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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盗窃未遂裁判要旨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4 天前)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基于84个司法案例的统计分析,系统解析该类盗窃未遂的犯罪数额认定、未遂情节评价、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四种处理情形,为盗窃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盗窃未遂裁判要旨

导语:盗窃未遂,为何仍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普通观念中,盗窃未得逞似乎"没有造成损失",不应受到刑事处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了这样一种情形: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逻辑在于: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盗窃,虽未得逞,但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均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撬开保险柜发现是空的、潜入金店未及得手即被发现、瞄准豪车实施盗窃等,均属此类。

据检索统计,以该规定作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出111个案例,经过筛选后,共有84个案例被认定为此情形。其中,大约有18种财物的价值容易达到"数额巨大",如盗窃的是这18种财物,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仅要求明知自己是在盗窃,而不论行为人本人是否知道盗窃目标的实际价值。只要被盗财物价值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即适用上述法条定罪处罚。

适用该条的后果是,起刑点是第二档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未遂)的情形而言,处罚上要相对重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十二条。

一、规范依据:何种情形属于"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

根据法释〔2013〕8号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聚焦第(一)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理解该情形,需要把握两点:

其一,主观故意的认定采"明知即推定"标准。 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盗窃,不论其本人是否知道盗窃目标的实际价值,只要被盗财物价值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即适用该条定罪处罚。这是该情形区别于普通盗窃未遂的关键,普通盗窃未遂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未遂则必须追责。

其二,"数额巨大"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该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要点解析: 司法实践中,大约有18种财物的价值容易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若行为人盗窃的是这18种财物,其主观故意的认定仅要求明知自己在盗窃即可,即使行为人误以为该财物价值不高,只要实际价值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仍适用该条。这对涉案人员的量刑影响重大:起刑点直接进入第二档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容易达到"数额巨大"的财物类型

经统计分析,以下财物的价值容易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第一类:盗窃ATM机

共有23个案例,占比24.21%,平均刑期约为2年5个月。

盗窃ATM机盗窃ATM机2

数额认定: 盗窃ATM机(自助银行)的,数额以盗窃时ATM机内留存的现金作为犯罪数额。

第二类:盗窃机动车或在汽车内盗窃财物

共有15个案例,占比15.79%,平均刑期约为2年4个月。

盗窃机动车内财物等盗窃机动车内财物等2

数额认定: 以被盗物品的鉴定价值认定。需要注意的是,盗窃机动车本身的设备(如电瓶、发动机等)是否属于"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财物之一,存在争议——有案例虽引用了该司法解释条款,但未将盗窃客车电瓶认定为"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情形,在认定未遂时即使数额未达该情形标准也追究了该起盗窃。

第三类:电线、光缆等电器设备

共有13个案例,占比13.68%,平均刑期约为2年3个月。

电线、光缆等电器设备电线、光缆等电器设备2

数额认定: 以被盗物品的鉴定价值认定。盗窃电线、光缆的行为,还可能同时涉及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罪名,应按竞合规则择一重罪处断。

第四类:金银珠宝店

共有8个案例,占比8.42%,平均刑期约为2年5个月。

金银珠宝店

数额认定: 以被盗金银珠宝饰品的鉴定价值作为认定标准。需要提示的是,在检索案例中,进行价格认定前,未见对金银饰品先行真伪鉴定的案例,无法得知鉴定价格是以售价还是以市场价作为认定依据——这为辩护留下了空间。

第五类:超市、店铺等及其仓库

共有5个案例,占比5.26%(因大部分案例判处缓刑,故未计算平均刑期)。

超市、店铺等及其仓库

数额认定: 或以被盗物品的销售价格认定,或以价格认定数额认定。

第六类:保险箱(柜)

保险箱(柜)

共有4个案例,占比4.21%,平均刑期约为1年8个月。

数额认定: 以实际盗取的财物性质进行区分——如盗取的是现金,一般认为是盗窃既遂;如系其他贵重物品、未搬离现场的,一般认定为未遂,并对物品进行鉴定。

第七类:球磨机等机械设备

共有3个案例,占比3.16%。

球磨机等机械设备

数额认定: 以被盗物品的鉴定价值作为认定标准。

其他容易达到"数额巨大"的财物

除上述财物外,盗窃以下财物的,价值也容易达到"数额巨大":

1.盗窃烟、酒,价值57120元

案号:(2013)鹤山刑初字第69号

2.盗窃西门塔尔牛等品种贵重家禽、家畜,价值31000元

案号:(2019)晋0924刑初18号

3.盗窃原油,价值12.67万元

案号:(2018)鲁0503刑初231号、(2015)静刑初字第156号

4.盗窃蚂蚁矿机,价值507221元

案号:(2018)内0627刑初252号

5.盗窃金矿等矿石,价值98144元

案号:(2015)爱刑初字第94号

6.盗窃市政绿化树木、名品树木,价值62760元

案号:(2015)碚法刑初字第00252号

7.盗窃高铁架桥机的辅助支腿,价值103300元

案号:(2015)玉刑初字第114号

8.盗窃化学物品,价值66852元

案号:(2014)樟刑初字第104号

9.盗窃宗祠门前的石像,价值60000元

案号:(2014)平刑初字第73号

10.盗窃黄花梨木,价值140588元

案号:(2014)莆刑终字第80号

11.盗窃铁路钢材,价值65200元

案号:(2020)鄂0302刑初82号

🔍 案例启示: 财物类型直接影响"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认定。行为人盗窃价值易达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即便未得逞,也面临第二档刑期的追诉风险;但若盗窃对象价值难以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如一般生活用品、小额财物),则不适用该条,未遂部分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

在此情形中,犯罪数额的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 盗窃ATM机(自助银行)的,数额以盗窃时ATM机内留存的现金作为犯罪数额;

  • 盗窃机动车、电线、光缆等其他财物的,以被盗物品的鉴定价值认定。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 数额认定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对于以鉴定价值认定的财物,应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基准日是否准确;对于金饰品等,还应关注真伪鉴定是否缺失、以售价还是市场价认定等问题。

四、未遂是否作为量刑情节

在认定"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后,犯罪未遂是否作为量刑情节,司法实践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主流做法:未遂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统计,90%的案例均系将"未遂"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少数做法:未遂作为入罪情节,不再重复评价。 个别案例(如(2017)黑1221刑初48号、(2014)芙刑初字第564号)认为,"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本身已包含未遂评价,应当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则适用三年以下的起刑点。

要点解析: 两种处理方式对量刑影响显著——前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后者直接适用三年以下起刑点。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 应重点论证"未遂已作为入罪情节评价,不应再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争取三年以下起刑点的认定。

五、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四种处理情形

如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况,司法实践区分四种情形处理:

第一种情形:未遂金额已达"数额巨大"标准,既遂金额未达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第二种情形:未遂金额未达"数额巨大"标准,既遂金额已达的,未遂部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仅追究既遂部分。

如(2018)内0621刑初1号、(2017)晋0822刑初68号、(2016)云03刑初114号、(2014)莱城刑初字第495号案例。也有少数判决虽然不追究未遂部分的刑事责任,但仍然作为既遂部分的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如(2017)苏1102刑初16号、(2018)湘1202刑初549号案例、(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868号即采此处理方式。

第三种情形:未遂与既遂金额均已达"数额巨大"标准,既遂与未遂的数额不累计相加。

如(2015)汨刑初字第155号案例,该案盗窃既遂(价值71800元)与未遂(价值61900元)均达数额巨大,属同一量刑幅度,以盗窃罪既遂处罚,同时未遂部分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时不能将既遂与未遂的金额累计相加。

第四种情形:未遂与既遂金额均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既遂部分属于数额较大,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 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案件,应首先区分各笔行为的状态与数额,再对照上述四种情形确定处理规则。重点审查:各笔金额是否准确、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是否正确、金额是否存在不当累计。错误的累计将直接抬升量刑档次。

六、综合辩护要点

其一,审查是否属于"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 若盗窃对象的价值难以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如一般生活用品),则不适用该条,未遂部分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应重点审查财物的实际价值与鉴定结论。

其二,审查主观明知与目标指向。 该情形的适用以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盗窃为前提,且目标财物的实际价值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若行为人明确指向特定小额财物、对高价值财物并无认识,应论证不适用该条。

其三,争取"未遂入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的评价。 论证未遂已作为入罪情节评价、不应再重复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争取三年以下起刑点。

其四,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 审查每笔行为是否已使财物脱离所有人控制(既遂)或未得逞(未遂),正确划分状态,避免错误累计。

其五,善用未遂从宽情节。 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全面争取量刑从宽。

七、广州及广东地区实务注意

其一,关注本地区数额巨大标准。 广东省内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二类地区为6万元以上。涉案数额在3万至10万元之间的,可能不构成"数额巨大",直接影响"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认定,这是本地辩护的重要地区性优势。

其二,重视财物价值鉴定的质证。 广东实务对财物价值鉴定较为规范,但金饰品真伪鉴定、新旧程度、基准日选择等问题仍存在质证空间。涉案人员应尽早申请复核鉴定。

其三,善用既遂未遂区分争取轻判。 广东地区法院对未遂部分的处理相对灵活,未达数额巨大标准的未遂部分可能不予追究或仅作量刑情节。应重点论证各笔行为的既未遂状态。

其四,关注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 盗窃案件在广东地区普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量刑影响明显。

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尽早咨询专注刑事辩护的广东本地专业律师,以便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即获得针对性的盗窃未遂辩护策略指导。

盗窃未遂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但未得逞,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起刑点是第二档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2:行为人不知道盗窃目标的价值,会影响定罪吗?

一般不影响。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仅要求明知自己是在盗窃,而不论行为人本人是否知道盗窃目标的实际价值——只要被盗财物价值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即适用该条定罪处罚。

Q3:盗窃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认定?

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未遂金额已达数额巨大标准、既遂金额未达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未遂金额未达标准、既遂金额已达的,未遂部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仅追究既遂部分;均达数额巨大标准的,金额不累计相加。

Q4:盗窃未遂后,未遂是否还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存在分歧。主流做法将未遂作为量刑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少数案例认为未遂已作为入罪情节评价,不应再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适用三年以下起刑点。辩护时应争取后者。

Q5:广东地区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广东省内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二类地区为6万元以上。涉案数额在3万至10万元之间的,可能不构成"数额巨大",直接影响"以数额巨大为盗窃目标"的认定,。

Q6:盗窃易达数额巨大的财物未遂,如何争取轻判?

建议尽早咨询广东本地专业刑辩律师。实务中应从财物实际价值与鉴定结论、主观明知与目标指向、既遂未遂区分、未遂情节评价方式等维度组织辩点,同时善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全面争取量刑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