而非受贿罪共犯,也非介绍贿赂罪?辩护律师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又该如何精准把握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区分标准?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一条「销分」产业链上的三方角色

某县交警大队交管科内,三名身份不同的人员卷入了一起违规销分案:

  • 吴某:经社会招聘进入交管科,从事违章查询、非现场单据录入、筛选、处理等服务性、辅助性工作,是掌握违规处理权限的关键环节;

  • 赵某:交警大队临时工,任驾驶员;

  • 朱某:交警大队临时工,任驾驶员。

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赵某通过朋友结识王某(另案处理),双方商议:由王某提供驾驶员信息和车辆违章信息,赵某负责找人用1条驾驶员信息处理3条12分违章信息,共同从中获利。赵某随后通过朱某联系到吴某,许诺好处费让吴某违规处理违章,吴某答应并实际操作。

资金流向清晰呈现了这条产业链的分工:

  • 王某向赵某打款 2575250元

  • 赵某向吴某打款 165800元

  • 赵某向朱某打款 1217000元

  • 朱某向吴某打款 993400元

期间,赵某获利483630元,朱某获利223600元;吴某扣除用于缴纳违章罚款的支出668600元后,获利490600元。

二、争议焦点:中间人到底是行贿、受贿还是介绍?

公诉机关以吴某、赵某、朱某三人构成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构成受贿罪,赵某、朱某二人构成共同行贿

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赵某、朱某二人应为受贿罪的共犯,而非行贿罪。赵某亦提出上诉,主张其不构成行贿罪,而构成介绍贿赂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解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处于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中间人,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公诉机关从"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的角度主张受贿共犯;赵某则从"仅起介绍、撮合作用"的角度主张介绍贿赂罪。两级法院最终认定赵某、朱某构成行贿罪共犯——这一裁判立场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参照坐标。

三、为什么赵某、朱某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受贿罪共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即双方对"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具有共同认识与共同意志。

本案中,吴某确实是违法消除交通违章的关键环节,是具体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人。但仔细考察赵某、朱某的行为逻辑可以发现:

  • 赵某、朱某仅仅是利用了吴某的职务之便,在事成之后向吴某支付"好处费";

  • 他们与吴某之间没有形成受贿的共同犯罪故意,他们并非与吴某"合谋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与王某形成了行贿的犯罪故意,并实施了行贿犯罪行为的分工。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区分行贿罪共犯与受贿罪共犯,关键看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指向哪一方。与行贿人共谋、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运作的,是行贿一方;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共同收受财物的,才是受贿一方。本案中赵某、朱某的获利来源于"销分"业务的抽成,本质上是行贿链条上的帮助与分工,而非与吴某"分赃",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四、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如何精准区分?

那么,赵某、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介绍贿赂罪?职务犯罪中所谓的"中介人"到底应认定行贿罪共犯还是介绍贿赂罪,实务中确有一定难度,但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仍可予以区分。

(一)主观方面不同

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介绍、撮合"贿赂的故意。介绍贿赂人对自己的地位有明确的认知。中介介绍人是第三方,通过自己的第三方地位在行贿人、受贿人之间联系介绍,最终撮合贿赂双方完成权利寻租。

行贿罪共犯的主观故意则是明确知道自己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当行为人本身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没有明确的行贿或受贿对象时,通过引见、撮合等方式引起当事人产生行贿或受贿意图、或者为其确定行贿对象,才属于介绍行为。

(二)客观方面不同

介绍贿赂罪的关键在"介绍",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创造沟通、交流机会和传达信息"的行为。

行贿罪共犯的关键在"帮助",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帮助寻找行贿受贿对象、劝说行贿受贿、代表任何一方商谈财物交付及请托事项、中转贿赂财物"等行为。

区分要点:如果行为人参与了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或者参与受贿人的受贿行为——诸如商议行贿受贿数额、地点、方式,或者亲自参与中转交接贿赂款物的,应当属于行贿罪的帮助行为,而非介绍行为。

(三)本案的定性分析

本案中,赵某、朱某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并非单纯的介绍、撮合行为,而是:

1. 寻找违章车辆及司机的信息;

2. 联系吴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处理违章;

3. 接受行贿款项;

4. 转交行贿款项。

上述行为已经深度参与行贿链条的核心环节,超出了"创造沟通机会、传达信息"的介绍范畴,属于行贿罪的帮助行为。因此,赵某与朱某不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在广东地区办理同类"销分""代办"类贿赂案件,辩护人应重点审查行为人在链条中的实际作用:仅传递信息、牵线搭桥的,有介绍贿赂罪的辩护空间;深度参与商谈数额、中转钱款的,则难以摆脱行贿或受贿共犯的认定。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特别是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分成约定——往往是定性的关键突破口。

五、案例启示:中间人刑事风险的三条辩护路径

结合本案及同类实务经验,销分、代办类灰色产业链中的中间人员,一旦案发通常面临三种定性可能,辩护方向也随之不同:

第一条路径:争取介绍贿赂罪定性。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且实践中存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空间。核心辩护点在于证明行为人仅起"牵线搭桥"作用,未参与贿赂数额、方式的商议,未中转贿赂款物。

第二条路径:争取从犯地位。即便被认定行贿罪共犯,行为人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赵某、朱某虽被认定行贿共犯,但法院仍区分了各自在链条中的地位与获利。

第三条路径:审查犯罪数额与主观明知。行贿罪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且数额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对于仅帮忙转款、不参与分成安排的"跑腿"角色,应审查其对款项性质、请托事项的明知程度,争取数额核减。

辩护解析: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此类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将链条上的所有人员"一网打尽",但每个环节人员的地位、作用、故意内容差异很大。辩护人切忌"认罪求轻"式的简单处理,而应围绕行为人在链条中的实际角色展开精细化辩护。

交通违章销分、贿赂犯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找人帮忙销分,给中间人好处费,中间人构成什么罪?

中间人的定性取决于其在链条中的实际作用:仅牵线搭桥、传递信息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深度参与商谈数额、中转钱款的,通常认定为行贿罪共犯;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共同收受财物的,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具体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Q2: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哪个判得更轻?

根据2024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新增了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重点领域行贿等七种从重处罚情形。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相对而言,介绍贿赂罪整体量刑更轻,但两者的界限取决于行为人在贿赂链条中的实际参与程度,而非自称的"中介"身份。

Q3:只是帮朋友牵线搭桥,没收钱,会被追责吗?

介绍贿赂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单纯帮助传递信息、未牟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不构成犯罪的空间。但若明知是行贿、受贿仍积极撮合,即便未直接获利,仍可能被认定为介绍贿赂罪或共犯,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

Q4:广州地区对"销分"类案件的处理有什么特点?

广州及广东地区对涉及交通违章违规处理、代办销分的案件,通常会追查链条上所有人员,包括车主、中介、内部操作人员。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区分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分工,处于链条末端、仅起辅助作用的人员存在从宽处理的可能。涉案后建议尽早委托广东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Q5:被指控行贿罪,家属应该怎么办?

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被指控的具体数额与事实;配合律师梳理证据,重点固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请托事项违法""是否参与数额商议""是否中转钱款"等关键事实;如实向律师陈述情况,由律师评估是否存在介绍贿赂、从犯、数额核减等辩护空间,并尽快启动申请取保候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