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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

「团队计酬」式传销与「人头计酬」式传销如何区分?三种模式与裁判逻辑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5 天前)

有实际产品的销售为何仍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文结合三个真实案例,拆解「团队计酬」式传销与「人头计酬」式传销的本质区别,归纳法院判断计酬依据的核心逻辑,为传销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团队计酬」式传销与「人头计酬」式传销如何区分?三种模式与裁判逻辑

"我有真实产品,也确实是卖东西,怎么就成了传销?"这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当事人最常提出的疑问。确实,很多涉案企业有实体商品、有营业执照、甚至有产品审批资质,从表面看与正常销售并无二致。

问题的关键在于:计酬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是产品的销售业绩,还是发展人员的数量?《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本文结合三个真实案例,拆解"团队计酬"与"人头计酬"的边界,归纳法院判断计酬依据的核心逻辑。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相关规定。

一、法律框架:什么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定义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同时,该意见明确了处理规则:

  • 不作为犯罪处理: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

要点解析: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产品",而在于对计酬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销售业绩还是人头数量。以下三种模式,正是实践中容易"以销售之名、行人头计酬之实"的典型。

二、模式一:以销售产品为名,行人头计酬之实

案号:(2015)鄂松滋刑初字第00119号冯某、郭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来源: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结

基本案情:2011年,罗麦公司生产了一款美容产品"仙肤莱牌漫妮青春定格原液",被告人冯某为该产品代理商。后冯某与恒旭公司被告人郭某合作销售该产品,郭某任副总裁。郭某接手后改变营销模式,由代理制改为会员制:一个会员只能发展两个直接下线,再发展的会员按模式成为下线会员的下线,按加入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级关系,无限发展。销售业绩相对较差的下线市场被称为"小市场"。

裁判逻辑:法院认定冯某、郭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如下:

1. 会员制设置属传销——以购买一定商品为门槛,且获得会员资格是发展下线的资格;

2. 计酬依据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具体表现为:第一,下线会员无论消费多少金额产品不计入销售业绩,上线也无报酬;第二,下线会员即使销售了产品,但若不与新会员挂钩只能算作自己消费,会员本人与上线均无报酬;第三,下线销售业绩总量衡定时,若上线的两个市场不平衡,其报酬会有很大差别甚至没有报酬,只有当两个市场均衡时报酬才能最大化——说明下线的销售业绩与上线报酬并不当然成正比,不是计酬的主要依据;第四,冯某以下会员7700多人,会员认购产品金额7700多万元,按每个会员最低门槛7960元计算,基本是1份产品对应1个会员,说明该模式虽有产品支撑,实际以发展下线会员为主。

要点解析:本案的说理极具代表性,法院通过"奖励机制是否与销售业绩挂钩""会员身份与消费行为是否脱钩""产品与会员数量是否一一对应"三个侧面,戳破了"有产品销售"的伪装。

三、模式二:以投资为名,行发展下线之实

案号:(2017)鲁13刑终560号郑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来源: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

基本案情:2012年,珠海横琴新区盖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均为郑某。盖网先后推出盖象商城、盖网通终端机、原始股、基金等多种投资产品,制定了招商奖、级差奖、静态奖等奖励模式:招商奖按投资额提成8%(后期为5%)给推荐人;级差奖按投资额由招商专员至金级代理逐级提成5%至43%;静态奖针对网通机,以最低10万元购买一台,每周返利、每季度分红,两年返20万元。

裁判逻辑:法院认定该模式属于形式上的"团队计酬"、实质上的"人头计酬",理由在于:

1. 虽然可以免费成为会员,但成为会员不会获取利润,只有在购买网通机后才能获得静态返利;

2. 购买网通机后是否实际使用产品、产品是否可盈利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进行最低额度的投资即可获得返利;

3. 其他返利方式并非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而是发展更多的人加入并投资,以总的投资额度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返利比例,上线对下线的投资层层抽头,级别之间具有利益联系。

辩护解析:本案的启示在于:即使所销售的产品本身合法、甚至有审批资格,只要在推销产品时设置的返利方式以"拉人头投资"为核心,就极有可能陷入传销的泥淖。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返利的取得是否以实际销售为前提?下线能否脱离"拉人"而仅凭销售获利?

四、模式三:不能体现产品真正价值的推销都是"伪营销"

案号:(2017)粤2071刑初1538号卢某、何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来源: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

基本案情:广东神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代理商发展下线数量分为代理商、市级代理商、省级代理商、国级代理商、全球代理商五级,代理商按比例收取下级购买产品的销售额提成,并依据所处级别每日按比例收取神话公司当日销售额分得的"推广费"。被告人卢某加入后,通过购买产品及发展下线逐步扩大规模至61人,建立正达系统并担任负责人,开设线下实体门店用于组织产品说明会,共计上交给神话公司传销资金约1800万元。被告人何某经发展加入后发展30名下线成为国级代理,分得提成及"推广费"共计14万余元。

裁判逻辑:法院裁判理由侧重于分辨销售商品到底是"名"还是"实":

1. 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会员资格而非使用,且只能购买特定商品才有返利;

2. 下线人员的购买意图是为了获得提成,并非真正关心商品的价值或价格;

3. 该商品虽有一定价值,但与实际购买的价格不相符;

4. 下线人员获利和升级的条件是下线成员购买产品的提成和成为高级代理的推广费,两种营利模式本质上属于发展下线。

要点解析:本案是广东省内的典型案例,其裁判逻辑与松滋案一脉相承:购买动机、商品价值与价格的匹配度、提成与推广费的来源,都是穿透"有产品"表象、识别"人头计酬"本质的重要标尺。

五、法院判断"团队计酬"的核心逻辑与辩护启示

综合上述三个案例,法院认定"团队计酬式"传销的核心考察点主要有三:

1. 是否实际使用产品或者注重产品价值:购买者是为使用而买,还是为资格而买?

2. 奖项的设置与发展人员数量的关联度:计酬依据是销售业绩还是人头数量?

3. 层级的设置是否存在利益关联:上下级之间是否层层抽头、利益绑定?

从正常销售的角度看,当销售产品需要招聘销售员时,采用"基本工资+提成"方式,提成不外乎以销售额度或工作时长为依据;以代理方式销售时,主要按销售额度提点。销售员、代理商的多寡不会影响其业绩提成,销售者反而希望竞争者越少越好。

但是,在有实际产品的传销中,普遍以认购商品或份额作为销售门槛,奖项设置中人员数量的增减会影响利润获取,各奖项环节之间关联程度高,入会人员不再以销售实际产品为主要目的,最终演变为只有吸纳的人员越来越多才有高额利润,这仍然属于"人头计酬"式传销。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在广东地区办理传销类案件,辩护人应重点从以下角度切入:一是论证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有真实价值、购买者有真实消费需求;二是举证奖励机制与销售业绩直接挂钩、与拉人头无关;三是审查当事人在组织中的层级与作用,争取从犯或非组织者、领导者地位认定。"团队计酬"与"人头计酬"的边界,往往就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值得精细化辩护。

传销案件常见问题解答(FAQ)

Q1:有真实产品还卖掉了,为什么还被认定传销?

关键看计酬依据。如果购买产品只是获得会员资格的门槛,返利和提成主要取决于发展下线的人数,即使产品真实存在,仍可能被认定为"以人头计酬"的传销活动。法院会审查购买动机、产品价值与价格是否相符、奖励机制与销售业绩的关联度等。

Q2: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真的不构成犯罪吗?

按现行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单纯"二字很难成立,一旦模式中掺入以发展人数为计酬依据的机制,就转而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能否证明"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是辩护的核心。

Q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能判多少年?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主要看组织层级、参与人数、涉案金额及行为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普通参与者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只有组织者、领导者才追究刑事责任。

Q4:只是介绍朋友加入,自己没赚多少钱,会被追责吗?

如果仅是普通参与、未担任组织者或领导者,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若积极发展下线、层级达到一定标准、起组织领导作用,即便自身获利不多,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看是否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实践中一般以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为追诉参考标准。

Q5:广州地区传销案件辩护有什么特点?

广东是传销类案件多发地区,法院对"团队计酬"与"人头计酬"的区分审查相对细致,尤其关注产品真实价值与计酬依据。同时,广东地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高,退赃退赔、主动配合对量刑影响明显。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