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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共犯怎么认定和处罚?四个判例厘清承继的正犯与帮助犯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5 天前)

承继的共犯是指事前无共谋、前行为人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目的参加后半部分犯罪的行为。本文从「事前是否有共谋、前行为是否已着手、犯罪是否既遂」三个维度解析承继共犯的认定原则,结合四个真实判例,梳理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处罚原则的实务适用,为共同犯罪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承继共犯怎么认定和处罚?四个判例厘清承继的正犯与帮助犯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导语

承继的共犯是指,行为人事前无共谋,前行为人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参加了后半部分的犯罪行为。承继共犯可以分为承继的正犯承继的帮助犯,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后行为人实施的是犯罪的实行行为还是帮助行为。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一部分 承继共犯的认定原则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承继的共犯,主要从事前是否有共谋、前行为人是否已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否既遂(或完结)三个维度进行判断。下面从两个案例来予以说明。

案例1: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刑事参考案例第491号)

基本案情: 侯吉辉、匡家荣共谋抢劫。两人为实施抢劫以打工为名应聘至无锡市肉类交易市场191号摊位,与摊位已雇佣员工何德权一起食宿。期间,候、匡两人商议抢劫老板时认为最好把何德权一起拉入伙才方便行事,于是不断劝说何德权共同参与抢劫,向其描述老板每天的营业额和流动资金,称"把老板绑起来抢走钱,每人可以分1万多"。

何德权拒绝了候、匡两人的犯罪邀请,称"每人才分1万不值得,每人能分10万、8万才值得冒险";"你们干的事与我无关,最多我不去报警"。

6月8日中午,三人回住处,只有老板娘俞彩凤一人在家。候、匡两人商量动手抢劫,何德权听到后立即离开住处好让两人方便动手。但因老板娘当日有事外出,抢劫未得逞。6月9日中午,候、匡两人对俞彩凤实施抢劫,并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何德权在房间内听到客厅中打斗声音渐小后走出房门,对两人说:"你们把老板娘搞死了?"候、匡两人遂邀何德权一起在房屋内翻找财物,三人共找出现金1000余元。后匡家荣叫何德权一起将被害人尸体拖拽了一下,三人将身上沾有血迹的衣服换掉后,携带赃款逃出被害人家。

争议焦点一:何德权是否与候、匡两人存在事前共谋?

终审法院认为:候、匡两人曾多次拉拢何共同实施抢劫,何一直未明确允诺,且有躲避候、匡两人的行为;本案抢劫行为实施前,何德权并未在候、匡两人商量马上动手时有表态应允、接受分工的行为;在候、匡两人以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后,何德权应匡家荣的要求参与了在被害人家翻找财物的行为。据此,认定作案前何德权与候、匡两人就抢劫多次进行预谋、并与候、匡两人共同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证据不足——何德权应属于承继共犯

争议焦点二:抢劫暴力完成后加入搜取财物,何德权是否构成抢劫的共犯?

法院认为:行为人虽在事先未与他人形成共同犯意,但其在明知他人犯罪性质的情况下,于事中参与了他人犯罪的后续行为。其行为一方面形成事中对他人犯罪目的的认可和主观故意内容上的沟通,另一方面其客观行为对他人实现犯罪目的起到了积极帮助作用,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应与他人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何德权在案发前并无与候、匡两人共同抢劫的通谋,亦未参与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其在候、匡两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搜取被害人家中财物的行为以共同抢劫犯罪定性,系基于其在对候、匡两人犯罪目的和行为性质的明知、认可,参与了抢劫罪的后续行为之事实,从其主观认知和行为目的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的角度予以确认。

要点解析: 本案是承继共犯认定的标杆案例——事前未形成共同犯意、暴力行为结束后加入搜取财物,仍构成抢劫罪共犯(承继共犯),但仅对参与后的行为负责,不承担致人死亡的暴力行为责任。

案例2:章浩等人绑架案(刑事参考案例第156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章浩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产生绑架勒索财物的犯意,选定摄影个体户吴艺光之子吴迪(7岁)为绑架对象并跟踪了解其活动规律。案发当日,章浩将吴迪骗出,用胶带将吴迪反绑置于酒店贮藏室内关押。随后章浩电话呼叫被告人章娟(系章浩外甥女),告诉其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章娟帮助自己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勒索财物,并告知电话号码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章娟表示同意。当日16时至17时许,章娟共3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家提出勒索条件。次日,章浩再次要求章娟继续打电话勒索,章娟予以拒绝。后因被害人家属报案,章娟、章浩先后被抓获,被害人吴迪同时被解救。

争议焦点:绑架行为既遂后,章娟参与勒索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观点:判断勒索型绑架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看被害人是否被绑架、从而丧失行动自由而处于犯罪分子的实际支配之下。至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否来得及实施,以及虽实施了勒索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都不影响勒索型绑架罪既遂的成立,仅可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本案中,章浩已经将吴迪绑架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已然构成绑架罪既遂。但勒索型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为实现犯罪目的,行为人的绑架行为实施终了到实现勒索目的止,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任何事前无共谋的人明知绑架行为存在,仍加入帮助绑架行为人实施勒索行为的,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要点解析: 章娟虽然是在章浩实施绑架行为之后才应邀帮助实施勒索行为,但她也正是接受并利用了这种绑架行为向被害人的亲属实施勒索行为——没有前面的绑架也就没有后面的勒索,此时绑架与勒索均在其共同犯意之内。因此,章娟不仅要对勒索行为负责,也应对绑架行为负责,即对绑架罪的整体负责。绑架罪属于继续犯,绑架行为持续期间加入的,成立绑架罪共犯。

第二部分 承继共犯的处罚原则

承继共犯参与了部分犯罪行为,因此对承继共犯需要科以刑罚没有争议。但是承继共犯由于只参与了后半部分的犯罪行为,那么对于承继共犯到底如何处罚,后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参与犯罪前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在理论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个学术观点:

1. 肯定说认为,"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是共犯处罚的基本原则,承继共犯也不例外;

2. 否定说则认为,从因果关系理论出发,承继共犯并未参与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前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犯罪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承继共犯不应承担前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仅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犯罪后果承担责任;

3. 折中说则认为,通常情况下承继的共犯对于未参与的前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前行为效果在持续,而承继的共犯利用了这个持续的效果的,则承继的共犯需要对前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3: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2016)赣07刑终350号)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底至10月22日,姚某等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多个品牌伪劣卷烟。同年10月21日晚,同案人雇请被告人姚某驾驶货车运输伪劣卷烟的原材料及伪劣卷烟制品。同年10月23日凌晨5时许,该制假点被警方查获。经二审认定,本案共计货值人民币142万余元。

争议焦点: 对于10月21日刚加入的被告人姚某的涉案数额如何认定?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加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后不久即被抓获,但其供述在第一次工人为货车上货时就发现了是制作假烟的窝点,即明知是犯罪而参与进来,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不能只就其加入后的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案例4:马某等人开设赌场案((2019)新01刑终420号)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福与郭某喜、马某杰、童某伟先后在乌鲁木齐市多个场所开设赌场,以推二八杠、炸金花方式纠集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马某福、郭某喜、马某杰各获利20000元,被告人童某伟因加入开设赌场行为时间较晚,获利5000余元。

争议焦点: 关于后加入的被告人童某伟如何认定其涉案数额?

裁判观点:本案系开设赌场犯罪,每次开设赌场可以视作新的不法状态的产生,而事后的分赃则可以视作先行不法行为及状态的结束,后行为人以新的犯罪故意加入开设赌场犯罪,很难说是利用了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第二,看后行为人事后是否参与分配先行为所获得犯罪所得。不论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事前是否有共谋,如果后行为人参与先行为人犯罪所得的分配,则后行为人应对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后行为人只占有自己参与犯罪后所产生的赃款,不参与分配先行为人的犯罪所得,那么后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加入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童某伟仅参与分配了自己加入犯罪后所产生的犯罪所得,故其只应对自己加入后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办理涉及承继共犯的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两个层面:认定层面,审查后行为人加入时前行为是否已既遂或完结——若前行为已既遂且不法状态已结束(如抢劫暴力已实施完毕),后行为人仅对参与后的行为负责;处罚层面,审查后行为人是否利用前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是否参与分配前行为犯罪所得——若仅分配自己加入后的所得(参考马某案),则只对加入后的行为承担责任。案例3与案例4的对比清晰展示:同为"中途加入",是否承担全部责任,取决于犯罪的性质(继续犯还是状态犯)与获利分配情况。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承继共犯的认定与处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争议较大,直接关系到后行为人的定罪范围与量刑档次。在广州及广东地区办理共同犯罪案件,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加入时点""不法状态是否持续""获利分配情况"三个维度展开辩护,最大限度限缩后行为人的责任范围。

承继共犯、共同犯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什么是承继共犯?

承继的共犯是指行为人事前无共谋,前行为人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参加后半部分犯罪行为的情形。可分为承继的正犯(实施实行行为)和承继的帮助犯(实施帮助行为)。

Q2:中途加入犯罪,要对之前的犯罪结果负责吗?

视情况而定。若前行为的不法状态仍在持续、后行为人利用该状态继续犯罪(如绑架罪中绑架行为持续期间加入勒索),则对整体犯罪负责;若前行为已既遂且不法状态已结束(如抢劫暴力已实施完毕才加入搜取财物),则仅对参与后的行为负责。同时还要看后行为人是否参与分配前行为的犯罪所得。

Q3:抢劫暴力结束后加入搜财物,构成抢劫罪吗?

构成。参考刑事参考案例第491号——何德权在候、匡两人暴力致人死亡后加入搜取财物,法院认定其明知、认可犯罪目的,参与抢劫罪后续行为,构成抢劫罪共犯(承继共犯),但仅对参与后的行为负责。

Q4:绑架既遂后帮忙打电话勒索,构成绑架罪吗?

构成。参考刑事参考案例第156号——绑架罪是继续犯,绑架行为实施终了到实现勒索目的止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事前无共谋的人明知绑架行为存在仍加入帮助实施勒索的,构成绑架罪共犯,对绑架罪整体负责。

Q5:广东地区承继共犯案件有什么审理特点?

广东共同犯罪案件量大,法院对"加入时点""不法状态持续性""获利分配"的审查较为精细。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责任范围认定开展针对性辩护。