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团队计酬」式传销在罪与非罪之间:出罪审查的三个核心要点
有真实产品、有营业执照、甚至持有国家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为何还会被认定为传销犯罪?这是大量涉传销案件当事人最困惑的问题。答案在于:我国刑法对传销的规制,经历了从"一律入罪"到"区分对待"的演变,而"团队计酬"式传销正处在罪与非罪的边界线上,它可能不构成犯罪,也可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梳理传销入罪的立法历程,结合两宗真实判例,提炼出"团队计酬"式传销出罪审查的三个核心要点,为当事人及辩护人提供完整参考。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传销入罪的立法历程:从一律入罪到区分对待
我国传销行为入罪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前,传销行为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规制。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首次对传销行为进行列举,总结出以下三种方式:
1. "拉人头"式: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 "收取入门费"式: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 "团队计酬"式: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要点解析:"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式传销的区别在于——拉人头单纯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而团队计酬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这一区别,正是后续罪与非罪分野的起点。
二、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传销一律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刑法中没有专门的传销罪名,但这并不意味着传销行为不受刑法规制。传销活动入罪的法律依据,可以追溯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该批复已废止)。批复明确:传销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且未对传销的行为方式作区分。
因此,团队计酬式传销在2009年之前,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
案例:(2012)邛崃刑初字第288号孙某某非法经营案
2007年初,被告人孙某某担任四川省邛崃市娇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以收取入门费、销售后返费等形式对外销售"娇子"系列酒。其主要模式为:一、收取入门费,一次性购买50箱酒取得区域代理资格,代理商按实际销售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代理商取得代理资格后发展下线,每开发一个区域永久享受该区域实际销售额的业绩提成;二、以举办大型广告宣传优惠活动为饵,以销售返还高额广告宣传费(超过购买价)的形式,诱使消费者大量购买;三、利用后参加者所交纳的费用支付先前参加者的收益。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的资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永久享受所发展区域人员销售额的提成,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等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解析:该案中,传销的行为方式既包含入门费,又包含销售提成(团队计酬),即包含两项处罚依据:以收取入门费为行为方式的可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团队计酬为行为方式的当时定非法经营罪。因犯罪行为开始于2007年,法院适用了2001年批复关于传销以非法经营罪惩处的规定。从后续《意见》的出台可以看出,关于团队计酬式传销处置方式的纠结,在这期间一直存在。
三、刑法修正案(七):团队计酬式传销被排除在罪状之外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该罪的罪状表述的行为方式有两种,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式传销被排除在外。由于没有明确团队计酬式传销的性质,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议:
1. 有观点认为,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身份从此"合法",不再受刑法规制;
2. 另有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的效力虽然高于2001年批复,但对于修正案未涉及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实务来看,以"传销"和"非法经营罪"作为关键词检索2010年至2013年间的案例,共得42个,但其中并无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案例,无法判断法官究竟是按照团队计酬式传销定非法经营罪,还是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将其中包含的"收取入会费"行为方式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2013年《意见》: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作为犯罪处理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设立之后具体适用中的问题进行了释惑,其中就包括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处理方式。
《意见》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的概念,并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既是在全球化发展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刑法充分考量了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社会危害性后做出的谦抑性决定。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排除的仅是"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所谓"单纯",要求同时满足"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和"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两个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涉传销案件恰恰是因为这两个条件不满足,而被认定不属"单纯"团队计酬,最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
案例:(2015)河刑初字第00068号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09年隆力奇公司取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后,张勇军(已另案处理)组建了隆力奇博川国际营销团队,假借隆力奇公司产品直销名义,相继发展"华夏""兴隆""光辉"等十余个团队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具体模式为:一、加盟资格——引诱他人购买"隆力奇"产品成为会员;二、层级及级别——上线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从中获取直接下线、间接下线购买产品的返利;三、返利及奖金——以相对较小区域下线加入时购买产品的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拓展佣金、培育佣金。被告人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参与的传销是单纯团队计酬式的传销,依照相关规定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特点:一方面,从营销团队的运行模式看,其并不单纯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真正购买商品的人并不是终端用户,购买产品的人包括被告人本人,并不是为了消费产品而购买,只是为了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另一方面,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应当销售业绩越高报酬越高,但依据本案返利方式规定,每个参与销售的会员必须发展两条以上的下线,仅发展一条下线无论销售多少金额商品都无法获得返利,且发展最好的那条线没有返利,上线仅能获得其他发展较差下线的返利及提成——这种计酬方式与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相区别。综上,该案不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五、出罪审查的三个核心要点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属于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从购买商品的人员、返利方式的规定两方面进行了说理,认定并非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由此可见,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出罪绝不是简单的形式化审查,而是要从具体操作的各方面进行考察。总结而言,出罪审查要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要点一:从传销商品的切实有用性着手。着重论证涉案商品不仅仅是传销的道具,商品出售价格与商品本身的价值相符。若商品有真实价值、价格合理、确为消费者所需,则"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要件更易成立。
要点二:从返利方式的合理性着手。着重论证返利方式是合情合理的,并且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经营。若返利与销售业绩直接挂钩、遵循"多劳多得"的市场逻辑,而非以发展人数为计酬依据,则"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要件更易成立。
要点三:从商品的购买终端着手。着重论证购买终端的购买目的是为了消费商品,而不仅仅是为了发展下线。若购买者确实出于使用目的购买、存在真实的终端消费需求,则更符合正常销售模式。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办理涉传销案件,切忌停留在"有产品、有牌照、有销售额"的表面论证,而应围绕"商品价值""计酬依据""购买动机"三个层面展开实质审查:第一,收集商品质量、价格、成本等证据证明商品真实价值;第二,分析奖金制度文本与系统后台数据,证明计酬以销售业绩为依据;第三,调取会员购买记录、使用反馈等证据,证明存在真实消费需求。这三个层面的证据,共同构成"单纯团队计酬"出罪论证的证据基础。
传销犯罪、团队计酬常见问题解答(FAQ)
Q1:有直销牌照、有真实产品,还会被认定传销犯罪吗?
可能。直销牌照和真实产品只是表象,关键看经营模式是否符合传销特征。若购买产品只是取得发展下线资格的"门槛",返利主要取决于发展人员数量,即便产品真实存在,仍可能被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河刑初字第00068号隆力奇案即是典型——隆力奇2009年已取得直销牌照,其博川国际团队仍因模式不属"单纯团队计酬"而被定罪。
Q2:什么是"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为什么它不构成犯罪?
根据公通字〔2013〕37号《意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立法考量是此类模式与多层次直销相似、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刑法出于谦抑性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但"单纯"二字认定极严,稍有"拉人头"成分即可能被穿透定性。
Q3:传销案件一般判多少年?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0年之前的行为若按非法经营罪处理,量刑则依据非法经营数额。例如邛崃娇子酒案中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量刑主要看组织层级、人数、涉案金额及行为人地位作用。
Q4:只是普通会员或团队讲师,会被追责吗?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的是组织者、领导者,普通参与者一般不作犯罪处理。但团队讲师、区域负责人等起组织、领导、管理作用的人员,即便未直接获利或获利不多,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组织者、领导者"是辩护的首要焦点。
Q5:广东地区传销案件出罪辩护有什么特点?
广东是直销企业聚集地,传销与直销界限之争案件较多。法院总体坚持实质审查,重点关注计酬依据与购买动机。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商品价值、计酬依据、购买终端"三个层面收集证据,开展精细化出罪辩护。
脱敏声明: 本文所引案例均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姓名已作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